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古生物化石收藏的法律陷阱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收藏界(2012年10期) 本章:正文 古生物化石收藏的法律陷阱

    古生物化石收藏的法律陷阱

    藏界聚焦

    作者:王耕

    2012年8月20日,國土資源部網站公布了“關於《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在網頁中,有網友跟帖說:風能是國家的,古生物化石也是國家的。言語中不乏揶揄諷刺之情。

    在前段時間的新聞中,黑龍江出台了《氣候資源探測與保護條例》,也規定:風能、太陽能歸國家所有。一時間在網絡上引起了軒然大波。風能是國家的,太陽能也是國家的,難道我們吹風、曬太陽,也要向國家繳費?曬太陽出現皮膚癌,也要向國家索賠?難道台風、地震、海嘯、蟲災,也是國家的嗎?難道發生自然災害,是國家監管不力呢?還是國家公務員消極不作為導致的呢?關於氣候資源的爭論,還在網絡繼續,這次國土資源部又推出:古生物化石也是國家的。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是2010年9月,由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發,2011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一個法律層級不高的行政命令。從國家立法的角度講,這一立法屬於人大委托、由國家部委製定的行政法令。《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由於專業性極強,除了少數專業人士關注之外,普通的群眾很少有人關心。在立法的過程當中,被全權委托給有關部門起草,也正是由於專業性強,國務院和人大審議的時候,很少有人能提出建設性的修改意見。

    這一法令從製定到推出,再到現在製定實施細則,細化管理名錄等措施,存在著很多的立法缺陷。從某種意義上說,很多惡法的製定,都是由委托立法造成的。全國人大的委托立法,由於專業性強,委托專業部門起草,難免會形成部門利益的集團保護。

    這一法令的製定,尤其是關於產權的界定,對古生物化石的發掘、收藏、流通、科研,乃至管理,會形成許多新的弊端。要解讀《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就不能不說古生物化石收藏熱,還有近年來古生物化石走私大案。

    古生物化石收藏,在國外已經有幾百年的曆史。英國達爾文的進化論,就是建立在古生物化石收藏的基礎上的。如果沒有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就不會有十九世紀三大科學發現,更不會有自然科學的進步。

    我國古生物化石的收藏,主要局限於地質工作者群體,近年來才在收藏市場有流通。由於國外對古生物化石收藏有幾百年的曆史,國內收藏界對古生物化石的不重視,加上高額利潤的引誘,導致了古生物化石走私猛增,而且有愈演愈烈的勢頭。如:2002年,美國無償返還我國93箱海關截獲的走私化石;2003年,深圳海關截獲10噸2165件未申報的化石;2004年,澳大利亞截獲了1300件,包括恐龍蛋、上古鳥類、魚類的化石;2004年,杭州海關在寧波北侖港截獲2925件化石;2006年,美國洛杉磯再次截獲42箱古生物化石,主要是恐龍蛋,大部分保存相對完好。

    利潤,讓走私橫行。原產於我國的古生物化石,在走私的帶動下,開始了大量的盜采盜掘現象,讓古生物發掘現場遭到了嚴重的破壞,大量的科學研究信息流失。由於古生物發掘現場是不可逆的,走私與盜掘對古生物學研究帶來巨大的影響。也正因為這種現象越來越猖獗,才促使地方政府和國家部委,開始製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等一係列的法規。在古生物化石追繳的過程中,為了確立行政執法、司法審判的合法性,國家才把古生物化石產權,確立為國家所有。

    遠古時代的漫長時間,地形地質、氣候條件的變遷,以及生物的多樣性,大自然為人類留下大量的古生物化石遺跡。古生物化石並非奇缺資源,由於未被人類所全部認識,在某些人的眼,化石成為了稀缺物品。

    國家製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目的在於保護古生物化石,主要是稀缺或者珍貴化石,並不是保護所有的化石。作為普通的古生物化石收藏者,在該法規中看到,古生物化石產權屬於國家,個人對於古生物化石的發掘、收藏、研究、流轉,也就失去了合法性。然而,在現實當中,古生物化石雖然屬於國家所有,但是屬於三級重點保護以外的古生物化石,在縣級以上指定單位卻可以自由買賣,這和古生物化石屬於國有資產的規定相違背,而且買賣收入究竟是歸地方政府所有,還是歸中央財政所有,並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由於收入的指向性不明,就造成了古生物化石的流轉、所產生的收益發生混亂,這樣就會給相關的執法部門,提供灰色收入創造了機會。與此同時,也產生了行業的部門壟斷,導致收藏市場價格的混亂。

    國家法律保護重點古生物化石,目的在於防止走私,以及亂采盜掘。這項立法的本意和初衷是好的,但是,完全沒有必要規定化石為全部國有。在我國土地立法當中,土地所有權是歸國家所有,但是土地的使用權、占有權、收益權、轉讓權,卻是可以相對分開的。

    我們國家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開,不僅帶來了農村改革和城市房產改革契機,還為國家經濟帶來了三十年的高速增長。古生物化石作為科研對象和收藏品,國家完全可以把產權和占有權分開。在不影響國家科研的前提下,國家重點文物都可以買賣,古生物化石為什不允許商品流轉?

    第一,國家保存古生物化石,需要投入大量的保護資金;國家要研究古生物化石,需要投入大量的項目研究資金;國家要追繳古生物化石,又要投入大量的行政執法資金。難道這些寶貴的資金,不是來自於國家的財政,不是出自納稅人辛苦的汗水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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