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國家豁免法溯及力問題初探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商情(2015年12期) 本章:正文 國家豁免法溯及力問題初探

    國家豁免法溯及力問題初探

    理論研究

    作者:嶽霄

    【摘要】法的溯及力問題廣泛存在,隻要涉及到新法的製定,就涉及到法的溯及力。隨著世界的法製化進程的不斷加深,製定一部我國自己的國家豁免法對於我國民商事活動的順利進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國家豁免法的製定與生效也必然會引起溯及力的問題。國家豁免法的主體涉及到同為國際法主體的國家,且兼具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特性,因此,在堅持法不溯及既往這一一般原則的同時,還要結合國家豁免法的特性,對國家豁免法溯及力問題進行認真的研究。

    【關鍵詞】國家豁免法;溯及力;特殊性;理論構想

    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對它生效之前所發生的行為和事件可加以適用的效力。這一原則源於羅馬法,確立於美、法、德等國家。但這一原則並不是絕對的,立法者處於維護某種利益的目的,往往也針對具體情況在法中做出有溯及力或有一定溯及力的規定。在國家豁免立法中同樣涉及發的溯及力的問題。尤其在美國外國國家豁免法中對溯及力進行了顛覆性的規定後,在國家豁免立法是否應具有溯及力,如果不具有溯及力,如何讓確定法律生效以前的發生的行為和事件?

    一、國家豁免立法中的溯及力問題的產生

    “法律必須是穩定的,但不可一成不變”。羅斯科·龐德的這句話揭示了一個永且無可辯駁的真理:法律應該具有穩定性,但又必須服從社會進步提出的正當要求,跟上時代的需要。2004年美國最高法院對“納粹掠奪藝術品案”的判決顛覆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是為了避免當事人賴以塑造其行為的法律規範發生不必要的“事後”改變,但外國主權豁免的主要目的並不是讓外國政府及其所屬機構依賴美國政府關於豁免的承諾來調整他們的行為,這種豁免其實反映的是當下的政治現實和關係,它的目的是給予外國政府及其所述機構一些“現在的”保護,使它們免受訴訟的不便。這是一種“禮讓”的表示,而非“權利”的賦予。這引起了軒然大波。

    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完善的國家豁免法,所以借鑒國際立法和外國立法經驗,結合《聯合國國家及財產豁免公約》,盡早製定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豁免法。新法製定後,溯及力問題就不可避免。一般國家豁免立法領域內基本采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二、國家豁免法溯及力的特殊性

    國家豁免(State Immunity)是指一國的國家行為和財產不受另一國家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麵的管轄。國家豁免是19世紀逐漸形成的一項習慣法規則。從上述國家豁免的定義範圍可知,國家豁免法與其他部門法有著很大的區別,因此,在溯及力問題上,也有著自己獨特的特征。

    (一)國家豁免法主體的特殊性

    國家豁免法不同於其他的法律,其根據是國家主權平等,每一個國家在國際社會都是一個擁有獨立自主的法律地位主體,相互之間沒有隸屬關係,也沒有相互管轄和支配的權力。國家是國際法上國家豁免的當然主體。國家之間是平等的主體,相互之間沒有管轄的權利因此,要求另一國家對本國尚未製定的法律承擔法律後果,顯然是不利於我國的國際交往,因此,應該堅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二)它是程序性規範和實體性規範的結合

    在國家豁免法中,有關豁免的主體、豁免的範圍等問題為實體性問題,而關於執行豁免的規定,不免又會引起程序事項。由於程序性法律與實體性法律的性質不同。法的溯及力對於這兩者的適用方式有著明顯的不同。有學者主張:實體法以不溯及既往為基本原則。但程序法無此原則,與此相反,在新程序法生效時尚未處理的案件,均應采取程序從新原則,按照新程序法處理。我們探討法的溯及力的前提是對於事件和行為尚未進行法律適用並做出法律判斷,如果已經做出法律判斷,根據法律的既判力原理,不能在對同樣的事實或行為進行再一次的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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