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七三章 良法

類別:其他類型 作者:隔壁老黃哥 本章:第一千零七三章 良法

    總而言之,言而總之,這明朝萬曆年間張居正的“一條鞭法”可總稱為三利:一利簡化稅製、二利增加收入、三利方便征收稅款。

    就黃傑在夢中所知,這“一條鞭法”上承唐代的“兩稅法”下啟清代的“攤丁入畝法”,是華夏曆史上的一次具有深遠曆史影響和曆史意義的社會變革,雖然比不了後世更為高效、牛叉的“間接稅”和“營改增”,就目前而言這“一條鞭法”可以是最適用於大宋的良法。

    所以,黃傑這也才挖空心思與王黼一道將這“一條鞭法”給悄悄的夾帶進了《新青苗法》麵,借著如今大宋對金北征,大量遷徙遼東百姓的機會,將山東和陝西兩地作為稅法改革的特區來操作。

    首先在稅製上,黃傑版的“一條鞭法”依舊承襲兩稅法,依然設定夏秋征收兩稅,不過“稅戶”的劃分為新式的遞進製度,也即是初中高三階分稅製。

    其中,以一戶配田五十畝計,不論其配田是水田、旱田、瘠田或桑田,隻以二十畝糧田所產計稅,夏征每畝每年納稅糧食五鬥或等價銀錢為正稅,秋征每畝每年三鬥糧食或等價銀錢為役征,是為“初等稅戶”。

    以一戶配田五十畝起,至一百畝止,以糧田五十畝計稅,夏征每畝每年納稅糧食四鬥或等價銀錢為正稅,秋征每畝每年二鬥糧食或等價銀錢為役征,是為“中等稅戶”。

    以一戶配田一百畝起至盡其所有,以六成折算為糧田,夏征每畝每年納稅糧三鬥或等價銀錢為正稅,秋征每畝每年一鬥糧食或等價銀錢為役征,是為“高等稅戶”。

    其次,改製後的公田所不再追索有關“田皮”和“田骨”的契約,而是僅負責厘清、丈量田地實納稅額,同時以官府的信用作為背書,出麵向農田所有人租賃土地進行轉包官租。

    這所謂的“田皮”和“田骨”,也即是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很多時候土地所有人也即是地主因為自家所擁有的土地太多,為了不使土地荒蕪自然要找人來勞作耕種。

    其中,幹活的勞動力分為三種,第一種便是家仆、私奴、奴隸,其耕作土地的產出全歸主家所有;第二種是佃戶、莊客,這部分的勞動力與地主屬於雇傭關係,聽地主的安排組織生產,土地產出按照一定比例來進行分配;還有第三種便是自耕農,他們會出錢向地主購買“田皮”,也即是土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權,然後自行組織生產和耕作,土地產出全歸個人所有,不用跟地主分配,也不用負責賦役。

    當然,還有第四種情況,那就是一些完全擁有土地所有權的自耕農,為了避稅和躲避,主動把田地的所有權,也即是田骨賣給形勢戶(官僚、豪紳、胥吏、地主被稱為形勢戶或官戶)與寺觀戶(僧侶、道士等占有土地的人戶被稱為寺觀戶),借助富人的佃戶之名來逃避徭役,這叫做“詭名挾佃”。

    那,問題就來了!

    按照以往曆朝曆代的做法和正常的邏輯,不應該是田地越少交的稅賦就應該越少?為什黃傑的新法反倒是地越少稅額越高?

    其實剛剛過,由於北宋時期的賦役苛重和不均,一般地主和形勢戶為了減輕賦稅,便把自家的土地和人丁分散成許多戶頭,稱作“詭名子戶”;有的人家把土地假稱獻給僧寺、道觀,叫做“詭名寄產”;或是獻給形勢戶或官戶,借助富人的佃戶之名來逃避徭役,這叫做“詭名挾佃”。

    所以,在這一個情況下,還去搞什田地越少稅賦征收額度就越低的稅製,這不明顯是腦子進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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