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48章 掀清算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時紅瘦 本章:第1348章 掀清算

    望族權後

    法製改革是賀燁的決策,並不是十一娘為了複仇突發其想的手段,故而陸離當年在世之時,其實就已經集合一幫誌同道合之士,就如何變革擬定了詳細章程,這個時候,其實隻需正式推行實施。

    又太後黨當然負隅頑抗,馮繼崢在利益與聲名“兩全”之間猶豫不決,反駁起來便難免瞻前顧後底氣不足,十一娘與賀燁的班底再加上正統係的鼎力支持, 他們引經據典措辭堅決,幾回議商,將反對派批得體無完膚,可謂掃清障礙占據上風。

    一方麵是因遲兒這個太子意誌堅決,且主張並非隻是因為聽從皇後,正統派眼見太子雖稚弱,但措辭亦能符合社稷大道,並不類同當年穆宗帝,毫無主見由人任意操控,這讓諸位臣公大覺慶幸。另一方麵也是因為新法確能減少冤獄,有利於百姓得獲安居樂業,改革之後,就算奸歹一時不能徹底清除,可經過完善的法律製度也足以限製貪宦仗勢欺民、陷殺無辜,這符合所有忠臣賢良的政治目標,他們素來恨鄙奸歹治理州縣,作威作福行惡多端,連累滿朝官員都被百姓誤解為“官盜”,且這些奸歹非但不會受到任何懲責,還能通過攀附權臣,阿諛媚上扶搖直上,坐享高官厚祿耀武揚威。

    連官員都難獲朝廷公允對待,何況於平民百姓?

    陸離為首擬定的新法,其實並不是將現行律條一一否定,而在於完善司法過程中的漏洞。

    如將逮捕、審訊、判決之權分化,今後尉司等機構隻負責緝捕,卻無權審決,負責審訊的是推司、獄司,負責判決的稱法司,三司職能分化,還不能完全杜絕勾結一氣陷害無辜,那在審判上就必須加以更多限製。

    如強調推司鞫訊案件,必須貫徹重證據輕口供的原則,若為刑事案件,審訊時至少設立兩個法庭,審訊兩次:一審驗明正身、核定證據、記錄口供,這叫推勘;二審接到案卷,必須從頭到尾再問一遍,叫錄問、慮囚。

    另規定,州府一級二審,必須往鄰州借調法官,若為死刑案,必須由正副長官會同其他官員集體訊問,稱聚錄。若二審在京師,則由禦史台派人審理。且鞫問過程中,主審必須向被告宣布:你有權喊冤。

    最後由判決機關定讞,程序有四:先由一位法官找出適用法律,稱檢法;再由另一位法官寫出判詞,稱擬判;再由同級官員組成合議庭,稱審核;最後由長官認可,簽署判決書。

    上述過程中,推勘、錄問和檢法的官員,不能見麵,被告不服判決,三年之內可以上訴。臨刑時若本人、家屬喊冤,就要另遣法官重審,人犯享有三次翻案權。

    任一案件,任一程序,經手官員都必須在錄薄上署名,若人犯喊冤,經察確存在屈打成招抑或違反司法程序等等,經手官員會被追責。

    這樣一來,又必須改變曆朝曆代形成的,行政官員隨意幹預司法的弊端,司法官員的地位得以提升,也使更多寒門出身士人得到升遷機會,進一步削弱顯望對高官要職的壟控,帝國擴大任選賢能的範圍,方能肅清官場積弊。

    但法令的製定是一方麵,真正推行貫徹才最為關鍵,法製改革與稅製改革一樣,決非一日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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