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再審定案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固理 本章:133、再審定案

    省高院二審開庭。

    這一天,李甜甜和叔叔以及百合、隋芳馨、宮愛愛和我一起來到高院審判大廳旁聽,苟德法、牛仁、吳天、歐陽曉坤和幾個親屬也來到了審判現場。省高院審判大廳外,由沱縣遠道而來的百十多個鄉親,拉著橫幅聚集在一起,宣泄著對一審的不滿和對苟德法幹擾司法的蔑視,為李冬冬鳴不平。一些新聞媒體得知這個案子與網絡熱點事件中的爆料人李甜甜和桃色主角苟德法相關聯,也追蹤到了庭審現場。

    李冬冬被法警帶進法庭後一臉茫然,他甚至不敢抬頭和別人目光交流,低著頭,瑟縮在兩個法警之中。李甜甜見此情景喊道:“冬冬,我是姐姐,還認識我嗎?”

    聽見姐姐熟悉的聲音,李冬冬沁著頭用眼睛的餘光找尋,當發現姐姐之後,他使勁向李甜甜掙去,從沙啞的喉嚨發出悲切的聲音:“姐姐,姐姐!”

    李甜甜哭了,眼淚像斷了線的珍珠劈啪啦往下落。冬冬瘦了,臉慘白慘白,遲滯的目光中見到自己露出傻傻的笑,這就是自己從小護有加百般疼愛的弟弟,這就是那個羞澀懂事有點自閉的弟弟,這就是為了找尋自己懵懂中犯了重案的弟弟,他還是孩子呀,為什遭受如此劫難。

    和李甜甜們不同的是,苟德法見到李冬冬被帶進法庭,恨得咬牙切齒,用凶狠憤怒的目光盯著李冬冬不放。

    法庭上一陣小小的騷動,甚至隱約能夠聽見法庭外鄉親們聲援的嘈雜聲和一些人想進入法庭的交涉聲。在這種狀態下,法官宣布正式開庭。

    庭審按程序進行,張思遠律師提出了如下上訴理由:

    一、一審所謂李冬冬殺人原因和動機存在錯誤和不實,導致判決事實不清,量刑偏重;

    二、一審時采用的李冬冬作案時的精神鑒定結論存在人為幹預,不符合鑒定程序,結論不能采信;

    三、李冬冬作案時不滿十八周歲,一審認定的年齡與實際年齡不符。

    張律師提出的上訴理由有清晰明確的證據佐證,證據間環環相扣,效力十分明顯。每出示一個證據,都讓旁聽的人們唏噓不已。

    張律師:審判長、審判員,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辯護人有三組證據向法庭提供。

    第一組,關於李冬冬殺人的原因和動機:

    1、沱縣公安局書證,證明李冬冬無辜被打,造成人身嚴重傷害,受到幹擾至今未予結案;

    2、沱縣公安局書證、調查筆錄,證明李冬冬被重傷害是此案被害人之一苟偉授意綽號“猩猩”真實姓名鄭天星一夥所為;

    3、李甜甜被教養和解除教養通知書,證明李甜甜因李冬冬被傷害之後得不到公正處理,被迫上訪,被沱縣公安局教養,受到非法羈押;

    4、李冬冬被打、李甜甜被羈押證明人書證,證明以上事實真實存在。

    另外,我的當事人還有一個證據,提請法庭不予公開,建議法庭在判決時給予充分考慮。

    張律師說完,又向法庭提交了證據五----沱縣公安局書證,證明被告李冬冬胞姐李甜甜十年前被強奸一案,嫌疑人至今逍遙法外。張律師指證嫌疑人就是苟德法,雖然由於人大程序和辦案時間的原因,嫌疑人苟德法還沒有被依法認定並得到懲處,但李甜甜已經認定了施暴者,並向有關部門提供了證據,公安局已經完成證據鎖定,相信違法者不久就會得到製裁。

    審判長:請辯護人提供第二組證據。

    張律師:審判長、審判員,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辯護人向法庭提供第二組證據。

    第二組,關於李冬冬的精神鑒定受到人為幹預,違法程序,不應采信:

