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準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風險點達到發展與監管平衡
資本與市場
作者:陳伯強
一、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目前,由於國內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尚未建立,因此沒有非常明確的具體監管部門。一般認為,現階段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體係由按傳統金融的分業歸口監管、社會和媒體潛監管以及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等構成。
然而,隨著任何一種改革的推進,新的商業模式的產生,舊的監管辦法一定是不適應於新商業模式的。那,監管部門一定要從總體的理念出發,加強對新的商業模式監管。因為任何一種商業模式都有新的風險。至於監管中間所實行的具體監管辦法,應該既能夠保護互聯網金融發展,又可以有效地防範風險。如何達到“發展”和“監管”的平衡,要在實踐中不斷摸索。
二、央行明確監管思路
近期,多方消息預示,《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目前已明確思路,有望很快出台。《指導意見》意在明確互聯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經濟穩定、保護消費者權益、實行公平競爭和監管自律等發展原則。另有消息稱,銀監會作為P2P借貸的監管機構也將出台若幹細則。
央行在對互聯網金融發展意義的闡述中,強調了傳統金融是主流,而將互聯網金融作為傳統金融的補充。但即使作為對傳統金融的補充,互聯網金融並未改變金融風險的本質,仍然具有風險,也因此需要實施監管,以保證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而根據《指導意見》,互聯網金融定位於傳統金融機構難以覆蓋的小微、個體領域。因此,行業有望回歸普惠性,服務銀行覆蓋不到的中小微企業群體,取之於民,用之於小微企業。而這也就意味著,傳統的金融監管手段並不適用於互聯網金融。因此需要對傳統的監管要求進行調整和創新。
此外,央行明確重點監管的領域是互聯網支付、P2P和網絡借貸、眾籌以及互聯網基金銷售和互聯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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