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9章 番外:《新史記·太宗本紀》(後元)三

類別:曆史軍事 作者:中丞佐吏 本章:第439章 番外:《新史記·太宗本紀》(後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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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鼎十二年冬十月,丞相申屠嘉任期滿,被賜予讚拜不名,入朝不趨的榮譽。

    冬十一月,任命曲周侯酈寄為丞相,以賈誼為禦史大夫。

    春二月,南越王趙佗送來了收成很高的稻種,朝堂百官建議太宗皇帝下令,在關中大規模種植水稻,以替代粟米。

    太宗皇帝說:天下百姓習慣粟米為糧食已經很多年,宿麥也是最近幾年才被百姓接受,如果把所有土地的粟米都改成水稻,那百姓可能會不習慣。

    百官紛紛表示太宗皇帝明眼萬。

    於是太宗皇帝下令,以主爵都尉標出水稻價格,每石按七十錢的價格收購。

    這個時候,主爵都尉的糧食價格,已經比正武年間下降了很多,百姓從主爵都尉買糧食,粟米每石隻需要四十五錢,宿麥每石六十錢,麥粉一斤一錢。

    聽說主爵都尉標出每石七十錢的水稻價格後,長安百姓紛紛前往大農,想要購買水稻的種子。

    這時,擔任大農丞的公孫弘站了出來,告訴太宗皇帝:水稻的種植需要很多水,如今關中的土地,能滿足水稻種植的地方很少。

    大農丞公孫弘,也就是後來的公孫丞相,是在文鼎七年的時候,被菑川國舉薦為了賢良方正,和賈誼同齡。

    聽到公孫弘的建議後,太宗皇帝派大農有司去勘察,發現種植水稻確實需要很多的水。

    於是太宗皇帝開內庫,撥錢二百萬萬,在關中廣設水利。

    在過去,朝堂建設水利,都是讓百姓服徭役,隻發放每天五錢的勞役廢,以及口糧,但太宗皇帝卻說:徭役當然是百姓的責任,但讓百姓過上更好的生活,也同樣是皇帝的責任。

    百姓家中的壯年男子,從春天到秋天都要忙碌在田間,冬天家還要補種冬小麥,適齡的男子還要去參加冬訓。

    如果我在關中大開徭役,那關中百姓家中的田畝就會沒有人照料,家中的老幼也會沒有人照顧,冬訓也可能被荒廢,這是明智的君王不會采用的。

    於是頒布詔示,按照壯年男子每天五十錢,稍年長、稍年幼的男子四十錢的標準,在關中興修水利。

    同年夏四月,關中的龍首渠、六輔渠、白渠,以及漢中地區的褒斜道同時開始動工,關中數以百萬計的餘子參加到了其中,原屬於少府的軍工部也貢獻出了將近一百萬蠻夷奴工。

    秋七月,太宗皇帝又下令,在秦鄭國渠的基礎上清理、拓寬河道,並挖掘更多的支流,讓更多的土地得到灌溉,並讓禦史大夫賈誼作為這件事的主事人,大農丞公孫弘作為助手。

    秋九月,禦史大夫賈誼、大農丞公孫弘聯名上書,表示關中的水利工程耗費了太多錢,內庫的儲存受到了很大影響,這對於皇帝掌握朝堂十分不利。

    文鼎十三年冬十月,太宗皇帝頒布《鹽鐵令》,規定天下所有的鹽、鐵,都隻能由官府來負責銷售。

    這其中,鐵的售賣被交給了原屬於少府的軍工部,另外在主爵都尉下新設一司,負責鹽的售賣。

    冬十一月,主爵都尉並入大農。

    春正月,吳國丹陽郡發生漢軍將士殺害商賈的事件,太宗皇帝讓廷尉張釋之細查。

    最終,廷尉張釋之上奏太宗皇帝:被殺害的商賈,都是在吳地和南越之間倒賣糧食、布匹、鐵器的商人,通過行商,在過去十多年積累下了幾萬萬錢的財富,卻沒有上繳過商稅。

    這些商人又通過賄賂當地官員,在過去十幾年都沒有服徭役、兵役,由於家沒有土地,也從沒有繳納過農稅,口賦也去向不明。

    丹陽郡的軍卒按照太宗皇帝頒布的《討胡令》,將這些商人不交稅、不納賦、不服役的舉動,歸為了蠻夷,所以才殺死了這些商賈。

    消息傳出,天下商賈都人心惶惶,短短半個月之內,前往內庫繳納商稅的商人就把長安所有的客棧酒樓給沾滿,內庫在十五日之內收回了商稅近四十萬萬錢。

    得知這些狀況之後,太宗皇帝頒布詔諭,重申了呂太後所製定的《金布律》,並認可了丹陽將士對不繳納商稅,不服從徭役、兵役,不繳納農稅、口賦的商人,視為蠻夷的做法。

    春三月,朝堂三度通過太宗皇帝《車船律》作為呂太後《金布律》、《津關律》的補充條款,並在禦史大夫門下新設立水衡都尉,由義安侯田叔擔任都尉。

    《車船律》規定:商人除了按照《金布律》《津關律》繳納的商稅之外,還要按照運送貨物的乘具大小,繳納行商的稅費,標準為每輛馬車行走五百一算,每個船行駛百一算。

    除此之外,水衡都尉將有權力隨時查看商籍,並在每年年終,對商人的財產、過去一年的盈利做出核算。

    商人過去一年的盈利高於十五萬錢,低於三十萬錢的,按三十稅一繳納商賈稅;

    高於三十萬錢,低於五十萬錢的,按照二十稅一繳納商賈稅;

    高於五十萬錢,低於七十萬錢的,按照十五稅一繳納商賈稅;

    高於七十萬錢,低於九十五萬錢的,按照十稅一繳納商賈稅;

    高於九十五萬錢,低於一百二十萬錢的,按照六稅一繳納商賈稅;

    高於一百二十萬錢,低於一百八十萬錢的,按照四稅一繳納商賈稅;

    高於一百八十萬錢的,統一按照三稅一,來繳納商賈稅。

    商人的行商所得,由水衡都尉按照商賈的貨物購買價格、出售價格,以及購買、出售數量來核算,其餘人力、損耗等成本,按照當地平賈給出的標準計算。

    水衡都尉需要在每年春正月之前,核算出天下商人去年的盈利,以及應該繳納的商稅,商人務必在春三月之前,把應該繳納的稅款上繳當地官府,並由官府轉呈長安,不得截留。

    發現商人謊報收益,逃稅、漏稅的,抄沒所有財產,完為城旦舂,當地縣衙一百石以上的官員處以流放河南(河套)、安東的處罰,郡衙當年的審計課為殿。

    在核算出商人去年的行商所得,以及應當繳納的稅款之後,核算內容需要在商人所在的縣衙外公示一個月,當地百姓對核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到當地縣衙或郡衙舉報,縣衙、郡衙務必上報水衡都尉。

    如果最終審查結果屬實,舉報的人按照被舉報商人家產一百分之一的比例,賜給獎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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