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章 判決

類別:玄幻魔法 作者:晴斕 本章:第四十六章 判決

    法庭的流程進入後半程。首先,由安傑作最後的辯護發言。

    “先生們。”安傑走到陪審團席之前,對著這些關鍵先生們開始演講:“如前所述。我的當事人,德肋先生,並不是一個完美的聖人。”

    “醉酒猥瑣,自控力低,口無遮擋……甚至在夜晚的大街上公然騷擾一個剛成年少女,真是令人作嘔。”安傑毫不留情地鞭撻他的當事人:“作為一名法務人士,我絕不會去掩蓋這種汙點,錯了就是錯了。而他因此被拘押,都是罪有應得。”

    “他活該為其不堪行為買單,但是。”安傑話鋒一轉,聲調也有所提高:“卻配不上之後強加於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名。除去上述汙點,德肋先生同時也是一個勤勞,負責,好心的人。德肋先生願意犧牲工期和產量,讓工人放假去參加當地慶典節日,還給值班工人額外補貼。諸位先生,如今工人每天10到12小時的工作時間,乃至全年無休可都是常態。他這做,簡直就是在對抗他的老板。”

    “同時,他又很謹慎和負責。”安傑繼續描述:“對於因故不能及時外運的貨物,他會在存放期內進行突擊檢查。這是一種負責任的工作態度,不因快捷運輸製度而放鬆要求。當然,也可理解為這個人天生膽小,怕出事。事實上,如果事故當晚他仍留在礦區並去檢查貨櫃,那死掉的將會是他。”

    “所以,就德肋先生本人而言,就是個一生僅此一次汙點的普通人。沒有不幸的家庭背景和成長經曆,也沒有離奇的邪教信仰或密切往來,這樣一個普通又膽小的人,怎會突然想去幹傷天害理的事情?他的動機是什?沒人,包括公訴人能說得清。”安傑聳起雙肩表示懷疑。

    “讓我們看看德肋先生被指控的罪名吧,所謂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安傑分析說:“月鈴礦區的不幸事件是事實,不可否認。問題在於,誰,以什方式,實施了無差別的故意傷害行為。從控方提供的證據及證言來看,始終無法清晰回答被告犯罪的故意性與行為邏輯。”

    “先從作案工具看。”安傑挑出一個關鍵點繼續講:“公訴人堅持所謂不明致命生物是造成值班工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而德肋先生與那些危險東西有聯係,所以指控其犯有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在邏輯上根本站不住腳。”

    “我們可以先不考慮那些難以理解的不明致命生物機製。”安傑舉了個例子:“就以槍擊案為例。假如一具屍體的旁邊掉了一把槍。公訴人連這把槍能否開火、有無被用於擊殺死者的關鍵問題都搞不清楚,就單方麵認為其合法持有人故意用該槍殺人。先生們,這合理嗎?”

    “回到這起案件,德肋先生在其中的角色和處境是差不多的。更何況,他並非不明致命生物的持有人。他隻是一個礦區主管。現在,他管理下的龐大礦區中,某個倉庫的某個貨櫃,在6月16日沒發現過異常物體,6月17日突然混進其中的不明生物暴起殺人。然後,公訴人以此為理由,指控事故當晚不在場的德肋先生對此負有法律責任。”

    “這真荒唐。”安傑搖搖頭,攤開雙手接著講:“就如我之前所說的,這起案件的疑點始終沒被解釋清楚。第一,德肋先生親自或指使別人搬運不明致命生物了嗎?沒有證據。第二,既然不明致命生物被證明是從貨櫃中出現的,那之前又是如何安全裝進去的?也沒有證據。第三,不明致命生物到底如何殺害值班工人的?為什隻對兩個本地人造成輕傷?還是沒有證據。

    就憑這三點,甚至無需去質疑那些東西是否為所謂的不明致命生物,都能看出一條似是而非的邏輯鏈。”

