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老子》中的法律思想及其現實意義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商情(2015年12期) 本章:正文 淺析《老子》中的法律思想及其現實意義

    淺析《老子》中的法律思想及其現實意義

    法製天地

    作者:何鴻卓

    【摘要】道家思想一直以其強大的生命力影響著我國的法律建設,本文從“道法自然”、“對人定法的批判”和“立法寬簡”三個方麵闡述《老子》一書中的法律思想,並探討這些思想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老子;法律思想;道法自然;立法寬簡;意義

    一、“道法自然”的法律思想

    (一)“道法自然”與西方自然法的聯係

    自然法認為在宇宙中存在一種永的法則,這種法則超越於人定法之上,被人們所信仰和遵從。西塞羅認為,人類的製定法是從自然法中產生出來的,受自然法的指導和製約,相對於人類社會的法律,自然法是最高的法則。在《老子》看來,天地萬物以及人類都受自然規律的支配,自然是最根本的東西,人類既是道所化育而生的,就更應取法於自然。從這一點上看,“道法自然”具有和自然法相同的特征。

    其次,“道法自然”和自然法都強調公平和平等,斯多葛學派認為,人在本質上是平等的,因性別、階級、種族或國籍的不同而對人進行歧視的做法是不正義的。而《老子》認為,“天之道,損有餘而補不足。人之道,則不然,損不足以奉有餘”。由此可見,在老子看來,“天之道”是最公平合理,大公無私的,而“人之道”則容易有偏私,難以達到公正。“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天地無所偏愛,平等地看待萬物,任憑萬物自然生長,也就是說,眾物平等、人人平等,也是“道法自然”的內在要求。

    (二)“道法自然”對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現實意義

    “法治”一詞源於西方,在西方具有它生存的土壤和存在的根基,所以法治在西方現代文明的建設中起著重要的作用,但這些根基並不存在於中國傳統文化中。中國曆來就是傾向於人治的國家,儒家的等級觀念和森嚴的禮教本身就與西方法治要求的自由、平等相對立。在沒有與之配套的文化土壤的情況下,生生地想讓將無根的西方“法治”在中國生根發芽,是不太現實的。而 “道法自然”的思想中關於公平、平等的樸素的自然法觀點,也許正是適合中國法治生存的土壤。將“道法自然”的思想進行改良和發揚,從我國的國情出發,製定出與我國文化背景和現實情況相匹配的法律,對於中國正在進行的法治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老子》對人定法的批判

    《老子》崇尚自然,推崇自然法,與此相對應,《老子》對於人定法是持批判的態度的。 “天下多忌諱,而民彌貧;民多利器,國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盜賊多有。”《老子》認為,法律禁令越是繁多嚴密,人民就越貧窮,盜賊也越來越多,立法的繁苛,直接導致百姓生活困頓。而且這些法律都是按照“人之道”所製定而成,不符合“天之道”,所以製定法律禁令,是徒勞無功、貽害無窮的。


>>章節報錯<<

如果您喜歡,請把《商情(2015年12期)》,方便以後閱讀商情(2015年12期)正文 淺析《老子》中的法律思想及其現實意義後的更新連載!
如果你對商情(2015年12期)正文 淺析《老子》中的法律思想及其現實意義並對商情(2015年12期)章節有什建議或者評論,請後台發信息給管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