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國有企業利潤分配問題初探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時代金融(2013年11期) 本章:正文 國有企業利潤分配問題初探

    國有企業利潤分配問題初探

    企業論壇

    作者:彭晶

    【摘要】本文回顧了我國國企利潤上繳與分紅製度的演變曆程,指出確立國企分紅製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然後結合我國目前國企分紅製度的實踐效果,從建立並強化分紅收繳剛性機製、設計有效地約束機製、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製度和紅利支出原則等四個方麵設計出我國國企分紅製度的發展方向與目標。

    【關鍵詞】國有企業 分紅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進入實施階段,國有企業隻上繳稅收不上繳紅利的時代將成為曆史。但是收繳的紅利怎樣能得到充分利用,如何讓全國人民都能從國企溢價中受益,這些都是國有企業利潤分配急需解決的問題。本文試圖就此進行探討,以對我國現階段國有企業利潤分配問題的提供有益參考。

    一、我國國企利潤上繳與分紅製度演變曆程

    (一)統收統支(19491978)

    建國後的經濟恢複時期,國有企業利潤全額上繳。“一五”時期,國家實行企業獎勵基金和超計劃利潤分成製度,但資金使用效率較低,這一時期國有工業企業留利占實現利潤10.2%。三年調整時期,國家取消了利潤留成辦法,恢複企業獎勵基金製度,期間國有工業企業留利占實現利潤的3.8%。“文革”期間,國家取消企業獎勵基金製度,企業實現利潤基本全額上繳,國有工業企業留利僅占實現利潤的0.17%。可見,1978年以前,統收統支的分配體製嚴重影響了企業和職工的積極性,製約了經濟的發展。

    (二)放權讓利(19781992)

    1978年11月,國務院下發《關於國營企業試行企業基金的規定》,對獨立經濟核算的國營企業、基本建設單位和地質勘探單位試行企業基金製。這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企業積極性,但基金的提取沒有同企業的經營成果和貢獻大小掛鉤,激勵不足。

    1980年1月,國務院批轉《關於國營工業企業利潤留成試行辦法》,規定利潤增長的40%留企業,60%交國家。利潤留成製度把企業的經濟利益同企業的經營成果緊密結合起來,調動了企業增產增收的積極性,缺點是利潤留成比例不合理,爭基數現象普遍。

    1984年9月,國務院同意財政部《關於在國營企業推行利改稅第二步改革的報告》和《國營企業第二步利改稅試行辦法》,把工商稅按性質劃分為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鹽稅等四種稅,對某些采掘企業開征資源稅,恢複和開征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四種地方稅,對盈利的國營企業征收所得稅,對國營大中型企業征收調節稅等。第二步利改稅改革是國家與企業之間分配關係的一次重大調整,也是工商稅收製度上的一次全麵性改革。不足之處在於稅利不分,企業所得稅稅負偏重以及稅前還貸加劇投資膨脹。

    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製的成功,為國有企業改革注入了新的動力。1987年,國家推行多種形式的經營承包責任製,1990年又實行第二輪承包。承包製促進了市場機製的發育和形成,為間接調控奠定了基礎,但同時也出現承包企業短期行為嚴重,國有資產流失,財政收入增長緩慢,重複建設和地區分割盛行等問題。

    (三)利潤留存(19922007)

    1992年以來,我國加快了市場化進程。1993年12月,國務院下發《關於實行分稅製財政管理體製的決定》,規定國有企業統一按國家規定的33%稅率交納所得稅,增設27%和18%兩檔照顧稅率。取消對國有大中型企業征收的調節稅、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並逐步建立國有資產投資收益按股分紅、按資分利或稅後利潤上繳的分配製度。

    (四)分類上繳(2007年至今)

    隨著國有企業的外部經營環境和盈利狀況的顯著改善,2007年9月,國務院發布《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同年12 月,財政部會同國資委發布《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明確國有資本收益主要形式是國有企業上繳的稅後利潤,國有資本收益收取對象為中央管理的一級企業,中央企業上繳利潤的比例分三類執行。目前隻對國資委旗下的116家企業及中國煙草公司的紅利部分進行收繳,國企分紅尚未全麵鋪開。

    二、確立國企分紅製度的必要性及重要意義

    (一)提高資本使用效率,降低財務成本與風險

    與其他國家相比,中國的儲蓄率和投資率都偏高。公司部門(包括國有企業)的高儲蓄率是導致高儲蓄和高投資的關鍵因素之一。相當於GDP20%(比美國和法國高一倍)的留成利潤為超過一半以上的企業投資提供了資金。從提高投資效率和擴大消費的角度考慮,有必要重新審視國有企業的治理結構和分紅政策。

    由於存在現成的融資來源,留存利潤為企業投資提供大規模的資金從而促進產業的擴張。但是,這種融資方式也固然存在其缺點,這些缺點在經濟不斷發展並日益複雜的情況下會越來越明顯。其中一個關鍵的問題是,企業內部的資本配置無法像從金融部門獲得融資那樣受到嚴格的審核監督,而這很可能影響投資效率。如果公司的成長前景和盈利能力都不錯,治理結構也相當完善,那在企業內部配置一部分利潤會是合理和有效的。但是,如果企業的成長和盈利前景並不樂觀,公司治理也不健全,那在企業內部配置資本的效率很可能非常低,這時將部分利潤分給股東反而會提高配置效率。經濟上來說更合理的辦法也許是將這些利潤通過金融市場投資於其他行業,或者用於消費。缺少嚴格的審核監督也很可能導致企業投資行為與經濟周期同步而不是反周期,使得整個經濟更容易出現大起大落。在企業的治理結構不健全的情況下,這些弱點尤其突出。

    因此加強國有企業的公司治理、提高分紅水平將有助於對資本配置進行更嚴格的審核監督。從而就能夠改善資本使用效率,並且在投資與消費的權衡取舍中更傾向於消費的增長。

    (二)節約政府成本,簡曆競爭機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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