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2章 唐朝的畜牧業相關律例(上)

類別:玄幻魔法 作者:蒼穹戰狼 本章:第1042章 唐朝的畜牧業相關律例(上)

    唐朝時期被稱為戰爭三寶的玩意,主要是三種,騎兵,陌刀,床弩。

    張嘉師自己因為出於成本方麵的顧慮,對於主要使用精鐵甚至是精鋼打造的陌刀,並沒有太大的傾向性。而同樣是出於這個考慮,使用生鐵鐵水灌注而成的厚背刀類型武器,成為了秦軍眼下精銳步兵部隊的主流裝備。

    但是對於另外兩個範疇,即是騎兵以及床弩,秦軍雖然在這方麵的列裝甚至是床弩方麵的性能對比後世的唐軍,依舊是有著一些差距,但是這一層更多是科技層麵以及技術性的方麵所限製。

    但是在養馬方麵,張嘉師認為秦帝國眼下想要實施唐朝的養馬政令,並不是不太可行的事情。

    隻不過更有意思的事情是,張嘉師不太可能單獨在養馬方麵的條例有所參考,他更加傾向更全麵的政令的“引入”。

    在唐朝的相應法令當中,除了養馬之外,更加是對多方麵的畜牧業有著規劃:

    畜產不限官私。或毀食官私之物者,毀謂有所唐突,或抵蹋之類。因其毀食,物主登時即殺傷者,各減前條“故殺傷”罪三等,若殺馬牛,杖九十;其傷馬牛及殺傷餘畜產,各計所減價,計贓準盜論減三等。如所殺馬牛準所減價,當絹十五疋者,徒二年上減三等,合杖一百,如此計贓得罪重,即從重論。仍各償所減價,畜主備所毀。假有一牛,直上絹五疋,毀食人物,平直上絹兩疋,其物主登時傷殺此牛,出賣直絹三疋,計減二疋,牛主償所損食絹二疋,物主酬所減牛價絹亦二疋之類。注雲“臨時****亦為主”,假如甲有馬牛,借乙乘用,有所毀食,即乙合當罪,仍令備償。“餘條準此”,謂下條“犬殺傷他人畜產”及“畜產抵齧人而應標幟羈絆”之類,雖非正主,皆罪在****之人。

    其畜產欲抵齧人而殺傷者,不坐、不償。亦謂登時殺傷者。即絕時,皆為故殺傷。

    其畜產有抵齧人者,若其欲來抵齧人,當即殺傷,不坐、不償。故注雲“亦謂登時殺傷者”。其事絕之後,然始殺傷者,皆依故殺傷之法,仍償減價。畜主亦依法得罪。

    諸殺緦麻以上親馬牛者,與主自殺同;殺餘畜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各償其減價。

    “緦麻以上”,謂內外有服者。相殺馬牛,得罪“與主自殺同”,合徒一年。殺餘畜者,準減價坐贓論,罪止杖一百。準此律文,緦麻以上傷畜產者,不合得罪;若因傷重,五日內致死,依上條亦同殺法,並償所減價。

    誤殺及故傷緦麻以上親畜產,律無罪名,未知合償減價以否?

    答:律雲:“殺緦麻以上親馬牛者,與主自殺同。”主傷馬牛及以誤殺,律條無罪;諸親與主同,明各不坐。不坐,即無備償,準例可知,況律條無文,即非償限。牛馬猶故不償,餘畜不償可知。

    (在唐朝之前,即使是因為喪禮方麵的因由想要宰殺三牲,都是一個需要避忌的事情。最起碼無病無傷的耕牛若是因為這樣而被宰殺用以祭祀,都是需要判刑處罰的。)

    諸犬自殺傷他人畜產者,犬主償其減價;餘畜自相殺傷者,償減價之半。即故放令殺傷他人畜產者,各以故殺傷論。

    犬性噬齧,或自殺傷他人畜產。“犬主償其減價”,以犬能噬齧,主須製之,為主不製,故令償減價。“餘畜”,除犬之外,皆是。“自相殺傷者”,謂牛相抵殺,馬相蹋死之類。假有甲家牛,抵殺乙家馬,馬本直絹十疋,為抵殺,估皮肉直絹兩疋,即是減八疋絹,甲償乙絹四疋,是名“償減價之半”。“即故放令殺傷他人畜產者”,或犬性好噬豬羊,其牛馬能相抵蹋,而故放者,責其故放,各與故殺傷罪同,謂同上條“故殺官私馬牛者,徒一年半。計贓應重,若傷及殺餘畜產者,計減價,準盜論,各償所減價;價不減者,笞三十”。兩主放畜產,而鬥有殺傷者,從“不應為重”,杖八十,各償所減價。

    諸畜產及噬犬有抵蹋齧人,而標幟羈絆不如法,若狂犬不殺者,笞四十;以故殺傷人者,以過失論。若故放令殺傷人者,減鬥殺傷一等。

    (唐朝對於狗咬人有著一套規定,這是比較詳細的描述,尤其是假如狗狂咬人而主人禁止殺狗,那主人則是要被鞭笞四十……)

    依雜令:“畜產抵人者,截兩角;蹋人者,絆足;齧人者,截兩耳。”此為標幟羈絆之法。若不如法,並狂犬本主不殺之者,各笞四十。以不施標幟羈絆及狂犬不殺之故,致殺傷人者,以過失論。過失者,各依其罪從贖法。律無異文,總依凡法,不限尊貴,其贖一也。若本應輕者,聽從本。其“故放令殺傷人者”,謂知犬及雜畜性能抵蹋及噬齧,而故放者,減鬥殺傷一等。其犯貴賤、尊卑、長幼、親屬等,各依本犯應加減為罪。其畜產殺傷人,仍作他物傷人,保辜二十日,辜內死者,減鬥殺一等;辜外及他故死者,自依以他物傷人法。假令故放雜畜產,抵蹋及齧殺子孫,於徒一年半上減一等,合徒一年;餘親卑幼,各依本服、於鬥殺傷上減一等。

    即被雇療畜產被倩者,同過失法。及無故觸之,而被殺傷者,畜主不坐。

    有人被雇療畜產及無故觸人畜產,而被殺傷者,畜主不坐。被雇本是規財,無故謂故自犯觸,如此被殺傷者,畜主不坐。若被倩療畜產被殺傷,依贖法。

    諸監臨主守,以官奴婢及畜產私自借,若借人及借之者,笞五十;計庸重者,以受所監臨財物論。驛驢,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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