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二十一、痛苦與光明的距離(7)

類別:其他類型 作者:徐娘半老 本章:一百二十一、痛苦與光明的距離(7)

    出了看守所,馬不停蹄的直奔檢察院,在案卷材料中林睿看到羅小雪的確有盜竊前科的,受過一年的有期徒刑刑罰。這個小區名叫“梓昊”,可以確定和羅小雪所寫的“梓旻”是同一小區,通過監控攝像等視頻資料、出租車行動軌跡、手機信號軌跡、現場提取的鞋印等客觀證據,以及相關證人證言,羅小雪的供述等主觀證據,表明11月8日下午三點多鍾,羅小雪到過案發現場梓昊小區10幢1單元。

    引起林睿注意的是,11月8日下午5點多,梓昊小區10幢1單元有兩名被害人分別報警稱家中失竊,住在1201室的住戶聲稱被竊十萬元現金和價值三萬元的鉑金手鐲,住在1203室的住戶聲稱被竊五萬元現金。還有一位住在905室的的被害人,於11月10日報案稱家中失竊共價值一萬四千多元的兩條黃金項鏈和一枚黃金戒指。

    但在案發中心現場(梓昊小區10幢1單元1201室、1203室、905室)均未提取到羅小雪的指紋、鞋印、DNA等證據,同時林睿想到905室的報案時間和11月8日存在一定的時差,也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嫌疑。

    林睿又看到,羅小雪對被指控的三件盜竊事實予以否認,但其承認了方才告訴林睿的三次盜竊未遂事實,並且在多次筆錄中,羅小雪均供述稱他和小石頭進入電梯後分開在不同的樓層單獨實施盜竊,但不清楚對方偷到什財物,事後也沒分贓。

    而小石頭隻有在到案後第一份筆錄中承認他和羅小雪坐出租車到梓昊小區的高層樓房實施盜竊,他自行到坐電梯到十樓,羅小雪去了幾樓他不清楚。他到了十樓之後,先敲門,確定麵沒有人就用隨身攜帶的****進行開鎖,之後進去盜竊,偷到哪些東西記不得了。下樓後看到羅小雪在等他,之後兩人各自離開。但在此後的多次供述中,小石頭都否認了他到梓昊小區實施盜竊,聲稱他和羅小雪到梓昊小區找朋友玩,但朋友恰巧不在家,兩個人就走了。

    如此對比下來,仿佛羅小雪講的是真話了。

    林睿放下案卷材料,思索著針對羅小雪盜竊的證據是否達到了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問題。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認定被告人犯罪應當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該標準要符合以下條件:(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具體到盜竊犯罪,認定事實的證據一般有:(1)被告人對指控犯罪的有罪供述、目擊犯罪經過的被害人的陳述或證人的證言、記錄案發經過的試聽資料等直接證據;(2)被告人對犯罪現場的指認,被告人在案發中心現場遺留的指紋、腳印、DNA或被告人作案時留下的踹痕、翻痕等痕跡,被告人作案時使用的犯罪工具以及被告人竊取的贓款、贓物等間接證據。

    雖然在具備上述證據中的一種或數種時仍需根據全案證據綜合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但在沒有任何一種上述證據的情形下一般難以做出被告人有罪的認定。本案中,眼下沒有證明羅小雪犯所指控罪行的直接證據,而他在案發時間段出現在被盜單元樓等間接證據證明力較小,沒有形成證明羅小雪犯盜竊罪的完整證據鏈,尚不足以證明羅小雪到過案發中心現場(即被害人居住的梓昊小區10幢1單元1201室、1203室、905室)並竊得被害人價值十九萬四千多元的現金、首飾等物品的事實。

    難道羅小雪確實講的是真話?

    林睿不敢相信自己的推理,眼前的證據說服不了她,準確的說,她不願被說服,連她自己也不相信羅小雪沒有盜竊這三戶人家。為什不相信,林睿說不出來,摁捺住即將爆發出的困惑,出了檢察院,直奔梓昊小區。

    梓昊小區是笠州市的拆遷安置小區,和林睿家一樣,處在城鄉結合的地方。小區麵積較大,可管理似乎有些混亂,小區門口和小區內的人行走道上隨意停放著汽車,小區內種植的樹上到處拉滿了鐵線絲,上麵晾曬著衣服和被子。

    林睿見門口站著兩位保安,走過去問他們10幢1單元在哪,保安毫無戒備,不問林睿去找誰,也沒讓她登記身份,直接將10幢樓指給她看。林睿走到1單元的樓底下,防盜門是開著的,同時她發現除了裝有監控探頭的一樓電梯出入口處,還有地下車庫出入口、樓梯等多條與外界相連的開放通道。地下車庫雖有監控探頭,但監控範圍有限,重要的區域如上下樓梯處反而成了死角,這一切意味著監控探頭並不能反映進入這幢樓的全部人員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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