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銀行業新監管標準加強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計算機世界(2011年18期) 本章:正文 銀行業新監管標準加強

    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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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近年來被媒體熱議多時的銀行業新監管標準終於浮出水麵。5月3日,為貫徹落實“十二五”規劃綱要相關要求,推動我國銀行業轉變發展方式和穩健運行,提升銀行業監管有效性,中國銀監會印發《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由此確立了我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政策框架。新的監管標準提出了完善銀行業審慎監管製度、健全銀行業風險處置安排的一整套方案,被稱為中國版的“巴塞爾協定Ⅲ”,並比國際標準更為嚴格。

    新監管標準突出

    三大特色

    從公布的方案看,新監管標準突出了三大特色,分別為:改進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建立貸款損失撥備監管標準、改進流動性風險監管。其中,被公眾認為對銀行業影響最為直接的,是新標準改進了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將監管資本從現行的兩級分類修改為三級分類:即核心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並提高了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要求,即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分別不低於5%、6%和8%。此外,新的監管標準同時引入逆周期資本監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額資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額資本;增加了係統性銀行的附加資本要求,暫定為1%。新標準實施後,正常條件下係統重要性銀行和非係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不低於11.5%和10.5%;若出現係統性的信貸過快增長,商業銀行需計提逆周期超額資本。

    對於係統重要性銀行,銀監會此前已經明確其對係統重要性大型商業銀行增加附加資本要求,確保大型商業銀行和中小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分別不低於11.5%和10%。由於目前國際上尚無係統重要性銀行的明確定義,銀監會透露,將在近期開展國內係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評估將主要考慮規模、關聯性、複雜性和可替代性等四個方麵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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