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品屬性的探討及其界定意義
文化論壇
作者:花欣影
摘 要:本文回顧了關於保險商品屬性的公司本位說——即保險勞務商品論的觀點和保險本位說——即保險非勞務商品論這兩種觀點,並提出了自己就此的看法,最後分析了正確界定保險商品屬性對於我國保險業的意義。
關鍵詞:保險商品屬性 公司本位說 保險本位說
一、 學說回顧
1.公司本位說——即保險勞務商品論的觀點
公司本位說的觀點認為,保險商品是一種服務形態的商品,並將保險商品定義為:保險商品是指商品經濟條件下用來交換的滿足人們對災害事故保障需要的無形勞動產品,是使用價值和價值的有機統一體。具體來說其主要內容有以下幾點:
①保險商品的使用價值,是保障社會生產的正常秩序和人們生活的安定。保險商品的價值,是生產保險商品所耗費的必要勞動。生產保險商品的必要勞動量,決定保險商品的價值量。保險商品的價值=A+B+C+V+M,
其中,A:賠付或給付金,B:總準備金,C:保險過程所消耗的物質資料價值,V:保險企業職工的工資,M:保險企業職工的剩餘勞動所形成的利潤,特別的,A+B:相當於淨保費的價值,C+V+M:相當於附加保費的價值。
②保險商品的具體勞動,是指為了實現生產保險商品的使用價值的目的,在一定的具體勞動方式下所進行的勞動。生產保險商品的抽象勞動,是抽象掉保險商品生產過程各個工序的具體勞動形式的勞動。
2.保險本位說——即保險非勞務商品論的觀點
該論認為,保險本身是一種商品,保險費就是它的銷售價格。具體內容如下:
①保險商品既非有形勞動產品,亦非無形勞動產品。但是,保險機製屬性能夠滿足人們對轉嫁風險的需要,因此,保險就取得了商品的屬性,並且同其他商品一樣,也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兩重性。
②保險商品的使用價值表現為它為被保險人提供了經濟保障。
③保險商品的價值是基於保險本身的勞動,既是用來生產因風險損失引起的保險補償過程中所必須消耗的那部分生產資料的勞動。保險商品的價值量決定於保險金額平均損失率,保險商品的價值量的決定不受價值規律支配,而受危險發生的或然率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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