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50章 關鍵點

類別:未分類 作者:雪映紅梅 本章:第1050章 關鍵點

    第1050章 關鍵點

    孟廣達聽後,皺了皺眉頭,習慣性的抬手捋了下頭發,清了清嗓子說道:“我記得《刑法》修正案(八)對緩刑適用條件作了修正,將原來的實質要件‘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細化為‘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以及‘不會對所居住社區產生重大不良影響’。

    由此可見,吉律師剛才以‘犯罪情節較輕’為標準,判斷是否適用緩刑,是可行的……”

    雲喬見達哥張嘴,就知道他又要發表偏學術方向的發言了,靜靜等著他的下文,知道他不會以一句同意吉律師的意見來結束自己的發言。

    “但是……”孟廣達接著說道。

    雲喬聽到此處,露出了微笑,隨後看了周穎和宇文東一眼,兩人一笑,顯然他們也知道達哥的習慣。

    “但是‘犯罪情節較輕’中的‘犯罪情節’如何定義是個問題,我認為‘犯罪情節’側重於反映犯罪的整體社會危害性,是對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麵、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以及犯罪客觀方麵的全麵考察和綜合評價。

    而《刑法》分則具體罪狀中的犯罪情節,一般表述為情節一般、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三個層次。它們是決定刑罰檔次的犯罪因素,刑法理論上又叫基本構成和加重構成。

    從《刑法》文本及司法解釋規定來看,《刑法》分則具體罪狀中的各類情節,主要體現為對犯罪客觀方麵的評價,一般不涉及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等其他犯罪構成要素,尤其是在數額犯中。

    由此可見,緩刑適用要件中的‘犯罪情節’與具體罪狀中的‘犯罪情節’不是一回事,含義不一樣,在邏輯上不具有同一性和當然的對應性。

    所以,我認為不應將兩者混為一談。

    換句話說,不能認為凡具有《刑法》分則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均不屬於《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犯罪情節較輕’。

    否則的話,很容易得出,凡具有嚴重情節,依法應當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一律不能適用緩刑的不當結論。”孟廣達解釋道。

    吉紅英也是資深律師,自然能理解孟廣達的解釋,她沒說話,在回味著達哥的解釋。

    “我記得《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案涉及二個多億,應該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吧,所以我覺得被告人有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這樣的話,如何應用緩刑?”曹永正說完,看向杜庸和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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