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一次錯嫁失去的全部家當(2)

類別:未分類 作者:魚次方 本章:117.一次錯嫁失去的全部家當(2)

    當事人在敘述事情的時候,關注點往往不能契合法律的關注點。祝瑋姍條理清楚的說著自己的理由,隻是,重點已經錯失。

    於普通人的認知與邏輯而言,法律已經規定婚前財產在離婚時候,仍舊歸原所有人所有,不會因為婚姻而與對方有所有權轉移的關係,那,自然不應該在還清共同債務的時候被強製扣押;何況,離婚的時候所有的財產與債務已經分給清楚,那,離婚後財產更不應該因為對方的債務被分割。

    “我說的不對?”祝瑋姍追問了一句。

    杜蘅無奈的搖搖頭。

    “可能不是你想的這樣的,你願意把你們的債務問題,還有你和先生的事情簡述一下嗎?他所欠的債,是你們結婚後離婚前的共同債務吧。”

    杜蘅根據說掌握的極有限的信息分析道。

    祝瑋姍點點頭,略是詫異於杜蘅的分析。

    “您怎知道的?你為什這說?”

    “這個問題不難猜到。你會被當做共同債務人起訴,你的婚前財產會因為債務被保全,如果不是你自己的債務,那肯定是婚後的共同債務。”杜蘅道。

    “那就算是婚後的共同債務,也沒道理查封我婚前財產啊。不是婚姻法說了嗎?婚前的財產歸個人所有,不可能變成夫妻共同財產的。我自己的財產為什要替他還債?”祝瑋珊道。

    杜蘅搖頭:“你說的這是兩個概念了。你剛剛也講了,是《婚姻法》規定的婚前財產不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那這個法律條文約束的是你們夫妻雙方在結婚離婚時的情況,不可能去約束別人。而共同債務,它的相對方的是債權人。不管是什時候的債務,隻要你需要承擔債務,那就是以你全部的財產承擔債務的,不會,因為財產是婚前的財產,便可以逃避。”

    杜蘅看到祝瑋珊拿過來的材料有離婚協議,便多看了幾眼。祝瑋珊與先生高雷結婚時間兩年,協議離婚,沒有共同財產,沒有共同債務,各自婚前財產各歸所有。離婚協議很是簡略並且不具體,是很粗糙的版本,看來是被不太細心的民政局工作人員錯放過了。

    祝瑋珊手另有這次債權人起訴的起訴書以及證據材料。債權人是金銳資產管理公司,涉案的金額是五百六十餘萬。其中一百萬是以高磊個人借款的名義簽署的,四百萬是以源興貿易有限公司名義貸款,法定代表人高磊擔保。兩份借款的簽署時間分別是2015年12月和2016年9月。

    “我們的離婚協議,都寫清楚了,誰的債務誰承擔的……再說,錢不是我借的,不是我花的,我都不知道的。”邵瑋珊嘟囔著,一臉的無辜,憤慨和不服。

    “你看,你們的離婚協議,簽署雙方是您與您的前夫,協議合同等等都是有相對性的,它的約束力隻追溯及你們簽字的雙方,對第三人無效的。你們婚後的借款,對於第三人來講,他可以起訴其中的一個人,也可以同時起訴你們。為了追償債務,債權人通常是會起訴兩個人的。你們婚姻存續時間是15年7月至16年12月。隻要借款發生在這段時間,不是非法借款,都會被認為是共同債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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