    “可如今,這條錯漏百出的邏輯鏈,被公訴人罔顧事實地拿過來,作為毫無道理的定罪依據和枷鎖,套在一個無辜的普通人身上。”安傑呼了一口氣,動情地說:“這種證據不明確的類似刑事案件,我見過好幾起在法庭階段就被駁回並撤案的例子,可這個案子卻還能一直推到二審階段。先生們,今天公訴人所追加的證據、證人證詞,都沒有解決上述三個關鍵問題,跟一審之時相比也沒任何核心突破,純碎是在利用法律程序,把我的當事人關押至今。”

    “所以,先生們。”安傑提高語調呼籲:“法律的正義,掌握在你們手上。是給予無辜的人自由,還是給予枷鎖?如果隻是想快速結案,為四名不幸的遇難者找一個替罪羊,那就不用思考,直接判他有罪好了。至於案件的真凶何在,其是否正在策劃下一輪的恐怖襲擊,那就讓公正的檢察院去調查吧,隻希望真凶有朝一日伏法時,能還以德肋先生清白。”

    “我的發言結束了,謝謝。”安傑向陪審員們鞠躬後,返回辯護席。

    嗯……我聽到法庭中議論紛紛的聲音,從旁聽席到陪審團席,都有人在交頭接耳。

    霍頓法官不得不再喊一聲“肅靜”,並讓戴莎做最後陳訴。

    ……

    “法官閣下,陪審團的先生們。”戴莎走到法庭中間位置,麵向審判者們,開始最後的演說:“作為一名檢察官及公訴人,我接觸過許多刑事案件。不同於那些動機明了、有跡可循、邏輯清晰的普通案件,這起案件確實存在超出常理、難以理解的疑點和難點。但是,造成的死亡後果是既定事實,而這個事實與被告緊密關聯。我認可辯方律師說的觀點,‘錯了就是錯了’,但我指的是被告錯在月鈴礦區死亡案件上,並堅持被告配得上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因為他沒盡到法律意義上的嚴格責任。”

    “先生們。”戴莎看向似乎有些不明所以的陪審員們,打了個比方進行說明:“假如你們是生產商或銷售商。現在,你們向德肋先生訂購了一批黑能晶,並於幾天內收到一個月鈴礦區發來的貨櫃。然後,當你們打開貨櫃時,怪物忽然從貨櫃跳出來並殺害了你們。當你們的家屬控告德肋先生應對此負責時,對方這跟你們說:他是好人,他不知情,所以他沒罪。於是,沒人為受害的你們負責,沒有任何後續,就這完結了,就像掀過一頁日曆紙那簡單。”

    “這不對勁。不是嗎,先生們?”戴莎揚起右手,提高語調:“在這起導致無辜者死亡的事件中,絕對是有人犯錯了,卻沒有人負責任?這是不可能的!嚴格責任是什?仍以上述的例子來說明。被告確認了貨櫃裝貨情況,簽發了儲運指令,將死亡帶到了你們麵前。那,不管他是不是好人,他知不知情,他都對此負有嚴格責任,應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所以,先生們。”戴莎語氣舒緩了一些,對著陪審員們循循善導:“我們不是在控告被告故意或過失殺人之類的重罪。在嚴格責任的框架內,無需對應被告行為的主觀故意性,隻需評估其造成的既定事實的損傷度。”

    “現在,讓我們捋一捋事實情況吧。”戴莎接著分析:“被告身為月鈴礦區主管,對轄區貨物的安全儲運負有最終責任。被告簽字確認DT15010616-034VS貨櫃的貨物情況了嗎?已經被證實。貨櫃中出現不明致命生物了嗎?已經被證實。不明致命生物四處遊蕩並造成傷亡事件了嗎?也已經被證實。那,一條清晰的事實鏈已經形成:被告未盡職做好貨櫃管理工作,導致貨櫃出現不明致命生物並造成四死兩傷的既定事實。”

    “因此。”戴莎總結說:“根據嚴格責任涵義,不用去糾纏不明致命生物是怎鑽入貨櫃的,也不用去考慮不明致命生物是怎殺人的,隻要明確以上的事實鏈,並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法官大人。”戴莎轉向霍頓法官,提出請求:“基於上述事實及理由,我作為公訴人,指控被告在本案中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非法儲運危險物並危害公共安全。請法官大人斟酌考慮直接裁決。”

    “我的發言完畢,謝謝。”戴莎向法官和陪審員們致意後,走回控方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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