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3章 唐朝畜牧業的相關律令(下)

類別:玄幻魔法 作者:蒼穹戰狼 本章:第1043章 唐朝畜牧業的相關律令(下)

    張嘉師雖然對唐律的一些律令有引進的想法,但是出於其穿越者的一些心態,張嘉師並不認同唐律的處罰方式。

    那就是在唐律當中,繳納一定的銅錢或者是數量比率相對更少的銅幣,就能夠對甚至是包括死刑在內的刑罰進行免除。

    在《唐律疏議》當中的第一卷就有著這方麵的描述:

    夫三才肇位,萬象斯分。稟氣含靈,人為稱。莫不憑黎元而樹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其有情恣庸愚,識沈愆戾,大則亂其區宇,小則睽其品式,不立製度,則未之前聞。故曰:“以刑止刑,以殺止殺。”刑罰不可弛於國,笞捶不得廢於家。時遇澆淳,用有眾寡。於是結繩啟路,盈坎疏源,輕刑明威,大禮崇敬。易曰:“天垂象,聖人則之。”

    觀雷電而製威刑,睹秋霜而有肅殺,懲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愛,蓋聖王不獲已而用之。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撲。其所由來,亦已尚矣!昔白龍、白雲,則伏犧、軒轅之代;西火、西水,則炎帝、共工之年。鷞鳩筮賓於少皞,金政策名於顓頊。鹹有天秩,典司刑憲。大道之化,擊壤無違。逮乎唐虞,化行事簡,議刑以定其罪,畫象以媿其心,所有條貫,良多簡略,年代浸遠,不可得而詳焉。堯舜時,理官則謂之為“士”,而皋陶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見,則風俗通所雲“皋陶謨:虞造律”是也。律者,訓銓,訓法也。

    易曰:“理財正辭,禁人為非曰義。”故銓量輕重,依義製律。尚書大傳曰:“丕天之大律。”注雲:“奉天之**。”法亦律也,故謂之為律。昔者,聖人製作謂之為經,傳師所說則謂之為傳,此則丘明、子夏於春秋、禮經作傳是也。近代以來,兼經注而明之則謂之為義疏。疏之為字,本以疏闊、疏遠立名。又,廣雅雲:“疏者,識也。”案疏訓識,則書疏記識之道存焉。史記雲:“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

    漢書雲:“削牘為疏。”故雲疏也。昔者,三王始用肉刑。赭衣難嗣,皇風更遠,樸散淳離,傷肌犯骨。尚書大傳曰:“夏刑三千條。”周禮“司刑掌五刑”,其屬二千五百。穆王度時製法,五刑之屬三千。周衰刑重,戰國異製,魏文侯師於悝,集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一、盜法;二、賊法;三、囚法;四、捕法;五、雜法;六、具法。商鞅傳授,改法為律。漢相蕭何,更加悝所造戶、興、廄三篇,謂九章之律。

    魏因漢律為一十八篇,改漢具律為刑名第一。晉命賈充等,增損漢、魏律為二十篇,於魏刑名律中分為法例律。宋齊梁及後魏,因而不改。爰至北齊,並刑名、法例為名例。後周複為刑名。隋因北齊,更為名例。唐因於隋,相承不改。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體例。名訓為命,例訓為比,命諸篇之刑名,比諸篇之法例。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應,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為篇。第者,訓居,訓次,則次第之義,可得言矣。一者,太極之氣,函三為一,黃鍾之一,數所生焉。名例冠十二篇之,故雲“名例第一”。

    大唐皇帝以上聖凝圖,英聲嗣武,潤春雲於品物,緩秋官於黎庶。今之典憲,前聖規模,章程靡失,鴻纖備舉,而刑憲之司執行殊異:大理當其死坐,刑部處以流刑;一州斷以徒年,一縣將為杖罰。不有解釋,觸塗睽誤。皇帝彝憲在懷,納隍興軫。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是以降綸言於台鉉,揮折簡於髦彥,爰造律疏,大明典式。遠則皇王妙旨,近則蕭、賈遺文,沿波討源,自枝窮葉,甄表寬大,裁成簡久。譬權衡之知輕重,若規矩之得方圓。邁彼三章,同符畫一者矣。

