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4章 1134:外大陸聯合理事會成立

類別:玄幻魔法 作者:顧天倫 本章:第1134章 1134:外大陸聯合理事會成立

      第1134章 1134:外大陸聯合理事會成立

      梅洛曆九年十月一日,外大陸和平日,外大陸聯合理事會正式成立。

      聯合理事會下屬四個機構。

      第一個機構是外大陸聯合理事大國由全體會員國組成,大會在製訂標準和編纂大陸國際法。大會每年9月至12月集中舉行常會,並在之後視需要開會。

      大會有權討論憲章範圍內的任何問題或事項,並向會員國提出建議。

      大會接受並審議及其他機構的報告,選舉安理會非常任理事國、經社理事會和托管理事會的理事國;大會和安理會各自選舉國際法院的法官;根據安理會的推薦,批準接納新會員國和委任秘書長。

      聯合理事會的預算和會員國分攤的會費比額都需經大會討論決定,每一個會員國在大會有一個投票權。

      第二個機構是外大陸聯合安全理事會,簡稱外大陸安理會。

      其組織形式使之可以持續地工作,而安理會每一理事國都必須始終有一名代表駐在聯合理事會總部。是唯一有權采取軍事行動的聯合理事會機構。

      為此,四國還製定了《聯合安全憲章》,安全理事會負有維護外大陸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

      第三個是外大陸聯合法庭,因為總部定在艾倫丁主城,又叫艾倫丁外大陸聯合法庭。

      該法院的管轄權有兩個方麵:

      首先,法院須就聯合理事會行使主權自願向其提交的爭端做出裁決。

      此外,四國還列出約五十多份雙邊或多邊條約規定,在解決這些條約的適用或解釋所引起的爭端方麵,法院具有管轄權。

      各國也可根據特別協定向法院提交具體爭端。最後,一國在向法院提交爭端時,可引用《法院規則》,以請求書所針對國家有待作出或表示的同意作為法院具有管轄權的依據。如後一國家接受此管轄,則法院具有管轄權並由此形成所謂當事人同意和法院。

      其次,聯合理事大會或安全理事會可就任何法律問題詢法院意見,經大會授權的聯合理事會其他機關和專門機構也可就其活動範圍內出現的法律問題詢法院意見。

      所有決議都必須在出席法官多數同意後才能做出。

      最後一個機構是聯合秘書處,是指聯合理事會的常設行政機構。由秘書長一人和辦事人員若幹人組成,後者由秘書長依聯合理事會決議委任。

      主要職能是為聯合理事會其他機構提供服務,並執行這些機構製定的方案和政策。秘書長經安全理事會推薦由大會決議任命,是聯合理事會的行政首長,除領導秘書處處理行政事務外,尚有權將他認為可能威脅外大陸和平與安全的任何事件提請安理會注意,在外大陸爭端中親自或派代表進行斡旋和調停,管理維持和平、行動。

      這四個機構一提出來,阿斯蘭和弗爾就差點膩歪了。

      因為這個提案是由東神教和魔法之都提出來,很顯然,這是他們看準了馬克西姆帝國和梅洛克斯帝國這兩個主權統一國家提出來的議案。

      簡單來說,就是專門針對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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