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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我方當事人唐歲明是在警方出警緝拿之前,主動前往自首的,符合首情節。
且在到案之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主動交了其他人的犯罪實,檢舉揭發,減少了社會危害,應當予以大幅度減。
而廖向銘......被緝拿之後,同樣如實,減少了公安機偵破難度,積認罪伏法,意承擔相應的刑。
按照刑法,兩人都可減免應的刑期,給予他們從新改過的機。
法庭上。
張瑋侃侃而談,據理力爭,一直在強調己方值減刑的情節。
而公訴人......
則是就唐明和廖向銘罪行,繼續控訴道:唐歲明在過去十三年的時間,從事了多項違法犯罪活動,對會造成了難以估量的危害。
我院認為,他存在積極自首、檢舉揭發的情節,舊不足以對其從判。
按照訴訟法。
減刑應當在決宣布之前,量刑段對其原有刑期進行加減。
比如說。
唐歲明總刑期累計起來,超出了三十五年,實際刑期在二十年以下。
院判定刑期為二十五年,那減刑就在二十五年的刑期基礎上進行減免。
並不是在總刑期上麵減。
不然的話......
他超出了三十五年累計刑期,個兩三年,也很難減少到三十五年之下。
審判長,我方不同意公訴人觀點。
張瑋吸了一口氣,繼續反駁道:我方當事人雖然做了諸多害社會的事情,但其認罪態度良好,按照《刑法》,屬於應當予以減刑情節。
且我方不存在之罪惡極的惡劣情節,不應當剝奪他依獲刑的權利......
麵對公訴人。
張瑋沒有毫慌亂,始終圍繞減刑領域的個核觀點來辯論。
法律規定。
除非那些犯罪情節惡劣的,才不允許刑,其他人都減刑的自由。
......
晉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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