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以十八大精神為指針,規範律師閱卷接待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科技與企業(2014年24期) 本章:正文 以十八大精神為指針,規範律師閱卷接待

    以十八大精神為指針,規範律師閱卷接待

    改革探索

    作者:劉相義 李雲青 梁國武

    【摘要】十八大報告指出:要全麵推進依法治國。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切實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要健全權力運行製約和監督體係。堅持用製度管權管事管人,推進權力運行公開化、規範化,完善司法公開,加強各類監督,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根據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規則相關規定,案件管理部門承擔有律師閱卷接待任務,這是一項嶄新的工作,已成為我院檢務公開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展示我們檢察院形象的又一窗口。

    【關鍵詞】案管部門;律師接待

    修改後的《人民檢察刑事訴訟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有關申請、要求或者提交相關書麵材料的,案件管理部門應當接收並及時移送相關辦案部門或者與相關辦案部門協調、聯係,具體業務由辦案部門負責辦理,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該規定明確了案管部門為律師接待的第一窗口,這是案件管理部門新的業務,案管部門需要適應新形勢,製定新舉措,保障和應對律師執業權利的新變化。筆者結合工作實踐,對案件管理部門如何搞好律師接待工作談以下粗淺認識。

    一、案管部門承擔律師接待工作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符合管辦分離的需要。為強化內部監督,案管部門應運而生,容管理、監督、服務、參謀為一體,承攬了業務部門的部分事務性工作,使業務部門將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放在辦案上。律師接待工作是業務部門的事務性工作之一,以前律師閱卷工作需要提前預約,由辦案人安排時間。然後由專門人員,一般是案件承辦人,負責辦理律師閱卷手續。並且為保證卷宗安全,辦案人員還要全程在場監督律師閱卷,這樣就占據了辦案人很多辦案時間。因此,將律師接待工作由案管辦承擔,實現管辦分離,為業務部門節約了時間,有利於減輕業務部門事務性負擔,提高辦案效率。

    (二)符合司法公正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往的律師接待工作都是案件承辦人直接與辯護人接觸,中間可能會出現辦案人和辯護人交涉案情、影響公正執法的現象。案管辦的介入,實現了管辦分離。通過案管部門這道“隔離牆”,切斷或減少了辦案人與辯護人的直接聯係,有利於減少和預防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的發生,保證司法的公正。

    (三)符合信息化建設的需要。以往的律師閱卷工作,大多是律師直接接觸卷宗,進行查閱、摘抄、複製等工作,卷宗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難以保障。現在全省案管部門正在推進采用高速掃描儀及案件管理軟件等高科技設備和技術,逐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將紙質卷宗電子化,今後將實現網上查閱、打印,保證律師閱卷的快捷、高效。此外,律師閱卷時在專門的閱卷電腦上查閱卷宗,電子卷通過網上閱卷係統才得以查閱,並且不可修改。因此,即使在無人監督的情況下,律師也無法毀損、篡改電子卷。這樣既保證了律師充分行使閱卷權,又保證了卷宗的安全。

    二、案管部門麵臨的新課題

    新《刑訴法》對律師在訴訟活動中的權利進一步完善,同時又通過與律師法的銜接,為律師執業權利提供了充分保障。這增強了偵查活動的公開性、控辯雙方的對抗性,對實現司法公平、公正具有積極意義,同時也給檢察機關的執法辦案帶來了挑戰。作為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全麵負責接待、保障律師執業,將麵臨更多的挑戰。

    (一)與業務部門的配合問題。新刑訴法對律師執業權利進一步擴大、完善,給檢察辦案帶來新的挑戰。比如,律師通過提前介入、調查取證等權利的行使,可以知悉案件的全部證據及證據的薄弱環節,可能會強化犯罪嫌疑人僥幸的心理防線,增加案件的審訊難度,刑事案件證據尤其是言辭證據將更加不穩定。律師通過會見權、閱卷權的全麵行使,可能比檢察人員掌握更多的證據,從而以證據“突襲”影響案件的起訴和判決。這些都給自偵、公訴等業務部門執法辦案帶來極大的挑戰,所以業務部門對律師的執業要求會有抵製、拖延,這就需要案管部門加強與業務部門的溝通,爭取業務部門做好對應工作,對律師執業積極配合。

    (二)與律師執業的銜接問題。現階段,案管部門作為律師接待的第一窗口,全麵負責律師查詢、閱卷、約見工作。新刑訴法施行後,律師對閱卷、會見將提出更高要求。在案件偵查、批捕、審查起訴環節,律師將會深度參與案件,會更大範圍、更深程度上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詢問案情、提出辯護意見、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材料等要求,這就給案管部門的工作增加了難度。

    三、幾點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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