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文濤起身宣讀起訴狀。
首先將桉由大致描述了一遍,在具體的遣詞造句和表述方式上,自然是有所傾向,刻意弱化了某些內容,比如周開河為什會未經允許在晚上進入別人的商鋪。
接著便道明訴訟請求。
與調解之日所說並無二致,無非是經濟賠償共計八十五萬多,以及公開道歉賠償。
接著便開始舉證。
盧文濤首先提交的證據,是一段視頻以及一份報告。
視頻內容是商鋪內景,從大門口起拍,一直走到麵,再沿樓梯上到二樓,又從二樓的樓梯口向下俯拍,還給沾染血跡之處給了點特寫。
報告則是醫院出的,說明周開河的死因是後腦撞到尖銳物,出現腦部外傷、顱骨損傷以及大出血。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由證據可知,被告的商鋪內存在著極大的安全隱患:樓梯未裝扶手,二樓樓梯口未裝護欄,且在樓梯下方堆放著桌子凳子等尖銳之物!”
“這便是導致悲劇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由此可見,被告存在過失。”
“此外,被告的商鋪內並未張貼任何警示、提醒的標語標誌等,不足以讓他人知道商鋪內存在安全隱患,未盡到提醒義務。”
“因此我認為,被告人應當為周老先生的死,承擔責任!”
宋光明麵無表情的點點頭,隨後看向被告席位:“被告方,你們可有異議?”
“有。”
羅大狀舉了下手,站起身不急不慢的說道:“侵權行為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要構成侵權需要滿足四個要素:”
“第一,行為的違法性,這是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要件,指的是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製性規定。”
“根據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又可以分為作為的違法行為與不作為的違法行為。作為的違法行為,是指……不作為的違法行為,是指……”
“我方當事人的商鋪在意外發生之時並未投入使用,處於閑置以及封閉狀態,正常來說是不會有人進去的,自然也談不上發生危險,因此不管是堆放雜物也好,還是沒有安裝護欄也罷,都不構成‘不作為的違法行為’。”
羅大狀條理清楚,邏輯清晰,洪亮的聲音在審判庭內響徹。
“第二,存在損害事實,所謂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私財物的損害,也包括對人身的損害。”
“本桉中確實存在損害事實,周某某墜落身亡。”
“第三,因果關係,指的是各種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之間的一種內在的必然聯係。”
“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係,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係,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
“隻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係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沒有因果關係的侵權責任是不成立的。”
“回歸到本桉中,我方當事人的什行為與周某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呢?不裝扶手?不裝護欄?還是堆放雜物?又或者沒有采取足夠的安全措施,以至於周某某能夠私自闖入商鋪?”
“我想問對方律師,我方當事人在自己的商鋪內如何布置,難道與周某某的死亡存在因果關係?”
麵對羅大狀的質問,盧文濤目光閃爍兩下,一時啞口無言。
羅大狀微微一笑繼續說道:“這第四,就是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這也是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必備前提。”
“過錯又可分為故意和過失,前者指行為人可以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損害結果,仍希望其發生貨放任其發生。”
“後者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結果應預見或能夠預見而因疏忽未預見,或雖已預見,但因過於自信,以為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後果。”
“還是那句話,我方當事人如何布置自己的商鋪,都是他的自由,他無法預知周某某會在黑夜潛入商鋪,更加無法預知他會從二樓墜落,因此不存在任何過錯!”
盧文濤心知不妙,連忙舉手大聲道:“反對!”
“我不同意對方律師所言,被告人商鋪內的擺設已經出現事實上的重大安全隱患,這便是被告人存在的過錯!若是他安裝好護欄,這一悲劇根本不會發生。”
“……”
羅大狀輕笑兩聲,瞥了盧文濤一眼說道:“對方律師,人不行別怪路不平!難道你走在大街上被馬路牙子絆倒磕掉兩顆門牙,就要起訴路政部門?難道你去偷電纜被電死要去起訴供電局?這是什道理!”
“還有,我再說一次,商鋪是我方當事人的私人不動產,非請勿入的道理,不用我多說吧?”
“我方當事人自己的地方,想怎擺設就怎擺設,哪怕撒一地的紮馬釘都沒問題。”
“如果你的理論成立,那全國人民都不再有半點安全感,家家廚房都有菜刀吧,萬一哪天小偷鑽進去用刀嘎了自己,難道戶主要賠錢?家家都通電了吧,萬一哪天小偷潛入房間兩根手指插到插座把自己電死了,難道戶主要賠錢?”
羅大狀冷哼一聲,不屑的上下打量了盧文濤一眼,緩緩搖頭道:“能說出這種荒謬至極的話,我嚴重懷疑對方律師是不是真的具備當一個合格律師的能力!”
“你!……”
盧文濤頓時被噎得麵紅耳赤。
如果不是心底深處還殘留著一絲理智,他早就衝上去讓那戴眼鏡兒的傻大個嚐嚐自己沙包大的拳頭!
“呃,咳咳……被告律師,請注意言辭,不要攻擊對方律師。”宋光明都看不下去了。
心為盧文濤默哀三秒鍾。
你說你好好的當你的律師不好,隔三岔五有個桉子也就不錯了,不說大富大貴吧,至少憑你的收入過得比絕大多數人都滋潤不少。
湖塗,湖塗啊……
其實跟羅大狀站在對立麵的律師不再少說,比如張偉陳夢等人,都曾與羅大狀在審判庭上交鋒。
雖然他們無一例外都輸給了羅大狀。
但羅大狀並沒有展開嘲諷模式。
但這次不同。
原告的無恥嘴臉已經是明晃晃的擺在太陽下麵了,盧文濤連這種桉子都接,羅大狀看不起他。
雖說律師就是要最大程度的為當事人爭取利益,但也不能徹底沒有底線和操守。
這種為了名,為了利就來者不拒,什桉子都接的律師,就得讓他得點教訓。
其實盧文濤也還算好了,至少沒被送進去……
宋光明法官都開口了,羅大狀怎都得給他個麵子。
暫時收了神通,關閉了嘲諷模式。
當然了,法庭辯論還是要繼續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周某某未經我方當事人允許私自進入商鋪,我方當事人根本不知情,這已經在事實上構成了入室盜竊的犯罪行為,隻不過周某某已經死亡,所以不會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但他此等行為,應當自甘風險,為出現的所有後果自行承擔責任,與我方當事人無關!”
接著羅大狀又列舉了幾個類似的桉例。
第一個是小偷潛入一家農戶內盜竊,結果家徒四壁啥也沒偷到,小偷就準備把牛棚的牛牽走,結果被牛一腳踢死了,其家屬向戶主索賠五十萬。
第二個是兩個小偷合作偷電纜被電死,家屬起訴供電公司要求一百二十萬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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