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從對立統一規律看刑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的交互研究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商情(2015年12期) 本章:正文 從對立統一規律看刑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的交互研究

    從對立統一規律看刑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的交互研究

    法製天地

    作者:嶽霄

    【摘要】長期以來,由於知識構成的原因,在我國刑事法學的研究中,刑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存在相當嚴重的隔離。隨著“刑事一體化”思想在我國刑事法學界逐漸受到廣泛重視,刑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的交叉研究成果不斷問世,受到了廣泛好評。但是對於刑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的交互關係,特別是彼此的發展對於本學科的重要意義,我國學者並未引起高度重視,尤其是在知識結構上存在諸多缺憾,由於不了解對方的製度、原理而導致的誤讀經常存在。筆者認為,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對當下刑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的交互研究具有指導作用,隻有從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對立統一規律上,科學認識刑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的交互關係,才能不斷深化本領域的研究成果,探索出新的研究領域。

    【關鍵詞】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交互;馬克思主義哲學

    長期以來,由於知識構成的原因,在我國刑事法學的研究中,刑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存在相當嚴重的隔離,而這種現象,在德國、日本為代表的大陸法係國家,和以美國、英國為代表的英美法係國家,均是十分罕見的。例如,德國著名刑法學家李斯特在100多年前就提出了“整體刑法學”的觀念,主張對刑法學、刑事政策學等學科進行交叉研究。無獨有偶,20世紀80年代末期,我國老一輩刑法學者儲槐植教授也率先在國內提出了“刑事一體化”思想,具體是指“刑法和刑罰運行內外協調,即刑法內部結構合理(橫向協調)與刑法運行前後製約(縱向協調)”。而刑事訴訟法學作為研究刑事訴訟各個環節如何運行、最終實現對案件進行刑法上的實體認定和執行的學科,在刑事一體化思想的指導下,自然也就和刑法學研究建立起了某種必然的聯係。近年來,“刑事一體化”思想在我國刑事法學界受到了廣泛重視,而從研究成果來看,刑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的交叉研究成果不斷問世,受到了廣泛好評。

    一、刑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互為存在和發展的條件

    刑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雖然一個關注實體問題,一個關注程序問題,看似研究的側重不同,但二者具有“一損俱損,一榮俱榮”的關係:首先,刑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是目前刑事法學中最為重要的兩個分支學科,在刑事法學和民商事法學、公法學(憲法和行政法學)的角力中,二者是作為一個統一體存在的。從各部門法的發展來看,隨著我國市場經濟製度的不斷完善,民商事法學的發展更為迅速,不斷衝擊著刑事法學在法學體係中的重要地位。從這個背景上來看,刑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任何一方的發展水平,都會直接影響到刑事法學的發展水平,從而間接影響到另一方的發展水平。這不僅體現在研究上,也體現在立法層麵:刑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所研究的對象——刑事法律規範,均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刑法室統一負責起草和修改的。其次,從目標和意義來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之間也互為目的和手段的關係。正如我國學者所指出的那樣:“如果沒有刑法,刑事訴訟法將會失去製度存在的目標意義;如果沒有刑事訴訟法,刑法將會失去製度落實的現實意義”;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是以二者的共同進步作為互相發展的前提和條件的。雖然刑法的價值目標體現為實體公正,刑事訴訟法體現為程序公正,但二者均有著共同的價值目標,即實現犯罪打擊和人權保障的有機統一,特別是在人權保障方麵,二者並行不悖。以至於有學者比喻稱;“刑法是犯罪人的大憲章,而刑事訴訟法則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大憲章”。而具體到刑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二者也應當基於重視人權保障的價值立場進行研究,以為立法和司法活動提供科學合理的理論借鑒。

    二、刑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相互滲透,互相包含

    刑法和刑事訴訟適用過程的共同性,使得刑法和刑事訴訟製度相互交錯,無法完全劃清界限。而從法學研究的角度來看,刑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研究之間也相互影響,而認識到這一點,是把握刑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交互研究的關鍵。

    (一)刑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相互提供研究視角的啟發

    從法學研究的思維方法來看,存在立法論的思考與司法論的思考、問題性的思考與體係性的思考的對立。而這種對立,在刑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中表現得較為明顯。“立法論的思考是一個‘應當’與不‘應當’的問題,而司法論的思考是一個‘是’與‘不是’的問題。前者是對法的正當性和合理性的評判,而後者則是以法律為邏輯起點的推理”。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重點,主要集中在立法建言的層麵,即如何科學、合理地進行製度建構,對於現行的立法和司法解釋如何理解和適用,似乎關注不足。而如果將刑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各自的研究側重結合起來,則可以跳出各自的思維局限,擴大研究領域。例如,對於刑法學而言,由於立法始終無法緊跟社會發展的步伐,對於恐怖活動犯罪、金融犯罪、環境犯罪領域,我國立法還存在諸多不盡人意之處,且這些問題已經無法通過對刑法進行實質解釋所能解決。因此,在重視刑法解釋學的同時,也要關注刑法立法學。而對於刑事訴訟法學而言,當前的研究之所以對立法完善情有獨鍾,並不能由此認為,在程序法律規範的解釋層麵就沒有研究空間。

