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07章

類別:玄幻魔法 作者:蒼穹戰狼 本章:第1007章

    後世的王朝在很多時候往往因為財政的崩潰而再無東山再起的機會,直到宣布滅亡。

    而這種財政崩潰的因素是很多的。秦王朝可以算是漢人建立的大一統王朝當中,在這方麵有著一定關係而導致滅亡。

    在很大一方麵而言,秦帝國的財政崩潰在始皇帝的徭役以及兵役繁重的時期已經顯露苗頭。再者因為新占地區依舊存在著相當的不穩定因素,秦帝國在陳勝吳廣起義之後的財政問題越明顯。

    這個情況也可以算是一種惡性循環,因為在新占地區的叛亂以及控製力的逐步衰弱,秦帝國不得不在一些相對而言較為穩定的地區,比如說三川郡,齊國等一些忠於秦帝國的城邑地區當中進行賦稅的加收。

    這個情況也可以說是這些地區迅失去民心而被關東六國貴族迅攻下的主要前提之一。

    而很明顯的是民政方麵的根基動搖,同樣也為軍事上的接連失利埋下伏筆。

    以秦帝國在初期平叛的效率而言,除了一些關東六國的核心區或者是遠離秦國交戰地區的叛亂地方之外,即使是作為“領頭羊”的陳勝吳廣,在一次決定性的失敗之後就迅被滅亡,可以說秦軍在這方麵已經是盡力了。

    但是還沒有等一些地區的收複或者是人事安排進行恢複,秦帝國的財政在很大程度上已經無力再支撐大規模的軍隊編製。這也算在一些地方出現秦軍官兵叛亂的關鍵。

    ……

    秦帝國的財政製度很大程度上是以田賦體係為基礎:

    而在後世,關於秦的賦稅製度,史書記載甚少。雲夢出土的秦簡,對秦的賦稅製度也涉及不多,而且頗有疑難莫釋之處。茲就秦國及秦皇朝時期的稅目及稅率情況,分別述之。田租和田畝附加稅田租和田畝附加稅,是作為課稅基礎的賦稅。

    當春秋戰國之際的中原地區諸侯國紛紛實行按私有土地數量征收田稅,如魯宣公十五年之“初稅畝”或田賦,如魯襄公十二年之“用田賦”的時候,僻處西陲的秦國,封建生產關係雖然出現較晚,但也逐漸出現了私有土地製度,因而到秦簡公七年,也實行了“初租禾”製度。這是秦國有按田畝課稅製度的開始。這時有無“田租”之名,尚無從肯定。

    “初稅畝”從字麵上解釋,初,為開始的意思;稅畝是按土地畝數對土地征稅,具體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餘畝,複十取一。”對公田征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為稅賦,對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樣根據其實際畝數,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為賦稅。這種按耕地的實際畝數收取實物賦稅的做法與“桓管改革”中的“均田分力”、“相地衰征”有很大的相似之處,但也有一定的區別。“桓管改革”後的“均田分力”與“相地衰征”政策仍是建立在土地國有的基礎之上的,而魯國初稅畝的實施等於承認了土地的私有。桓管改革後的農業稅收征收的前提是農戶租用了屬於國家的土地,稅收還帶有“地租”的性質;而初稅畝則是在認可了土地私有的前提下,憑借國家政治權力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稅賦。也就是說,初稅畝更接近於現代的稅收。

    不過,到商鞅變法時,確已有“田租”的名稱,故董仲舒追述商鞅之製時,已是“田租、口賦”並提。

    雲夢秦簡中提到“租”的簡文,隻有《法律答問》中的一則。簡文提到要判斷“部佐”是否“匿諸民田”時,必須區分“已租諸民”和“未租”兩種情況,隻有“已租諸民,弗言,為匿田”。因此,這的“租”究為征收田租的“租”還是出租田地的“租”,尚難判斷。不過,《倉律》有“入禾稼、芻、稿,軌為籍,上內史”的規定,又有“入禾倉,萬石一積”的律條,可見官倉確有征收來的糧食。這些官倉的糧食,除一部分來源於受出民繳納的地租外,其中必然也包括“租禾”來的田租。

    這說明秦的田租之製,在秦簡中也有間接的反映,且知其為實物稅,隻是稅率多少和征收辦法不甚明白而已。到了秦始皇及二世時期,出現了“收泰半之賦”的情況。

    這的“賦”,應當是指田租而非口賦,因為隻有田租的征收才有按田畝產量計算出來的“泰半”的比例,其它租稅是無所謂“泰半”的。果如此,則秦的田租稅率,有一個逐步加重的過程。田畝附加稅,秦有芻、稿稅。《史記》中講到秦代芻、稿稅征收之製者,僅有一處。

    這便是《秦始皇本紀》所載:秦二世時,因鹹陽“狗馬禽獸當食者多,度不足”,乃“下調郡縣轉輸菽粟芻稿”以充食。如果各郡縣無芻、稿稅的征收,則調運之事就無法進行。另外,《淮南子?氾論訓》雲:“秦之時..謫戍,入芻、稿。”高誘注曰:“入芻、稿之稅,以供國用。”這就確證秦有芻稿之稅。但芻、稿稅的稅率及征收辦法,均不明白。

    雲夢出土秦簡的有關簡文,不僅進一步證明秦有芻、稿稅的征收,始於商鞅變法之後,而且其征收辦法及稅率也約略可尋。

    前引《倉律》有“入禾稼、芻、稿,輒為籍,上內史”的規定,《田律》還有“禾、芻、稿撤木、薦,輒上石數縣廷”等律條,這說明官府糧倉中,同時存在穀子和芻、稿的情況,早已有之,故芻、稿稅的征收早在商鞅變法之後便已存在。

    《田律》又規定:“入頃芻、稿,以其受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芻三石、稿二石。芻自黃及束以上皆受之。入芻、稿,相輸度,可也。”這說明芻、稿稅的稅率為每頃田地納芻三石和稿二石;其征收辦法是凡可以作為飼料的樹葉和乾草等,都可以充稅,並由納稅者運送到官府過秤。

    ……

    而口賦也算是秦帝國重要的稅收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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