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性犯罪在監獄中的待遇?

類別:恐怖靈異 作者:湯湯哩哩啦啦 本章:古代女性犯罪在監獄中的待遇?

    中國曆來講究男女有別,這種“有別”不僅是生理上的差別,更多的是法律層麵的兩性價值取向,社會規範,法律地位等方麵不同的標準。女性犯罪雖然為社會所不容,但在“男女有別”思想支配下,中國的刑訊無論從刑具到施行方法等方麵都滲透著男女區別的思想,充分兼顧了女性的生理特征、女性在社會中的身份地位及傳統思想。因此女犯與男犯無論是刑訊還是囚禁的待遇上,都有著很大的區別。

    由於女性本身的特殊情況,中國古代女性犯罪一般不拘禁或可不戴刑具。明清律法規定:“凡婦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餘雜犯,責付本夫收管;如無夫者,責付有服親屬、鄰保管,隨衙聽候,不許一概監禁,違者笞四十。”也就是說,女性除了犯了奸罪和死罪以外,不能夠監禁,所以一般案件更談不上戴刑具了。

    但是如果女性犯了重罪,淪為女囚,那她就要開始黑暗的人生了。淪為女囚的女性輕則在公堂上被裸體笞杖,即“杖臀”,重則被脫掉褲子遊街示眾,名曰:賣肉,而在大牢被牢頭玩弄、非法拷打更是家常便飯。正是因為政府也知道這些原因,所以規定:“婦女有犯奸盜、人命等重情,及別案牽連,身係正犯,仍行提審;其餘小事牽連,提子、侄、兄弟代審。如遇虧空、累賠、追贓、搜查家產,雜犯等案,婦女提審,用行禁止,違者以違製治罪。”

    女性和男性生理特點不同,所以官刑一般不對女性施行笞杖,即便責罰,也允許她們和衣受杖,雖然這種製度並不能得到完全執行,但總算是對女性的一種保護。但是犯了淫罪的女性,被認為不知廉恥,官府慣常對她們褫衣笞杖,對她們進行羞辱,以警戒其他女性。比如清律中規定:“其婦人犯罪,應決杖者,奸罪去衣受刑,餘罪單衣決罰。”

    除了打板子外,拶指明清兩代被廣泛應用於女性身上的一種刑罰。《欽定大清會典》記載:“拶指用圓木五根,各長七寸,徑圍各五厘,婦人非犯重案不得實用之。”通常情況下女性的手指比男性的更加敏感,拶刑能使女性的手指變形殘廢,因此對女性施以拶刑對其心理的威懾力更甚男性。

    如果是孕婦,一般不動刑,也不拘禁。《明律》規定:“若婦人懷孕犯罪,應拷決者,皆待產後一百日拷決。若未產而拷決,因而墮胎者,官吏減凡鬥傷罪三等”,《大清律例》同樣規定:“凡孕婦犯罪後,依律應拷訊的,須待產後一百日方可拷訊;如果司法官在孕婦未產時進行拷訊,因此而致使墮胎的,官吏減凡鬥傷罪三等處罰;因此致死的,則要處杖刑一百,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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