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注社會管理崗位的“臨時工”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職業(2014年9期) 本章:正文 關注社會管理崗位的“臨時工”

    關注社會管理崗位的“臨時工”

    案例

    作者:井川  李峰  馮石亮

    目前大量協管員、協警等臨時工作人員,遊離於編製之外,成為社會管理崗位的“臨時工”。這些人員許多無合同、無保險,工資普遍不高。關注社會管理崗位中的“臨時工”,依法保護“臨時工”各項權利,提高管理水平,才能為社會和諧增添亮色。

    “野蠻執法”,城管協管“中槍”醫藥費得不到報銷

    【案例】某市是一個老城,街道狹窄,交通經常堵塞。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該市城管部門特別成立了一個路攤整治大隊,並從社會待業青年、進城的年輕農民工中招用了一批“臨時工”為“協管”。前不久一名執法隊長在帶隊執法中動手掀翻了路旁一水果攤,並撅折了攤販的秤杆,協管員程某等受隊長指派往執法車上拉人與攤主發生肢體衝突,程某被攤主打傷。事後新聞部門介入,認定為“野蠻執法”“暴力執法”,因此執法大隊對外宣布,掀攤、撅秤、拉人上車的為臨時工、協管程某,程某因此被辭退,由於其沒上工傷保險,所以程某受傷的醫藥等費用無處報銷。

    【分析】程某等的行為是一種職務行為。其在執法中受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其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應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程某應享受工傷醫療、停工留薪等待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間。用人單位以“個人行為”推脫責任,不承擔程某的醫療費用,在停工留薪期辭退程某是違法的。

    超齡被解聘,派出所“老協警”得不到分文補償

    【案例】謝某是一名退伍軍人,在村當治安員多年,工作認真,搞綜合治理、治安防範有一套,八年前被鄉公安派出所抽去做協警,一做就是八年。由於公安隊伍趨向年輕化,前不久謝某因年齡大被解聘。因為不是國家正式職工,他沒有拿到分文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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