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花錢消分行為的依法整治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企業文化(2013年5期) 本章:正文 花錢消分行為的依法整治

    花錢消分行為的依法整治

    文化論壇

    作者:段宇楠

    自2012年10月8日起,闖紅燈的處罰方法由扣2分提高至扣6分。是否有過於嚴厲之嫌疑尚待觀望,但無孔不入的黃牛黨們確馬上掀起花錢“消分兒”業務的熱潮。對於違規駕駛的花錢銷分的地下交易市場,正所謂有人買有人賣,明碼標價,一片繁榮。然而,麵對如此擾亂公共交通安全的行為, 目前卻沒有明確具體的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去處罰他們,他們這類代扣分的“黃牛黨”其實就是鑽了法律的空子。

    有買必因有賣,首先,自然應從“賣分兒”者說起。 閑置駕照替人“解憂”,出售自己駕駛證分數而盈利,此種行為是否構成違法?是否能能從源頭杜絕“貨源”?駕駛證上的分數是否可以進入流通領域而成為合法的收益手段?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即《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包括年齡、身體等幾項要求,並不存在不得申請的事項)的駕駛許可條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機動車駕駛證,通過全國統一機動車駕駛考試(內容分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道路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科目)者即可發證。

    如果把發證機關發證看作一種行政許可行為,從此角度理解,駕車上路本是執法部門賦予符合條件要求並能依法駕駛車輛的公民的資格和權利,是一種駕駛資格的許可,駕駛本上的分數乃是此資格與權利的憑證,以及在違反規則時用以衡量其嚴重程度和用以處罰的憑證和工具。那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九條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公民唯一可以對駕駛本及其分數行使的,即為執法部門事先劃定好的權利範圍內的權利活動,也就是好好開車。憑借其盈利就應為超越許可權限,私自轉讓許可內容中的權利,因而構成行政違法。

    同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賣分行為應受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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