    6、書證,證明參與技術鑒定的兩名主任醫師張明玉是苟德法的表親,李瀟然是苟德法的高中同班同學。

    7、書證,證明鑒定前,鑒定組並沒有調查李冬冬家族病史,也沒有獲得知情人尤其是鄰居、家人等對被鑒定人精神狀態的有關證言。

    8、書證,精神病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李冬冬的母親是一個精神病患者,其家族有精神病史。

    9、書證,李冬冬鄰居近百人證言,證明李冬冬在作案之前的精神狀態和異常行為舉止。

    審判長:請辯護人提供第三組證據。

    張律師:審判長、審判員,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辯護人向法庭提供第三組證據。

    第三組,李冬冬作案時不滿十八周歲,一審認定的年齡與實際年齡不符:

    10、李冬冬出生時醫院的住院記錄,證明住院日期經過塗抹,把陽曆日期改成陰曆日期。

    11、王琪出生時醫院的住院記錄,證明李冬冬被一審法院認定的出生日期的同房同床被王琪的母親使用。

    12、王小涵母親劉嬸的證言,證明李冬冬與王小涵同年同月同日出生。

    13、李冬冬、王小涵出生時值班護士證言,證明李冬冬與王小涵同年同月同日出生。

    14、王小涵出生時的醫院住院記錄,證明按這一日期計算,李冬冬作案時未滿十八周歲。

    15、王小涵的戶籍證明,證明王小涵的出生日期。

    16、李冬冬的出生證,證明李冬冬準確的出生日期。

    審判長、審判員,以上十六個證據,就是辯護人向法庭提供的全部證據,請法庭確認。

    審判長:公訴人還有什新的證據需要向法庭提供?

    公訴人:沒有。

    審判長:現在進入質證階段,請公訴人對辯護人提出的新證據發表質證意見。

    公訴人: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提出的證據二雖有毆打李冬冬者尤其是鄭天星的交代筆錄,但並沒有經過**門查實和法律的判定,因而效力有限。證據三與本案無關,不能作為證據出現。李甜甜被教養是因為其它原因違法所致,不能作為李甜甜因上訪被打壓的理由支撐。基於這樣的證據材料而得出的李冬冬殺人原因和動機缺乏事實依據,公訴人代表檢查機關不同意這樣的推斷。對於辯護人提出的其它證據,公訴人一會在辯論階段一並發表意見。

    審判長:現在開始法庭辯論,首先請公訴人發表意見。

    公訴人: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在一審時已經充分發表公訴意見並被一審法庭采納,我代表公訴機關堅持一審時的公訴意見,不再重複。至於今天在法庭上,辯護人代表上訴人提供的新證據,公訴人有如下意見。第一,辯護人提出的第一組證據,試圖證明嫌疑人李冬冬行凶殺人的正當性,存在問題為證據與事實之間不具有關聯性,不具有效力性,也不具有被法律認可的真實性,因而法庭不應采納辯護人意見。退一步講,無論李冬冬殺人的理由多充分,他製造的駭人聽聞的慘案也不被法律所允許,僅就該案所造成的嚴重後果,犯罪嫌疑人李冬冬也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懲。公訴人對辯護人提出的第二組證據沒有異議,但要提請法庭注意,我市組織的對於李冬冬的第一次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是嚴格按著我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程序》進行的,參與鑒定的兩位主任醫師張明玉、李瀟然都是我市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專家,在鑒定時李冬冬及其家人並沒有提出回避意見,無論他們與苟偉的父親苟德法有什關係,都不影響堅定結果的公正性。在鑒定時,充分參照了李冬冬的家族病史和經常接近李冬冬的普通人所陳述的情況,不存在鑒定材料不充分問題。因而,公訴人建議法庭駁回嫌疑人二次精神疾病鑒定請求,依法認定並采用第一次專家鑒定意見依法判決。至於辯護人提出的第三組證據,公訴人不予置評,建議以公安局原始檔案為準。綜上所述,公訴人建議法庭維持一審判決,確保違法者受到懲處。

    審判長:請辯護人發表意見。

    張律師:辯護人認為,以證據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打擊犯罪,維護公民的合法權利是法律審判的精要所在。


>>章節報錯<<

如果您喜歡,請把《四大特色》,方便以後閱讀四大特色133、再審定案後的更新連載!
如果你對四大特色133、再審定案並對四大特色章節有什建議或者評論,請後台發信息給管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