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高校校園道路的交通執法授權問題研究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商情(2015年12期) 本章:正文 高校校園道路的交通執法授權問題研究

    高校校園道路的交通執法授權問題研究

    法製天地

    作者:葉詩瑩 史蔚 陸雨清

    【摘要】伴隨我國經濟高速發展的負產物之一即是城市交通狀況的不斷惡化,交通擁堵、事故頻發、環境汙染等城市“病症”凸顯。高校作為重要的教學、科研場所,保持安全、穩定、和諧的校園環境和良好的校園秩序是必須的。如何按照科學發展觀的基本要求,創造高校發展所需要的良好校園交通條件已成為當前高校改革和發展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課題。

    【關鍵詞】高等院校;校園交通;交通執法授權

    在我國,高校保衛機構過去作為基層公安機關,具有一定執法權限,但是從1995年之後,隨著我國法治建設工作的開展,高校保衛機關的執法權統一收歸當地公安機關,而公安機關則主要依靠文保機構對高校治安等中國進行管理,結果,高校內部的治安行政執法力量並未加強,反而受到嚴重削弱。近年來的一個突出問題是,隨著我國經濟的蓬勃發展和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高校和高校教職工待遇獲得了明顯改善,高校職工甚至學生購置車輛越來越多,加上學校與外界的交流也不斷擴大,外來車輛不斷進入校園,以至於校園交通安全和有序駕駛存在諸多隱患,從而對校園交通管理執法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高校的交通管理中,主要有封閉式的交通管理、半封閉式的交通管理、全開放的交通管理這三種方式。在封閉式的校園交通管理模式下,能夠進入校園的車輛一般而言隻有學校的公務用車、學校教職工的私家車倆等少數車輛,高校的保衛部門獨立承擔校內的交通管理工作。在當今高校與外界交流不斷深入、合作不斷加深的趨勢下,封閉式管理模式並不能適應現實的要求,也鮮有高校采取這種方式。而全開放的交通管理模式則是校園幾乎完全和外界融合在了一起,甚至沒有圍牆之隔,由於這種模式中,交通管理難度太大,目前在我國采取此種模式的學校也十分少,隻有香港的城市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主校區等少數。大部分高校所采取的都是半封閉的交通管理模式,校內不僅僅隻有教職工、在校學生,顯然這種管理模式的難度較全封閉管理模式更大。

    我們以探究為目的,以調研為基礎,將實踐中高校道路交通執法、管理狀態撲捉總結,發現問題、解決問題,試圖對我國高校道路交通安全的執法授權問題提出一些對策建議。

    一、我國高校校園道路的交通執法授權現狀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高校校園範圍普遍擴張,校內外機動車輛日趨增多,對高校校園對交通秩序、車輛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高校保衛機構的交通管理任務也隨之增多。

    (一)交通管理、執法主體

    我國高校校園大多是封閉或是半封閉式的,車輛的進出都要經過校門的控製。因為一般認為高校校園內的道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中所解釋的道路有所區別,校園內的道路規劃,如禁行、禁轉、禁停區的設置,通常也是由高校自主完成,在我們所調研的學校中,所有校園內道路交通管理的主體都不是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行政機構,而是高校保衛機構,其中,有些高校保衛機構專門成立了交通管理科,如中國人民大學;而大多數高校目前仍是由治安科來行使交通管理職能。

    (二)交通管理、執法方式

    一般情況下,高校交通管理被排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調整的範圍之外,不受一般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的約束,但是一些省市製定了相應的地方性法規進行調整,如四川省教育廳、四川省公安廳《關於加強學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不過,實踐中,高校保衛機構更多是以規劃的方式進行管理,多數高校都有自己製定的校園交通規章製度,自行製定交通線路、標識,而校園內的交通“執法”行為卻比較少見,多集中在“校門”處,如社會車輛的放行與禁入、校內車輛的通行證的發放與管理。

    對於校園內發生的交通事故,目前高校保衛機構的處理方式比較明確:輕微交通事故,一般由高校保衛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責任認定的相關條款處理,處理方式主題要是調解;而對於違法情節嚴重、造成重大傷亡的行為,則由公安機關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當然,交管部門也必須依據有關規定及時處理,接到報案後立即派交通經常到達現場進行處理。

    對於校園內並未造成事故的交通違規行為,特別是違反高校自行製定的交通規章製度的行為,目前由於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的授權性規定,高校保衛機構沒有明確的處理方法,多是對這種行為采取放任的態度。

    在我們所調研的高校中,高校保衛部門對於違章停車的車輛都會貼上“告知單”,告知駕車人違反了校內停車規定,盡快到學校保衛部門“接受處理”,並不會想交管執法部門那樣實施處罰,事實上被貼“條”車輛的車主,也隻有極少數會主動到保衛部門接受“處理”,而保衛部門所謂的“處理”,由於沒有法律的授權,也隻是以口頭提醒和教育為主。

    總體而言,我們目前沒有任何法律對高校交通管理作出明確規定,高校交通執法主體不明晰,交管部門也因此無法進校門執法,由於缺乏強製性的執法權力,校園交通秩序的維護主要靠機動車駕駛員的自覺遵守,對於違反管理規定的機動車也隻能以說服教育為主。

    (三)交通執法、管理效果

    在地方性法規及各高校內部交通管理規定的約束下,高校校園交通秩序得到了一定的保證,避免了一定數量交通事故的發生,保障了校園師生人身、財產的安全。但是,在實踐和調研中,我們可以很明顯地發現,由於具體的法律規製存在著問題,高校校園交通的管理難度比較大,管理程序比較複雜,這些都不利於建立良好的校園交通秩序,因而相關的法律規製有待進一步完善。

    二、高校校園道路交通執法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不完善

    保證道路交通安全,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並與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上第二次修訂。同時,我國也出台了一些關於高等學校安全管理方麵的文件與政策。如:1997年2月,我國教育最高主管機關發布了關於高等學校內部保衛工作的第一個規範性法規——《高等學校內部保衛工作的規定(試行)》:2002年12月,《教育部、公安部關於加強高校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指出,“黨中央國務院進一步明確要在重點高校派駐公安機構,負責高校的安全保衛工作”、“高校公安派出機構黨的關係實行由上級公安機關黨委和高校黨委雙重領導,以上級公安機關為主的管理體製”。但是,十多年過去了,公安機構派駐高校的問題如今並沒有實現。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定義“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而校園道路形成的初衷不是為了便於社會機動車通行而建的,它的存在原是為了校園內的人、車通行為主,因此,校園的道路顯然是不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管理範圍,因而交警無法用交通法的規定對違章車輛進行處罰,同時,學校並未得到行政處罰法的授權,不是執法部門,也無權對違規行為進行罰款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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