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聊了會兒天,之後我告訴她我不是叢明昌的妹妹,我是他情人,後來我勸她離開叢明昌。
我們兩個說急眼了,吵了起來。她從桌上拿起藏刀捅我,我心害怕,下意識的把她女兒拉了過來,抱在胸前。她的刀捅到了孩子身上……,我跑出了門。”房新月的呼吸明顯有些急促。
“你是幾點離開的鄧詩雲家?”檢察員問道。
“記不清了,當時我特害怕,沒注意到時間。”房新月回道。
“案發當日,你去找鄧詩雲的目的是什?”片刻後,檢察員問道。
“我想勸她離開叢明昌。”房新月說道。
“為什你又自報身份?你當時是怎想的?”檢察員問道。
“我跟她攤牌,是想把事情說清楚……”房新月低下了頭。
“你離開後去了哪?”檢察員一臉的冰霜。
“我直接回家了。”房新月回道。
“那個家,是你父母家嗎?”檢察員問道。
“不是,是我租的房子。”房新月說道。
“你怎回去的?”檢察員問道。
“我開自己的車回去的。”房新月說道。
“審判長,我們問完了。”檢察員看向審判席。
“被告人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問道。
“需要發問。”方軼看向房新月:“房新月,你從被害人家出來,路上有沒有遇到什人?”
“沒有。”房新月回想了下,肯定的回道。
“你到家後,有沒有將此事告訴其他人?”方軼問道。
“沒有。”房新月搖頭道。
“被害人家是院子,還是樓房?”方軼問道。
“是個大院子,套院,在麵還有一個院子,當時鄧詩雲告訴我房東一家住在麵。”房新月回道。
“你離開時,大院的門是開著的還是關閉的?有沒有被插上?”方軼問道。
“大門開著。”房新月說道。
……
“下麵進行舉證質證。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是否有新證據需要提交?”審判長問道。
“沒有。”三方均道。
“現在由控方舉證。請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據。”審判長說道。
“第一份證據,現場勘查筆錄,證明現場室內北側有一大木床,床外側躺有一小女孩屍體,小孩穿著米色睡衣,赤腳。
在小女孩屍體上可見一處刀口,床單上有血跡。在室內的桌子上放有一把小藏刀,刀把纏著銀絲,刀上有血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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