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47章 改法製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時紅瘦 本章:第1347章 改法製

    望族權後

    “孤先請教謝、韋二相,何為過失殺?”

    韋元平滿不在乎回應:“稟太子,老臣未任刑判之職,故不通律條。”

    一國宰相竟然是個法盲,且還如此理直氣壯豈不滑稽?但在大周而言,這還真不算韋元平荒唐——曆來刑判司法官吏,便為世望所不恥,認為這都是寒門抑或吏晉升之途,自漢武帝以來,都講究用儒禮治國,真正的士人隻需通讀禮典經史,誰每日沒事幹,抱著律條專研?被任命為司法官員那是沒有辦法,韋元平從來以未任司法這等酷吏為榮。

    太子也不在意韋元平這等目中無人的態度,笑問謝饒平:“謝相國也未曾擔任法曹刑官,怕是對周律並不諳通,早前才用那等多存謬誤之辭,為公卿從前舉薦官員辯護吧?”

    這話得,就算謝饒平諳通律法,也不能承認了,否則豈不自認徇私,強辭奪辯?

    “我國律疏鬥訟一篇規定,因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致他人於死者,為過失殺。如曾有一例,二者泛舟嬉戲,一人失手將另一人推跌落水,救而不及,致人死亡,法曹判其為過失殺,後被糾正,此乃戲殺而非過失,區別在於雖無殺人之意,然將人推跌落水這等作法,應當預見會致人死亡,故不能以過失殺定論,足見過失殺當具兩個前提,一為無殺傷之意,二為並未行為危及他人生命之事。”

    “然鄭宜之死,是為鄭宕下令杖責,仆從不敢用力,鄭宕不解恨怒,親手執杖,三十杖已使鄭宜暈厥,鄭宕妻聞訊而來,跪求鄭宕手下留情,鄭宕仍不罷休,逼迫仆從將鄭宜杖斃,鄭宕口稱杖斃,明已存故意,又怎能以過失殺定論?”

    見謝饒平無法狡辯,馮繼崢這時隻好硬著頭皮助拳:“殿下年紀,便能諳通律法,真乃君國之幸,臣允同殿下之見,鄭宕確然不能以過失殺定論,而當適用,父母毆殺子孫,徒一年半之罪罰。”

    鄭宕的官職必定是保不住了,但這並不為馮繼崢關心,反而工部侍郎空缺,他大可薦舉黨徒繼任,不過此人機智地察覺,皇後意圖是借鄭宕案限製尊長之權,若坐壁上觀,韋太後將來再不能壓製皇後,他也便失去這一臂助,這當然有害無益。

    可惜太子雖不知馮繼崢這等彎來繞去的心機,也沒這容易被蒙混過去。

    “馮侍郎疏忽了至關重要一條,周律有定,祖父母、父母毆殺子孫,徒一年半,仍有必不可少前提,便乃子孫先有違犯教令之行。何為教令?鄭宕對他人私藏存奪占之欲,逼迫其子行不法之事,難道可稱教令?若父權高於一切,為父者觸犯法令,兒子難道不應勸阻,反應趨從?那為人子孫,是該遵從父命,還是當遵從國法?鄭宕身為官員,仗勢欺民,先犯不忠,不聽其子勸阻,反而毆殺其子,再犯不慈,如此不忠不慈巧取豪奪之輩,惡孽與殺人越貨盜匪何異?僅處年半徒刑,又怎能使人心向服,怕恐百姓,更會質疑朝廷官官相護。”

    馮繼崢敗下陣來,臉色一時陰沉難看。

    太子總結道:“是以孤看來,若證鄭宕確鑿之罪,霸奪民財,毆傷馮美,使其鬱鬱而終,雖不犯殺人之罪,但行為強取之惡,其為官員,仗勢欺民罔顧法紀罪加一等,該處絞刑,更不無故毆殺子孫,失人倫之情,犯故殺之罪,縱然為父,應減一等,亦當絞刑。”

    林昔、邵廣等言官,憑生最恨,便為仗勢欺民殘害無辜一類官員,自然附議,而負責審理此案的大理寺卿嚴慎,雖持異議,但眼見著連謀主馮繼崢也啞口無語,陶葆儀等竟然也附議重懲鄭宕,這時又豈肯惹火燒身?他可是名符其實的司法官員,若強辭奪辯,被貫以不諳律法的罪名,腦袋上的官帽都保不住了。

    又雖世望一貫不屑司法官職,嚴慎可並非世望,再者大理寺卿大不同於普通法曹刑吏,可以若無馮繼崢提攜薦舉,嚴慎連此職位都不能肖想。

    他還望晉升之途,就必須在大理寺卿一職上得獲升遷,在此時刻,隻能保持緘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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