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盜墓賊

類別:其他類型 作者:小說2016 本章:懲治盜墓賊

    在中國傳統宗法社會,墳墓,曾經是能夠維護祖先精神權威,體現宗族凝聚力的象征。保護塚墓,久已成為一種道德行為的準則。唐人杜荀鶴詩所謂“耕地誡侵連塚土”,表明這種道德規範對處於社會底層的勞動者也形成了約束。

    禁止盜墓的法律,在先秦應當已經出現。如《呂氏春秋》中寫道,當時對於“奸人”盜墓,已經有“以嚴威重罪禁之”的懲罰措施。《淮南子》到刑法有“竊盜者刑”,“發墓者誅”的內容。《魏書》記載,北魏文成帝出巡,看到“有故塚毀廢”,詔曰:“自今有穿毀墳隴者斬之!”這也是“穿毀”塚墓已經被法令嚴厲禁止的證明。唐代法律包括製裁盜墓行為的內容。《唐律疏議》有關於對“發塚”者處以刑罰的明確規定,例如:“諸發塚者,加役流;已開棺槨者,絞;發而未徹者,徒三年。”通過刑法的內容,可知王族貴戚的墳墓,受到特殊的保護。而看守者在盜墓現象發生後也要受到嚴厲處罰,也是值得注意的。從《明史》的記載看,當時法律有嚴治“盜墓之罪”的原則。而《大清律例》有關於“發塚”的內容,對6種情形分別處罪。其條例計條,內容備極詳密。

    據《新唐書》記載,盧龍節度使張弘靖因安祿山、史思明於此初起反叛,而當地民眾中仍然心存安、史崇拜,於是“懲始亂,欲變其俗,乃發墓毀棺”,然而適得其反,以致“眾滋不悅”,使民意更為傾向安、史而背離朝廷。這正是因為“發墓毀棺”的做法過於極端,與民眾傳統情感習慣不相合的緣故。《舊唐書》也記載,張弘靖“發(安)祿山墓,毀其棺柩,人尤失望”。民眾的“不悅”,民眾的“失望”,都表現了一種對於“發墓毀棺”的作法有所反感的共同的心理傾向。

    《南史》記載,傳張騫墓有人欲盜發時,就聽到作戰時的鼓角聲,盜墓者不得不驚退。宋人程大昌《考古編》:“史載溫韜概發唐陵,獨乾陵不可近,近之輒有風雨。”史書又頻繁可見盜墓時遇大蛇圍繞、崩雷晦雨等異象的記載。如果有人不畏懼這種保護墓葬的靈異警示,常常會遭致嚴酷的懲罰。《異苑》寫道,士燮墓常蒙霧氣,屢經離亂,沒有人敢盜掘。晉時地方官溫放之前往發掘,在回程中即墜馬而死。袁枚《子不語》有“掘塚奇報”條,“以發塚起家”的朱某發富人墳,石槨堅不可開,於是糾同僧人誦咒開槨,“誦咒百餘,石槨豁然開,中伸一青臂出,長丈許,攫僧入槨,裂而食之,血肉狼藉,骨墜地,王爭王爭有聲。”朱某後來也“以訟事破家,自縊於獄”。類似表現盜墓惡報的故事還有許多。這一現象,也是民間否定盜墓的社會輿論傾向的一種反映。

    回過頭,我們再來探討李世民的昭陵,如果不是它殉葬品的繁多,它不可能得到被盜挖的下場。在昭陵上,我們引申出盜墓的問題,無非是因為昭陵符合了盜墓賊的心理。無論世界發展到什程度,盜墓賊的最初動機都是為了獲得財寶。由此想見,李世民為自己營建的昭陵在一定程度上幾乎是愚蠢至極的。雖然,他依山而建,但世間萬物總有滄海桑田的那一時。


>>章節報錯<<

如果您喜歡,請把《來龍去脈:曆代皇陵命運大揭密》,方便以後閱讀來龍去脈:曆代皇陵命運大揭密懲治盜墓賊後的更新連載!
如果你對來龍去脈:曆代皇陵命運大揭密懲治盜墓賊並對來龍去脈:曆代皇陵命運大揭密章節有什建議或者評論,請後台發信息給管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