    此外,另一個需要厘清的問題就是問題性思考和體係性思考。“體係是一個法治國刑法不可放棄的因素”。相對於刑事訴訟法學而言,刑法學研究更注重體係性的思考,突出表現在對犯罪成立理論(犯罪論體係、犯罪構成理論)的研究。對於某一具體的理論問題,大陸法係和我國學者習慣於在體係中去思考,而對於一些看似能實現個案正義、但在體係構建和體係解釋中可能存在齟齬的觀點,往往將其視為不科學、不合理的觀點。而且,這種維體係論的觀念,也使得一些刑法學的研究成果,已經完全脫離於司法實踐和社會生活,成為了純粹的思維遊戲。這種現象不僅在我國存在,在德國、日本也廣泛存在。而刑事訴訟法學則並不迷戀於對精細體係的追求。雖然刑事訴訟法所涉及的程序繁瑣、內容繁雜,但這些程序在具有時空上的相互聯係的同時,彼此也具有相對獨立性。也正因為此,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主要是涉及到一些具體問題如何構建程序性製度,而較少從宏觀地角度,建構這個刑事訴訟程序。這在刑事訴訟法學已經發展到一定程度,研究逐步走向精細化的當前更甚。當然,這種問題性思考所得出的結論,未必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但具有體係性思考所不能比擬的時代性和針對性。因此,這種對問題性思考的關注,也應當引起刑法學者足夠的重視。

    (二)刑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相互提供研究重點的啟迪

    隨著法學研究的日益精細化,當前的研究者往往苦惱難以找到新的研究重點。以刑法學為例,如果將刑法學的研究按照教科書體例進行描述的話,現在已經進入到了“四級標題”的研究階段。而在刑事訴訟法學中,雖然涉及的問題多、範圍廣,但目前也開始存在研究成果集中、內容低水平重複的問題。而如果在研究的深入上,存在功力不夠的問題,就隻能在研究廣度上另辟蹊徑了。而刑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的交互作用,則可以為彼此在研究重點上提供啟迪。現以當下的兩個刑事法學熱點研究問題為例,略加說明:

    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刑法規定所不同的是,我國刑事立法中大量存在犯罪定量要素,即從立法上,隻有達到了一定的數額或者情節,才能將某一種違法行為評價為是犯罪,否則隻能受到民事侵權法或者行政處罰法上的否定評價。但有時因犯罪定量要素所帶來的罪與非罪,在界限上看似模糊,但在職權運行上則可能存在各種問題。例如,刑事訴訟程序這一將行為人的行為評價為犯罪的程序,同相關的非罪評價程序——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之間如何銜接,就時常給司法實務部門帶來困惑,在理論上也眾說紛紜。而這無疑可以成為刑事訴訟法學者進行理論研究的知識生長點。

    又如,同諸多大陸法係國家和地區所不同的是,我國對於犯罪行為的否定性評價方法,隻有刑罰措施而無保安處分。而對於保安處分的研究,既往的刑法學研究主要停留在比較法的領域,至多涉及在我國實行保安處分是否可行這種應然性的討論中。這和我國在基本法的層麵,沒有肯定保安處分性質的預防措施有關。而對此,程序法先於實體法作出了嚐試,《刑事訴訟法》在2012年修改時,對於強製醫療程序進行了初步的製度設計;隨後,相關司法解釋也對此進行了細化。而這一刑事訴訟法領域的變化,無疑為刑法學中的保安處分研究提供了生機,即終於可以在我國的現行立法框架之下,探討保安處分問題了。而隨著2013年勞動教養製度這一非基本法律製度被廢除,有關保安處分的問題再次成為了刑法學者熱議的焦點。而之所以會有這種變化,恐怕同強製醫療程序在刑事訴訟法中的確立,以及刑事訴訟法學者圍繞該立法的先期探討不無關係。

    以上兩例不難說明,雖然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製度設計有異,特別是二者在進行製度的廢、改、立具有不同步性時,並不影響彼此通過這種變化,捕捉一些研究亮點,特別是能夠通過對方的法律製度進行調整,敏銳地觀察到這種變化對於所在學科的影響,從而展開具有時效性、前沿性的研究,占據研究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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