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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人們心目中的賄賂,是指向某位手握權力的人士私下贈送利益,換取他在公事上的偏袒。
總的來看,就是一種損公肥私的行為。
不過,放在現在這件事上,這種定義就顯得有些微妙了。
首先,洛明根本就沒打算牟取什不正當的利益——
說實在的,公主想拿什利益和他作交換,基本上全都是合法的事。
公國有限的法律條文中,能約束王室的雖然有一部分,但想繞開它們也並不難。
當然,也可以說這是法律不完善,這仍舊是損公肥私吧……
那問題就來了,在如今這個有幾分“家天下”色彩的世界上,王室所能控製的領地和利益,絕大多數說成是大公本人的私產也不為過。
而公主則是這個大家庭的第一順位繼承人,而且實際上有一部分產業已經提前移交給她了。
就像地球上,英國國王或者女王有著這樣一長串頭銜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領地及海外領土的女王,愛丁堡公爵夫人,梅奧尼思伯爵夫人,格林威治男爵夫人,蘭開斯特公爵,馬恩島領主,諾曼底公爵……
如今的維多利亞女大公也不例外,有著一長串的頭銜,她完全可以把這些頭銜分拆出來送人。
有的時候當然是虛封,隻給個名頭,讓對方添光增彩一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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