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香港廉政公署成功經驗給我國企業內部審計製度建設的啟示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時代金融(2013年11期) 本章:正文 香港廉政公署成功經驗給我國企業內部審計製度建設的啟示

    香港廉政公署成功經驗給我國企業內部審計製度建設的啟示

    財會園地

    作者:謝旺 張明源

    【摘要】自廉署成立以來,經對貪汙腐敗的懲治,香港的廉政情況取得長足的進步,往常的腐敗成風的形勢很好的遏製。到如今,香港政府以高效及廉潔聞名。筆者認為,廉署之於香港,如同企業內部審計對企業而言,在性質及作用上異曲同工,而前者在其職能得到良好發揮,其功不可沒的製度建設,對於內部審計職能得到有效充分地發揮,也是值得借鑒以及參考的。

    【關鍵詞】廉政公署 內部審計 製度建設

    一、廉政公署簡介

    廉政公署(簡稱廉署;英語: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ICAC)以肅貪倡廉為目標,采取防止、教育及調查的方式執行。1974年2月15日,香港第25任港督麥理浩(Mur-ray Maclehose 19711982年任港督)頒布《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宣告了獨立的反貪汙機構即廉政公署的建立。

    二、廉政公署的產生給香港帶來的變化

    香港也曾是貪汙成風、腐敗盛行的社會。尤其從上世紀中期以來,由於當時經濟的迅速發展,社會服務的需求逐漸增多,各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構諸如政府部門等貪汙受賄風行,使得老百姓苦不堪言。警界貪汙問題最為為嚴重,在其他公共服務機構亦普遍存在,如病人想住院,必須給醫生及護士“茶錢”,給過“打賞”,才可有便盆或開水;商人則視行賄送禮為做成生意的關鍵所在。當時流行這樣的比喻:貪汙如同一巴士,你或上巴士跟大家同流,或在路旁一聲不吭,但若阻擋在前,隻會為其撞倒。受賄以及分贓逐漸製度化,即便某人一開始正直善良,但當獲得了公共權力後也會逐步步入到腐敗的行列當中。

    1973年,葛柏作為當時香港總警司,被發現擁有四百三十多萬港元,當被律政司要求在一周內解釋巨款來源時,他竟輕易逃離香港到了英國。他的潛逃使得長期積聚的民怨驟然噴發。學生們走上街頭,同時得到了人民群眾響應,他們高舉著“反貪汙、捉葛柏”的橫幅,抗議當時政府未能很好地打擊和處理貪汙犯罪行為。

    迫於各種壓力,1973年10月17日,總督麥理浩爵士宣布成立—個獨立的廉政公署著力懲治貪汙。1974年2月,香港立法通過了《總督特派靡政專員公署條例》。廉署成立後便即刻采取諸多反貪行動,以強有力地懲治公共部門中成片的腐敗。隨後,廉署經數回交涉,使得葛柏從英國引渡至香港接受審判;貪汙之集團,均已全部粉碎。約四年光景,警界腐敗集團幾近消除,對於公職人員的舉報比例年年降低,從廉署成立之初的百分之九十降低到近年占整體舉報的百分之三十。自廉署成立以來,經對貪汙腐敗的懲治,香港的廉政建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到如今,香港政府以高效及廉潔聞名。

    三、廉政公署之於內部審計的相同點

    (一)性質的共同

    1.廉署的權威性和獨立性。廉政公署在香府、警察及公務員係統之外,其中的廉政專員由港督直接任命,並且專員不得在政府部門擔任其他任何職務,除廉政專員的其他人員均由專員任命;政府還不斷為廉署供應其需要的人、財、物等各種資源,其運作的費用以獨立預算的形式由特區總督親自審查批準,並且其中職員報酬豐厚。這便使得廉署在組織上、人事上以及經費上具有了相當的獨立性,在開展工作時可以免受其他部門的幹預。

    由於其在成立後有力打擊貪汙腐敗,使得香港從當初的賄賂盛行的社會到如今人們安居樂業、規則公平、政府廉潔的社會,加上其在各種媒體上良好的宣傳,其在港乃至整個世界的影響力以及權威性毋庸置疑。

    2.內部審計的客觀性、獨立性及權威性。IIA《內部審計實務標準——屬性標準:1100——獨立性與客觀性》規定,內部審計活動應該獨立,審計師在開展工作時應該做到客觀。在獨立性要求方麵,內部審計應做到形式上和實質上的獨立。形式上的獨立是指內部審計部門應高獨立於被審計的部門,不受其管理或者製約,且在經濟上與被審計部門無利害關係及經濟往來;實質上的獨立也成精神獨立,是指審計組織及人員在實施審計時能完全自主地製定審計方案,決定審計程序和方法,不受個人情感和外界環境的幹擾。另外,通過首席審計執行官在機構內應該向能使內部審計活動履行其職責的層級報告來加強獨立性。事實上,報告關係的獨立性很大成大程度上決定了審計活動的獨立性。客觀性方麵:內部審計師應該以公正的態度,避免利益衝突;當獨立性或客觀性受損或者可能受損時,都應該向有關方麵披露;內部審計師應該避免評價他們以前負責的過的工作,當對首席審計執行官負責的工作進行確認服務時,也應該有獨立於內部審計活動的第三方的監督。

    內部審計活動通過其自身的獨立性和客觀性,在給組織提供增值活動,助於組織目標得以實現的過程中確保了其自身的權威性。

    (二)為保持獨立性二者的報告關係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廉政公署對行政長官負責,全權獨立處理一切反貪汙工作,《廉政公署條例》亦有規定,除行政長官外,廉政專員不受其他人指示和管轄;同樣,為確保內部審計部門獨立開展工作,其應該向企業的審計委員會、董事會以及相關的治理機構報告,這種報告關係是內部審計權力以及獨立性的根本保障。

    (三)職能上的相似性

    1.廉政公署職能。香港廉政公署通過宣傳自身的反腐能力,增強大眾反腐知識,積極動員人民參與到反腐的行列當中,並且通過製定嚴刑峻法增加貪汙者的腐敗成本等,全方位地進行著打貪治腐。

    2.內部審計職能。相對於廉署的打擊貪汙腐敗,內部審計通過對管理者履行職責的合法性和合規性審查,以及對國家現有法律、政策,行業的規定和標準的遵循性審計,查找錯誤,防止舞弊,用以降低企業違法的可能性,嚴肅財經法紀。

    3.對於已查明的違法事件處理方式。為防止廉署濫用職權,廉署在調查和搜集完官員的貪腐證據之後,各種材料均交到律政司,由該司司長決定是否據此檢舉控告相關的人。

    而當內部審計人員發現或者懷疑公司有人違紀違法時,需將有關情況與公司內法律事務部詢有關情況。

    本文之所以將廉署與內部審計聯係起來研究,除了以上二者之間的相同之處外,筆者認為,廉署的製度建設上的先進性,也是我國內部審計製度建設時候可以借鑒以及參考的。

    四、廉政公署的製度先進性之於內部審計可借鑒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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