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反思最低注冊資本對保護債權人的意義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商情(2015年12期) 本章:正文 反思最低注冊資本對保護債權人的意義

    反思最低注冊資本對保護債權人的意義

    法製天地

    作者:陽帆

    【摘要】盡管最低資本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的確具有一定的價值,尤其在公司法發展的早期,最低注冊資本的存在可以說和股東有限責任相隨相伴,它們共同鑄就了公司這一組織形式輝煌的發展史。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陸續有國家取消了設立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在發達國家和地區,這樣的趨勢體現得尤為明顯。這不得不使我們反思,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的存在真的是必要的嗎?

    【關鍵詞】最低注冊資本;債權人

    一、取消最低注冊資本的潮流

    美國示範公司法早在1969年就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的規定,70年代期間美國絕大多數州的法律都不在規定公司設立需要最低注冊資本;2003年,法國通過的《經濟創新法》,規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的法案也隨即被廢止,新法律轉而將公司注冊資本這一部分的內容交由公司章程來決定;2006年,日本通過《新社會法》,該法取消了對日本股份公司最低資本金的要求;2008年,德國頒布《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現代化及反濫用法》,該法也沒有關於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的規定。這些國家取消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的時間長短不一,有些已經有數十年的曆史,有的至今也才短短幾年,到目前為止,且不說這些國家的公司企業、資本市場因最低注冊資本的取消而取得了顯著發展或成就,但至少也並沒有出現市場經濟秩序混亂的情況或者說這些國家的資本市場、公司企業的表現並沒有較之前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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