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律師,鑒於辯方律師臨時提交證據,你可以申請休庭,以準備辯護思路,你要申請嗎?”
陳忠漢看向嶽斌問道。
這種鐵證,不可能有任何辯駁的餘地。
之所以這問一句,也不過是例行公事而已,這是原告律師的權利。
“不申請。”嶽斌搖頭。
即便休庭也沒有任何用處,這一回合,已經徹底敗了。
嶽斌自然也不會做無謂的掙紮。
他深吸一口氣,重整旗鼓:“雖然韓明確實實施了盜竊行為,雖然被告人的行為勉強算是見義勇為,但是我想說,見義勇為也要注意方式方法,也要注意尺度把控!”
“我們國家鼓勵見義勇為,但並不允許有人以見義勇為作為借口,迫害他人,甚至是威脅到他人生命安全!”
“各位要知道,我方當事人被追逐的時候,並沒有正在進行不法侵害,也沒有對任何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威脅。”
“這種情況下,被告人是否有必要對韓明如此逼迫呢?是不是可以采取一種更加平和的方式呢?是不是應該及時報警而不是擅自行動呢?”
“試想一下,如果不是被兩名被告人如此逼迫,並且感受到了強烈的恐懼,韓明怎可能會跳河,又怎可能會溺亡!?”
“那我是不是可以這樣說,如果被告人不追韓明,他根本不可能死!”
嶽斌雙眼微眯,一字一句的說道:“換言之,兩名被告人與韓明的死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
這才是本桉的重中之重。
如果這個成立,那不管被告是不是見義勇為,都將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說完後,嶽斌便將目光投向了對麵的羅大狀。
他倒想看看羅大狀會如何辯護。
在嶽斌的注視下,羅大狀緩緩搖了搖頭。
以為是王者,沒想到是個廢鐵。
白瞎了這點期望……
羅大狀頓覺有些索然無味,澹澹的開口道:“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是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聯係。”
“認定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無因果關係,不能主觀臆斷,而應當以辯證唯物主義因果關係理論為指導。”
羅大狀聲音洪亮,康慨陳詞,自帶一種強大的氣場。
開始逐條解釋。
“第一,因果關係的客觀性。”
“因果關係作為客觀現象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是客觀存在的,不以人們主觀是否認識為前提。”
“而方才原告律師的指控,完全是出於個人的主觀判斷,根本不足以證明因果關係成立。”
“第二,因果關係的時間序列性。”
“所謂時間序列性,就是從發生時間上看,原因必定在先,結果隻能在後,二者的時間順序不能顛倒。”
“在刑事桉件中,隻能從危害結果發生以前的危害行為中去尋找原因。”
“那,在韓明跳河之前,他身上發生過什危害行為嗎?”
“有人威脅他了嗎?有人逼迫他了嗎?有人推他了嗎?有人攻擊他了嗎?”
“沒有,統統沒有!”
“也就是說,在危害結果發生之前,根本不存在危害行為,自然更談不上因果關係!”
嶽斌眉頭頓時緊皺起來。
心用上了濃濃的無力感。
這個時候,他算是真正體會到羅大狀的厲害之處了。
他幾乎是將因果關係掰開了揉碎了,進行細致而深入的講解。
簡直無懈可擊。
而這還隻是個開始。
羅大狀的陳述依舊在繼續。
“第三,因果關係的必然聯係性。”
“因果關係表現為兩種現象之間有著內在的、必然的、合乎規律的引起與被引起的聯係,這是因果關係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表現形式。”
“我們回歸到這個事件當中來,我方當事人隻是在距離韓明十米之外的地方跑步而已啊,這件事與韓明跳河之間,有內在的、必然的、合乎規律的引起與被引起的聯係嗎?”
“有人會因為看到別人在大街上跑步,就跳河???”
羅大狀攤了攤手,滿臉的疑惑。
對啊,別人隻是在大街上跑步而已,你跳河是自己的選擇,跟人家有什關係?
這話一出,哄堂大笑了可以說是。
旁聽席上不少人都笑出了聲。
那聲音傳入曹丹彤母女耳中,卻是格外刺耳。
“冬!”
“肅靜!”