    笞刑五:笞一十。贖銅一斤。笞二十。贖銅二斤。笞三十。贖銅三斤。笞四十。贖銅四斤。笞五十。贖銅五斤。

    笞者,擊也,又訓為恥。言人有小愆,法須懲誡,故加捶撻以恥之。漢時笞則用竹,今時則用楚。故書雲“撲作教刑”,即其義也。漢文帝十三年,太倉令淳於意女緹縈上書,願沒入為官婢,以贖父刑。帝悲其意,遂改肉刑:當黥者髡鉗為城奴令舂,當劓者笞三百。此即笞、杖之目,未有區分。笞擊之刑,刑之薄者也。隨時沿革,輕重不同,俱期無刑,義唯必措。孝經援神契雲:“聖人製五刑,以法五行。”禮雲:“刑者,侀也,成也。一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孝經鉤命決雲:“刑者,侀也,質罪示終。”然殺人者死,傷人者刑,百王之所同,其所由來尚矣。從笞十至五十,其數有五,故曰“笞刑五”。徒、杖之數,亦準此。

    杖刑五:杖六十。贖銅六斤。杖七十。贖銅七斤。杖八十。贖銅八斤。杖九十。贖銅九斤。杖一百。贖銅十斤。

    說文雲“杖者持也”,而可以擊人者歟?家語雲:“舜之事父,小杖則受,大杖則走。”國語雲:“薄刑用鞭撲。”書雲:“鞭作官刑。”猶今之杖刑者也。又蚩尤作五虐之刑,亦用鞭撲。源其****,所從來遠矣。漢景帝以笞者已死而笞未畢,改三百曰二百,二百曰一百。奕代沿流,曾微增損。爰洎隨室,以杖易鞭。今律雲“累決笞、杖者,不得過二百”,蓋循漢製也。

    徒刑五:一年。贖銅二十斤。一年半。贖銅三十斤。二年。贖銅四十斤。二年半。贖銅五十斤。三年。贖銅六十斤。

    徒者,奴也,蓋奴辱之。周禮雲“其奴男子入於罪隸”,又“任之以事,置以圜土而收教之。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此並徒刑也。蓋始於周。

    流刑三:二千。贖銅八十斤。二千五百。贖銅九十斤。三千。贖銅一百斤。

    書雲:“流宥五刑。”謂不忍刑殺,宥之於遠也。又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於海外,次九州之外,次中國之外。蓋始於唐虞。今之三流,即其義也。

    死刑二:絞。斬。贖銅一百二十斤。

    古先哲王,則天垂法,輔政助化,禁暴防奸,本欲生之,義期止殺。絞、斬之坐,刑之極也。死者魂氣歸於天,形魄歸於地,與萬化冥然,故鄭注禮雲:“死者,澌也。消盡為澌。”春秋元命包雲:“黃帝斬蚩尤於涿鹿之野。”禮雲:“公族有死罪,罄之於甸人。”故知斬自軒轅,絞興周代。二者法陰數也,陰主殺罰,因而則之,即古“大辟”之刑是也。

    問曰:笞以上、死以下,皆有贖法。未知贖刑起自何代?

    答曰:書雲:“金作贖刑。”注雲:“誤而入罪,出金以贖之。”甫侯訓夏贖刑雲:“墨辟疑赦,其罰百鍰;劓辟疑赦,其罰唯倍;剕辟疑赦,其罰倍差;宮辟疑赦,其罰六百鍰;大辟疑赦,其罰千鍰。”注雲:“六兩曰鍰。鍰,黃鐵也。”晉律:“應八議以上,皆留官收贖,勿髡、鉗、笞也。”今古贖刑,輕重異製,品目區別,備有章程,不假勝條,無煩縷說。

    ……

    從以上的《唐律疏議》的內容可以看到,除了十惡不赦之罪,以及“八議”功勳不設一些肉刑處罰之外,大部分的處罰都能夠繳納銅錢或者是純銅來作為免罪罰款……

    唐朝時期開始流行在中國曆史上影響相當巨大的“通寶”銅錢。若是以開元通寶作為基礎,那在質量上,一般的開元通寶每文重一錢,每十文重一兩,每貫重六斤四兩。每文重二銖四絲,折合質量約4克。

    但在唐玄宗開元年間,由於處於盛世,開元通寶的銅料增加了一到二成,這時的開元通寶質量約為4.5克至5克,因而厚重的開元通寶也多半是此時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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