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主刑輔尚德希刑
國學精選
作者:富家奇
禮與法、德與刑的關係始終是貫穿中國傳統法律製度與法律思想的一條主線。傳統中國人認為嚴刑峻法隻能約束人們的外在行為,而道德規範能夠真正使人發自內心地認同並踐行某種價值、原則或者規則,也就是說道德高尚的人可以輕鬆達到“隨心所欲不逾矩”的境界。因此,曆代法典中“德主刑輔”的思想對於我們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特別是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正確處理法治與德治的關係,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
“德主刑輔”思想的產生與流變
【原文節選】
皇天無親,惟德是輔。——《尚書·蔡仲之命》
【原文釋義】
上天公正無私,總是幫助那些品行高尚的人。
【原文節選】
王敬所作,不可不敬德。——《尚書·召誥》
【原文釋義】
君王行事,必須要恪守道德。
【原文節選】
別求聞由古先哲王用康保民,弘於天,若德裕乃身,不廢在王命。——《尚書·康誥》
【原文釋義】
另外,你還要訪求上古聖明君王的治國之道,使臣民得到安寧,要比天還寬宏,使臣民體驗到你的恩德,不停地完成王命。
【原文節選】
惟我周王,靈承於旅,克堪用德,惟典神天。——《尚書·多方》
【原文釋義】
隻有我們周王善於順從民眾,勝任德教,敬奉上天。
【原文節選】
惟乃丕顯考文王,克明德慎罰。——《尚書·康誥》
【原文釋義】
你英明的先父文王,能夠彰顯德教,慎用刑罰。
【原文節選】
刑者德之輔,陰者陽之助,陽者歲之主也。——《春秋繁露·天辨在人》
【原文釋義】
法律是道德的輔助,就像陰是陽的輔助一樣,陽才是一年之中的主導。
【原文節選】
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唐律疏議·名例》
【原文釋義】
德政與禮製是統治與教化的根本,法律與刑罰是統治與教化的運用,這就猶如黃昏與拂曉相繼為一晝夜、春季與秋季相繼為一整年一樣,二者相互依存、相互配合、不可或缺。
【原文節選】
汝作士,明於五刑,以弼五教,期於予治。——《尚書·大禹謨》
【原文釋義】
你來當士,將五刑向百姓闡明,用以輔助五教的實施,期望實現社會的安定發展。
【古今聯讀】
中國古代雖然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法學或法律科學,但古代統治者和思想家們圍繞著德與刑、禮與法關係的探討,也是饒有興趣且自成體係的。周初統治者汲取夏商兩代施暴政、行酷法而亡的教訓,提出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天命觀。由此,周公提出了“明德慎罰”的主張,是為“德主刑輔”之濫觴。所謂“明德”,首先要求為政者自身恪守道德、為百姓做道德表率,統治百姓應以德服人;所謂“慎罰”,則要求為政者製定法律、適用刑罰應當審慎、適中、寬緩,避免嚴刑峻法和罪不當罰。在國家及其法製尚在形成和完善過程中的西周,統治者能提出“明德慎罰”的思想,體現出了其政治智慧和統治技術的日臻成熟。
以孔孟為代表的先秦儒家是“明德慎罰”思想的繼承者,他們將此發展成以“仁”為核心的“德治”思想,更加注重道德教化的作用。董仲舒又融通法家、道家、陰陽家等學派的觀點,進而提出了“德主刑輔”的命題。簡單來說,治國理政應以道德教化為主、刑罰製裁為輔。漢武帝“獨尊儒術”之後,“德主刑輔”也就成為我國古代法乃至整個中華法係的指導思想與基本原則。唐代的“德本刑用”、明代的“明刑弼教”,本質上都是對“德主刑輔”的承繼與強化。
古人探討的德刑關係、禮法關係,實質上都是道德與法律的關係。在中國傳統社會,“德”或“禮”是以信奉儒家思想的士大夫階層的是非、善惡、美醜為評價標準的思想和規範,“刑”或“法”則是懲罰違背此種思想和規範的國家意誌的體現,它們都是在維護統治階層創建的國家與社會秩序。古人所謂“德治”與我們所講的德治、以德治國,古人所謂“法治”與我們所講的法治、依法治國,皆不可同日而語,因為其經濟基礎、階級本質、時代背景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不過,客觀地講,我國古代社會之所以能夠取得經濟、政治、文化超長時期的穩定發展,我國之所以被譽為“禮儀之邦”,與統治者與知識分子群體信奉、推行“德主刑輔”的思想不無關係。當今中國建設法治國家,同樣麵臨著正確處理法律與道德、法治與德治關係的課題,這就需要我們借鑒古人處理德刑關係的智慧。
“德”“禮”相較於“刑”“法”的優位性
【原文節選】
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論語·子路》
【原文釋義】
禮製和音樂不興盛,法律和刑罰就不會適當;法律和刑罰不適當,民眾就會無所適從。
【原文節選】
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贍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悅而誠服也。——《孟子·公孫醜上》
【原文釋義】
以暴力征服人,人們並非真心服從,隻因力量不足而難以抵抗罷了;以道德征服人,人們才會真正的心悅誠服。
【原文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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