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民事判決“執行難”的原因與對策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商情(2015年12期) 本章:正文 論民事判決“執行難”的原因與對策

    論民事判決“執行難”的原因與對策

    法製天地

    作者:楊希玲

    【摘要】民事執行製度在我國法律體係中是一項不可或缺的重要製度,是民事訴訟程序終結的最後階段。然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有很大一部分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常因某種原因得不到很好地執行,出現了“執行難”的問題。因此,我國民事執行製度的改革勢在必行。本文在分析“執行難”的表現與危害、“執行難”的產生原因之基礎上,提出了克服“執行難”的製度對策。

    【關鍵詞】執行難;原因;對策

    一、民事“執行難”問題的主要表現與危害

    (一)民事“執行難”問題的主要表現

    第一,被執行人難尋。在司法實踐中,有些被執行人采取各種手段與法院打遊擊戰,大大加劇了法院執行工作的難度。此外,當代社會人口流動性大,戶籍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常常不在一起,也為尋找被執行人提高了難度。被執行單位亦如此。因登記製度的不規範,經常出現未及時變更登記住所地的情況,極大增加了法院的執行難度。

    第二,被執行財產難找。我國目前還未建立較為誠信的財產登記製度,被執行人能隨意地隱匿轉移財產。同時我國查找被執行財產的手段過於單一,效率低下,使得被執行的財產難以查到,這在很大程度上也阻礙了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

    第三,應執行財產難動。在實踐中,有相當程度的被執行人有能力賠償給付欠款,但其以各種理由拒絕執行。有時利用弱勢群體與執行人員對抗;有時被執行人為機關、社會團體時,其以賬戶資金是轉款為由,拒不執行。

    第四,抗拒執行難究。執行實踐中,常常會遇到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甚至暴力抗拒執行。又如,在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行為的追究上,有的公安機關對人民法院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立案請求不予理睬,造成實踐中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偵查難、批捕起訴難等情況,助長了被執行人的抗法行為。

    (二)民事“執行難”問題的主要危害

    首先,損害司法權威。司法權威的形成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執行力,二者缺一不可。但民事執行難的存在,使債權人在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後,僅獲得一張無法得以執行的法院判決書,這極大動搖了人們的法律信念,損害了司法權威。

    其次,擾亂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民事執行難使得部分不守信用者因法院的執行不力,未能在破壞市場秩序後得到應有的懲罰,這會造成人們在交易過程中過於謹慎,處處提防,不利於市場經濟的交易秩序,阻礙了經濟的健康發展。

    第三,損害債權人的權益。債權人基於對國家強製力的信任,選擇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矛盾與糾紛,以期通過法院的公正判決與強製執行來實現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懲罰那些侵犯其合法權益者。然而,由於債務人規避執行,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得以順利執行,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切身利益。

    第四,助長犯罪,影響社會安定。“執行難”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更是一個社會問題,其在實踐中已經引發了尖銳的社會矛盾。當人們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卻無法得到公力救濟時,有些當事人選擇走向極端,致使民事案件轉化為刑事案件,勢必會嚴重危害社會的安定與和諧。

    二、民事“執行難”問題產生的原因

    分析“執行難”問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

    (一)地方保護主義阻礙

    有些地方領導幹部法律觀念淡薄,片麵追求地方經濟發展,無視法律法規,製定一些有利於推動本地經濟發展的規章製度。同時,法院內部也存在地方保護主義思想,使原本可以執結的案件因某些幹擾因素而無法結案。

    (二)立法方麵

    執行法律法規不健全,立法相對滯後。我國強製執行製度中,沒有采取單獨的立法模式。法院執行工作主要依據《民事訴訟法》,隻規定了一個基木框架,指導執行的法律規定少之又少,導致執行工作無法有效展開。

    (三)配套體製存在缺陷

    首先,審執不分。我國現行法律並未要求所有法院均設置執行機構,審執不分,執行人員無獨立法律地位,無法與審判機構達到平行狀態。其次,權力過於集中,缺乏有效的監督製約機構。執行人員在行使執行權時經常處於失控隨意的狀態,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進行遏製,最終導致腐敗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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