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勞企較量:商業人身保險能否替代工傷保險?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女性天地(2014年1期) 本章:正文 勞企較量:商業人身保險能否替代工傷保險?

    勞企較量:商業人身保險能否替代工傷保險?

    維權

    作者:叢林 田野

    員工工傷遇難,隻有商業保險

    馮海濤、徐明珍是山東省鄆城縣陳坡鄉一對農民夫婦,他們膝下有一女兒,名叫馮麗娜。

    馮麗娜高中畢業後外出打工。2008年1月16日,她輾轉來到江蘇省蘇州市,與蘇州市某人力資源職介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職介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被派遣至蘇州工業園區某餐飲公司(以下簡稱餐飲公司)工作。

    當時,蘇州市相城區政府辦公室下發文件,鼓勵用人單位以補充保險的形式參加商業工傷保險,以保證傷殘職工各項待遇的解決和落實。

    不久,職介公司向馮麗娜發出《繳納社保意向書》一份,征詢她是否同意不繳納社保。馮麗娜在社保意向書上簽字,同意不繳納社保。這樣,職介公司僅為馮麗娜在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商業人身保險,沒有為她投保工傷保險。

    2010年4月22日22時左右,馮麗娜在下班途中不幸發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於當晚死亡。事發後,在職介公司和餐飲公司積極協調下,馮海濤、徐明珍夫婦通過商業保險理賠,領取了30萬元商業人身保險理賠款。

    獲取商險理賠,再索工傷待遇

    商業保險理賠結束後,餐飲公司和職介公司認為馮麗娜工傷事故已經處理完畢。誰知,馮海濤、徐明珍又向兩家公司提出了工傷保險索賠。

    餐飲公司認為,他們雖然沒有為馮麗娜參加工傷保險,但他們已經為她購買了商業人身損害保險,為她提供了保險保障,盡到了應盡的法律責任,因此,工傷保險賠償責任應當予以免除,故拒絕了馮海濤、徐明珍的賠償要求。

    在幾次交涉無果後,馮海濤、徐明珍為工傷保險待遇向蘇州市相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011年11月21日,仲裁委經審理後,作出了馮麗娜為工傷的仲裁裁定。馮海濤、徐明珍為工傷保險待遇再次向仲裁委申請仲裁。

    2012年3月29日,仲裁委再次作出仲裁裁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職介公司和餐飲公司應當連帶支付馮海濤、徐明珍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共計36萬元。

    仲裁委仲裁裁決後,餐飲公司不服,於2012年7月13日來到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以一紙民事訴狀,將馮海濤、徐明珍及職介公司一同推上了被告席,請求判令撤銷仲裁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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