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國和美國保險代理人製度比較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企業文化(2013年5期) 本章:正文 中國和美國保險代理人製度比較

    中國和美國保險代理人製度比較

    文化論壇

    作者:呂誌

    摘 要:保險人代理製度在我國經過近二十年的發展,取得了一定的發展,但仍存在很多問題,如保險代理製度監管不嚴、保險代理人素質不高等。本文簡要對中國和美國保險人代理製度進行了對比。

    關鍵詞:中國和美國 保險 代理人

    一、保險代理人的種類及製度

    美國保險代理人類型多種多樣。根據代理業務的不同,可以分為人壽保險代理人、財產責任險代理人、事故及健康險代理人。按保險代理人和保險公司的關係不同,分為獨立保險代理人和專業保險代理人。獨立保險人獨立於保險公司,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同時為幾家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在保險公司授權範圍內開展活動。專業保險代理人隻能為一家公司或某一保險集團代理業務,並依附與保險公司。按照保險代理機構的經營管理模式和機構設置不同,分為總代理人、分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總代理人是獨立的經營者,以公司的形式在保險公司授權的範圍和區域內銷售保險。分代理人是直接由保險公司設立的業務代理機構,其經理是保險公司的雇員,由保險公司來支付其費用。

    我國保險人代理種類不多,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以保險代理公司為主,中介代理市場比較混亂。而且保險代理人數目龐大,從業門檻相對較低,雖然保監會出台了一係列法規政策對保險代理人從業資格準入、從業行為管理等作了相應監管,但保險代理市場仍然比較混亂。表現在沒有一個像美國那樣明確的保險代理人層級製度。中國保險代理人隊伍良莠不齊,部分保險代理人缺乏誠信,使得保險代理人整理形象受損,降低了整個行業的誠信。此外,保險代理人在整個保險公司運營中處於比較弱勢的地位,在社會上的認同度也比較低。

    我國現行的保險代理人製度是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簽訂業務代理合同,保險代理人按其業績抽取傭金,保險公司不為其提供底薪,不提供福利和保障。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從法律的角度看,保險人與保險代理人之間的關係是委托授權性質的代理關係。保險代理人在保險合同授權的範圍內,以保險人的名義進入保險市場,從事業務活動,在其授權的範圍內與投保人所作的簽約、收費等行為所產生的一切經濟和法律後果均由保險人承擔。由於保險人是否授權,保險代理人是否接受授權,都取決於各自的意誌。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實質是平等的經濟利益主體,從而決定了其相互之間沒有依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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