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濫用的規製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中國科技博覽(2014年30期) 本章:正文 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濫用的規製

    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濫用的規製

    理論廣角

    作者:高墨涵

    [摘 要]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權利人可通過其創造性的智力成果在一定時間、一定地域內就某種產品的生產或銷售取得市場優勢地位甚至是壟斷地位。本文分析反壟斷法與知識產權的衝突原因,探究如何確定知識產權的濫用行為的表現形式、如何對知識產權濫用行為進行合理規製。

    [關鍵詞]反壟斷法;知識產權;濫用;競爭;限製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30-0331-01

    一、 反壟斷法與知識產權的衝突原因

    知識產權濫用指權利人超出了知識產權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正當行使有關權利,損害他人利益、社會公益或者限製排除競爭的行為。狹義的知識產權濫用是指權利人行使知識產權時超出了法定權利本身的範圍;廣義的知識產權濫用是指權利人行使其知識產權時沒有超出法定權利,但不合理地限製了市場正當競爭,或者違反了其他公共政策,該行為仍應受到競爭法的規製。

    (一)反壟斷法與知識產權的衝突

    反壟斷法以反壟斷為目的,對違法壟斷行為進行規製。知識產權是一種排他權,其本質是一種法定壟斷。在知識經濟的環境下,知識產權的使用會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權利人有權通過其發明創造或者知識在競爭中取得優勢地位甚至是壟斷地位,獲得一定利益。但權利人利用其知識產權的排他性和獨占性排擠競爭對手,會破壞公平競爭機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市場經濟的本質是競爭,法律不應當允許知識產權權利人利用其合法的壟斷地位妨礙或限製市場競爭。

    知識產權的濫用行為就是一種非法壟斷行為,這種壟斷的專有性和排他性排除了其他人對知識產權的使用,破壞正常的市場競爭。因此,以保護私權利為目的的知識產權法和以反壟斷為目的的反壟斷法之間就出現了衝突。在市場運行過程中,無論是公權還是私權,權力隻要被濫用,都將擾亂市場秩序。

    (二)知識產權引發反壟斷問題的原因

    知識產權之所以引發反壟斷問題原因有二:一是知識產權製度在一定範圍內限製了競爭;二是知識產權製度加強了企業在一定市場上的市場力量,甚至可能導致市場壟斷地位。因此,知識產權法無法回避地麵臨著同反托拉斯法之間的潛在衝突。[1]知識產權是一種技術壟斷權,權利人雖然有權通過獨占使用其創新成果在競爭中取得優勢地位,甚至是壟斷地位,但對知識產權這種壟斷權的行使不得超過知識產權的保護範圍。

    二、如何確定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表現形式

    我國反壟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製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此條款說明了我國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的態度,但未明確何為知識產權的濫用行為,導致司法實踐中無法作為具體標準參照執行。明確何為知識產權濫用行為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

    (一)列舉具體的濫用行為。這種立法模式對立法技術要求比較高。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還將會遇到許多問題,而法本身具有滯後性,無法完全預測和解決未來可能發生的各種問題,因此這種模式並不可取。

    (二)規定濫用行為的構成要件。這種立法模式相對來講具有較大靈活性,可以在實踐中參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對濫用行為進行認定。我國可以參考此種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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