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美國對華“雙反”調查的原因和應對策略分析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商場現代化(2013年22期) 本章:正文 美國對華“雙反”調查的原因和應對策略分析

    美國對華“雙反”調查的原因和應對策略分析

    智庫

    作者:於靈姍

    摘 要:後危機時代中美貿易不平衡性加劇,反傾銷反補貼已經成為美國對華貿易救濟的新手段,而被訴產品由勞動力密集型產品逐漸向高附加值產品轉變。因此,針對我國“非市場經濟地位”的特點,提出並實施後危機時代提振外貿行業的措施勢在必行。

    關鍵詞:中美貿易 反傾銷 反補貼

    繼2008年美國對我國不鏽鋼壓力管發起“雙反”調查起,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案不斷發生。2009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於美國業界所提起的“雙反”調查申請幾乎全部立案調查。2010年美國針對我國出口產品的貿易救濟措施更是全部采取同時發起“雙反”調查的方式。美國認為,隻要影響或將要影響本國競爭力的產品都可以列入“雙反”產品的調查範圍。在這種意識下,近幾年我國被訴產品已經不僅僅是輕工業、紡織等傳統產品,更出現了無縫鋼管、輪胎等新興出口產品。這些產品屬於高附加值產品,說明美國不單在金融危機的影響下保護本國岌岌可危的產業,更是利用貿易保護的工具打擊我國技術的進步,實力的增長。

    一、美國對我國實施反傾銷反補貼的法律依據

    1.從國際法中反傾銷反補貼規則看美國實施“雙反”的法律依據。《關稅與貿易總協定(1947)》第六條第五款有“一事不二罰”的規定:在一締約方的產品出口到其他締約方時,不得同時以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方式補償傾銷或出口補貼所造成的相同損害。但是此條的規定,是強調不能在傾銷行為和補貼行為造成的同一損害幅度內同時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但對於傾銷行為和補貼行為造成的不同損害同時采取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卻是可行的。當企業存在傾銷行為的同時又接受政府的補貼行為時,進口國對企業的低價出口就可以使用“雙反”措施。

    其次,如果一個產品同時出現了傾銷和補貼行為,並且兩者之間並無因果關係。當該產品對進口國構成了實質損害或者實質損害威脅時,如果出口國政府提供的是禁止性補貼或可訴性補貼,那進口國政府就可以對此產品實行“雙反”措施。為了防止重複計稅問題的發生,進口國政府的“雙反”調查是具有合理性的,因此並不算“一事二罰”。

    2.從美國國內法看美國實施“雙反”的法律依據。美國的貿易立法和實踐中存在著市場經濟國家和非市場經濟國家兩種區別,但美國成文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對非市場經濟國家采取反補貼措施。在美國Lasko公司申請對原產於中國的電風扇進行反傾銷的調查中,第一次提出了非市場經濟國家中市場經濟導向行業的的測試標準。隨後美國商務部接受了對於中國的電風扇的反補貼調查申請,這表明美國國會認識到傳統非市場經濟國家向市場經濟國家轉化的意圖。從此案開始,美國對於非市場經濟國家使用反補貼法的態度開始了轉變,成為判例依據。

    美國的成文法和判例法中對“非市場經濟國家”是否適用反補貼法的態度是在發生變化的,由不適用到有條件的適用。目前,為了彌補國內法對於“雙反”措施的依據不足,美國正在製定和修改其國內相關成文法和判例法。這也給了我國一個明確的信號,完善自身出口補貼方案,不授人以柄才能幫助我國企業在麵臨“雙反”時做出有利於我國的行動。

    3.從中國入市規則看美國實施“雙反”的法律依據。《中國入世工作組報告書》表明:“中國正在繼續進行向完全市場經濟轉型的進程,在這些情況下,對於原產於中國的產品進口到其中一個WTO成員國,在反傾銷調查和反補貼調查中確定成本和價格可比性時可能存在特殊困難。這些成員表示,在此類情況下,WTO進口成員可能認為有必要考慮與中國的國內成本和價格進行嚴格比較不一定適當的可能性。”這意味著,在對商品實施反補貼措施時,可以參照反傾銷中適用於非市場經濟國家的特殊規定來確定中國商品的成本和價格。另外,《中國入世工作組報告書》還進一步規定了在反補貼案中適用中國產品補貼利益的特殊方法的透明度原則。

    二、美國對華實施“雙反”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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