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55章 是誰?

類別:未分類 作者:雪映紅梅 本章:第1055章 是誰?

    第1055章 是誰?

    “二、本案證據之間存在矛盾和疑點,缺乏合理解釋,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具體如下:

    1、鄧詩雲曾陳述,牛佳豔睡前穿的是藍色帶卡通圖案的睡衣,但現場勘查筆錄和照片均顯示,牛佳豔穿的是米色帶卡通圖案的睡衣。

    鄧詩雲稱案發後其沒有給牛佳豔換過睡衣,房新月從未供述其殺死牛佳豔後曾給被害人換過睡衣。牛佳豔的衣服為何有變化,現有證據無法做出合理解釋。

    2、關於作案工具藏刀在現場所處位置的證據之間存在矛盾。

    被告人房新月曾供稱作案後將刀子放在床頭櫃上。鄧詩雲在第一次供述中稱其醒來後發現刀子在自己手中。而證人薑文菲(房東)證明,她進入現場後,發現鄧詩雲房中的地上有一把藏刀。

    但現場勘查筆錄顯示,在屋內的木桌上放著一把藏刀,刀上有血跡。上述四份證據證明的作案工具放置位置均不相同,無法作出合理解釋。

    3、鄧詩雲丈夫牛旺稱家的鑰匙不見了,偵查人員並未就此情況向鄧詩雲、牛旺和房東等相關人員進行核實,無法確定是否有其他人持有鄧詩雲家的鑰匙。

    當時案發現場大院還有三個租戶,案發後偵查人員沒有對住戶進行調查,無法排除他人作案或進入現場的可能性。

    三、公訴人指控稱,被告人房新月在閑聊過程中,將事先準備的添加了鎮靜藥物的奶茶讓鄧詩雲喝下,被告人趁鄧詩雲昏睡之際,持刀捅刺牛佳豔頸部,又持刀割傷鄧詩雲右腕部,致鄧詩雲輕微傷。

    在案證據也顯示,鄧詩雲的睡衣及現場床單上的血跡中檢出地西泮及阿普唑侖成分,似乎印證了公訴機關指控的上述事實。

    但被告人從未供述其向飲料中投放安眠鎮定類藥物並給鄧詩雲服用的細節。而且在案發次日,偵查機關將鄧詩雲靜脈血以及尿液送檢,鑒定意見顯示,上述檢材中均未檢出安眠鎮定類藥物。

    另外,現場勘查筆錄沒有提到現場有奶茶飲料瓶,相關證據也未提取在案,無法確定現場是否有鄧詩雲所稱的飲料瓶,也無法進一步確定飲料瓶中是否有安眠鎮定類藥物。

    因此,現有在案證據無法確定房新月購買奶茶後,向奶茶中投放了安眠鎮定類藥物。根據在案證據,關於鄧詩雲所稱其飲用房新月帶來的飲料後昏睡的說法,並未得到確證,換句話說,鄧詩雲為何對犯罪行為毫無知覺,缺乏合理解釋。

    綜上所述,除被告人房新月曾做出的有罪供述外,其他證據隻能證明犯罪事實的發生,不能建立被告人房新月與殺人行為之間的關聯。被告人房新月供述的細節缺乏其他證據印證,真實性缺乏保障,其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本案證據之間存在的重要矛盾和疑點缺乏合理解釋。

    所以,辯護人認為,公訴人指控房新月實施殺人行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請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房新月無罪。完畢。”方軼發表完辯護意見後,看向審判長。

    ……

    休庭十分鍾後,審判長進行了現場宣判。

    合議庭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房新月因感情糾葛而報複殺害牛佳豔的事實不清,證據之間存在的疑點和矛盾無法排除,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也不能完全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

    被告人房新月的辯護人所提本案證據不足、公訴機關指控不能成立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據此,合議庭宣告:被告人房新月無罪。

    其實直到庭審結束,方軼和隋夏依舊不知道案發當晚具體發生了什,到底是誰殺了牛佳豔,鄧詩雲手腕上的傷痕又是誰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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