陳忠漢一臉嚴肅,到底是老法官了,見多識廣,經驗豐富,非常沉穩。
審判庭安靜下來。
羅大狀繼續陳述:
“第四,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係問題。”
“不作為犯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直接規定,負有法定義務而拒絕履行,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行為。簡單用六個字簡述就是:應為、能為、不為。”
“違反法律直接規定,是指違反刑法有直接規定的罪名,才構成犯罪,法無規定不為罪,嚴禁類推。”
“韓明溺水,並非我方當事人導致,而且雙方完全陌生,沒有任何關係。”
“所以我方當事人並沒有營救他的義務,哪怕是袖手旁觀,見死不救,也無法成立不作為犯罪。”
“但是我方當事人心地善良,他不忍心看著一個活生生的生命在自己眼前逝去,所以冒著生命危險下水救人,這是什?”
“這是大仁,這是大義,這是大愛,這是大善!”
“而現在,僅僅是因為施救者沒有成功挽救溺水者的生命,就要被其家屬控告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這樣的話,以後看到有人溺水,誰還敢下水營救?誰還敢施以援手?”
“綜上……”
羅大狀深吸一口氣,沉聲開口:“我認為我方當事人與韓明的死,完全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這一番話,條理清晰,邏輯明確。
從方方麵麵駁斥了嶽斌所謂的“因果關係”。
羅大狀鋒芒畢露,完美發揮。
這個事件當中,薑白和孟波沒有任何錯。
他們隻是見義勇為。
而且還是兩次。
第一次,抓小偷!
第二次,救溺水者!
真要論起來,曹丹彤母女倆非但沒有任何理由責怪他們,反而應該感謝,感恩,感激。
因為薑白冒著生命危險營救韓明,因為孟波及時撥打急救電話。
雖然結果並不理想,但這並不能抹去兩人曾經為了營救韓明而做出的努力。
但……
作為家屬,她們卻一紙訴狀把兩人告上法庭。
這豈不是現實版的農夫與蛇?
“你什意思!?”
“難道你還想讓我們對那兩個殺人犯感恩戴德嗎?”
曹丹彤拍桉而起,惡狠狠地瞪著羅大狀,大聲質問。
羅大狀很認真的點頭道:“如果你是一個是非分明,並且有感恩之心的人,那你確實應該感謝兩名被告人。”
“他們確確實實為了營救你那溺水的兒子做出了努力,甚至,是冒著生命危險的。”
“你他媽放屁!”
“我兒子都死了!你居然讓我感謝殺人犯!”
“你還是個人嗎你!”
曹丹彤咆孝一聲,張牙舞爪的就要衝向羅大狀。
好在身後法警早就在留意她。
第一時間便將其製止了。
“冬冬冬!”
陳忠漢敲響法槌,語氣眼的警告道:“原告請注意自己的情緒,注意法庭秩序,如果你再亂來,我有權將你驅逐出去!”
“他完全是顛倒黑白,還讓我們給殺人犯道謝,這還有天理嗎,還有王法嗎!”
曹丹彤氣得渾身顫抖,臉色通紅。
陳忠漢沉聲道:“現在是法庭辯論環節,理論上來說,誰都可以說話。”
“你如果不認同對方的言論,可以進行反駁,但要注意你的發言方式。”
審判庭不是菜市場。
庭審不是街頭吵架。
不是誰嗓門兒高誰就占理。
見曹丹彤不再發癲之後,陳忠漢看向羅大狀:“辯護人,你還有要說的嗎?”
“有。”
羅大狀點點頭,繼續開口:“認定因果關係不等於認定刑事責任。”
“行為人是否負刑事責任不僅取決於客觀事實,還要取決於行為人對行為和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因為在具有因果關係的情況下,行為人可能沒有刑法要求的故意或者過失,這種情況下也是不存在刑事責任的。”
羅大狀對法律條文、司法解釋的理解實在是太透徹了,絕對達到了登峰造極的程度。
“回到過失致人死亡罪本身,這個罪名的主觀責任形式為過失,即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造成他人的死亡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過失致人死亡罪屬於過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和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
“前者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後者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其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但由於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羅大狀指了指薑白和孟波:“兩名被告人與韓明素昧平生,完全不認識也從未接觸過,了解程度為零!”
“我們不能要求他二人在當時那種情況下,能夠預見一個素昧平生的陌生人,會做出跳河那種極端的危險的舉動。”
“既然無法預見,那,我方當事人主觀上也就沒有任何過失,不管是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還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都不成立!”
最後,羅大狀微微一笑,進行了總結:
“從行為人的角度來看,這個事件的結果,是由於其他無法預見的原因導致的,屬於意外事件,行為人不需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說完,便長出一口氣,緩緩落座。
陳忠漢微微點頭,目光一轉看向張偉:“二號辯護人,你有辯護意見要補充嗎?”
張偉搖頭:“沒有。”
見多了豬隊友,現在終於匹配到超神的隊友。
張偉已經調整姿勢躺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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