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憲法司法化的必要性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商情(2015年12期) 本章:正文 論憲法司法化的必要性

    論憲法司法化的必要性

    法製天地

    作者:郭進

    2014年12月4日,我國迎來了首個憲法日,憲法日的確定對我國宣傳和普及憲法、弘揚憲法精神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憲法乃國家根本大法,關係著國家的前途和命運、社會的發展和進步,人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隨著我國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不斷發展,特別是十八屆四中全會召開後,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不斷推進,憲法司法化的必要性日益凸顯。

    憲法司法化這一概念最早在美國產生,一般認為1803年美國的馬伯訴麥迪遜案開創了憲法司法化先河。我國“憲法司法化”這一概念則由王磊博士提出,但至今停留在學術研究上。對於憲法司法化的概念,我國至今沒有一個統一明確的概念,通常認為,憲法司法化即憲法的司法適用,是指憲法規範可以像其它法律法規一樣被司法機關直接援用以作為裁判案件的依據。其應具兩層含義:一是當沒有具體法律法規保護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時,司法機關能夠直接適用憲法的規定作為判決依據;二是針對有違憲嫌疑的法律或行為,憲法審判機關有權就其合憲性進行審查並作出判斷。憲法司法化是憲法法律性的必然要求、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現代法治國家的基本標誌之一。

    首先,從我國憲法施行的現狀看,我國憲法施行的政治效果遠高於其法律效果,很不接地氣。我國現行《憲法》自1982年施行至今,雖曆經四次修訂,但長期以來,我國憲法除了發揮政治宣言等功能外,在社會生活和法律實踐中,很難找到憲法法規被直接應用於司法實踐的案例(首例為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山東齊玉苓案公告),憲法在中國的法律適用中麵臨十分尷尬的境地。一方麵它是我國法律體係中的根本大法,處於最高位階,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另一方麵它的很大部分內容在司法實踐中被長期“虛置”,沒有產生實際的法律效果。從此次確定憲法日之際,媒體對大部分民眾的調查結果來看,民眾對憲法的了解度、認知度都非常的低,從憲法的現行施行效果看,其政治效果遠遠高於其法律效果。欲改變憲法不接地氣的這一現狀,最有效的辦法就是讓憲法同刑法、民法般應用於民眾的日常生活中,亦即實現憲法的司法化。


>>章節報錯<<

如果您喜歡,請把《商情(2015年12期)》,方便以後閱讀商情(2015年12期)正文 論憲法司法化的必要性後的更新連載!
如果你對商情(2015年12期)正文 論憲法司法化的必要性並對商情(2015年12期)章節有什建議或者評論,請後台發信息給管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