第1054章 重大疑點

類別:未分類 作者:雪映紅梅 本章:第1054章 重大疑點

    “被告人,你對檢察員出示的該份證據有無異議?”審判長問道。

    “沒有異議。案發當日我確實在鄧詩雲家,也看到了房東。”房新月回道。

    “辯護人,你對公訴人出示的該份證據有無異議?”審判長看向辯護席。

    “辯護人認為,上述證人證言雖然能夠證明被告人有作案動機和作案時空條件,但這些證據隻能表明被告人具有犯罪嫌疑,甚至重大犯罪嫌疑,不能直接建立被告人與犯罪行為之間的關連。”方軼質證道。

    方軼的意見很簡單,證人證言和通話記錄都隻能證明被告人去過被害人家,但是均不能直接證明被告人實施了殺人行為。

    “請公訴人繼續舉證。”審判長繼續說道。

    “第五份證據,公安機關物證檢驗報告,證實鄧詩雲睡衣及現場床單上的血跡中檢出地西泮及阿普唑侖成分,該兩種藥具有抗焦慮、鎮靜催眠作用。”檢察員繼續舉證道。

    “被告人,你對該份證據有無異議?”審判長問道。

    “沒有異議。”房新月搖頭道。

    “辯護人對該份證據有無異議?”審判長看向辯護席。

    “辯護人對檢驗結果不持異議,但根據在案證據顯示,案發次日,偵查機關將鄧詩雲靜脈血以及尿液送檢,鑒定意見顯示,上述檢材中均未檢出安眠鎮定類藥物。

    如果鄧詩雲案發前飲用添加安眠鎮定類藥物的飲料,案發次日在其靜脈血和尿液中應當能夠檢出該類藥物的成分。

    由此可見,該份證據與案卷中偵查機關的送檢結果相矛盾,公訴人沒有給出合理的解釋,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完畢。”方軼質證道。

    方軼明白檢察員拿出這份證據的目的,無非是想證明案發當日鄧詩雲和牛佳豔飲用的飲料被人做過手腳,放入了安眠鎮定類的藥物。但是鄧詩雲的尿檢和血液檢測結果卻排除了鄧詩雲服用過安眠類藥物的情況,這一點至關重要。

    “公訴人繼續舉證。”審判長看著手中的證據,說道。

    “第六份證據,被害人鄧詩雲的陳述,案發當晚九點十分左右,被告人房新月來到鄧詩雲住處,提了一個超市的大塑料袋,麵裝著雞爪子、牛肉幹、豬頭肉等熟食,還有奶茶。

    孩子睡後,兩人聊起了叢明昌,鄧詩雲將叢明昌送給她的一把藏刀拿出來,讓被告人房新月觀看。

    鄧詩雲喝了被告人房新月帶來的奶茶後覺得頭暈,就躺下睡了。次日早上,鄧詩雲發現右胳膊在流血,孩子頭發上有血。”檢察員舉證道。

    “被告人,你對檢察員出示的該份證據有無異議?”審判長問道。

    “有異議,案發當日我去找鄧詩雲,她確實給我看過那把藏刀,但是我攤牌後,我們兩個都非常激動,吵了起來,她並沒有睡覺。”房新月顯得有些激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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