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96章 禮與法(上)

類別:玄幻魔法 作者:蒼穹戰狼 本章:第996章 禮與法(上)

    張嘉師對於秦製的想法並不算太多,但是對於已經修正的部分律令,張嘉師采取的是一種比較強製性的手段,而這種手段更多是以律法的修正作為根基。

    張嘉師在穿越到秦帝國以及主掌帝國地方軍政到核心中樞權利的長時間以來,認識到一個事情,那就是對於律法而言,行之有效的執行性是最為關鍵的地方。

    ……

    在中國曆史上的春秋戰國時期,也可以說是中國法律基礎出現的時代。

    在春秋時期,有可能是因為周王室的威嚴淪喪,而周禮的主導性同樣受到非常重要的打擊,在這個時候,沒有禮法在人心中的支撐,很多地方的人員變得沒有自律性,從而讓很多時候原本是無法得到支持的事情變得理所當然,其中,多個國家出現君,內亂的情況就是這種體現之一。

    後世有一種觀點認為,製度規範的建構須是正當的。

    周禮就是這種在沒有法律時期的製度規範的代表。

    在這種觀點的認識當中,差等之愛的“愛而利之”將會導致利益衝突,就需要建立某種製度規範來解決這種利益衝突問題。這就意味著:製度規範的建構必須越差等之愛、追求一體之仁。這就是正當性原則的要求。

    所謂“正當”,先是要求製度設計的公正性。公正的關鍵是“公”的觀念:公則正,不公則不正。這涉及的是“公”與“私”的關係問題。“公私”觀念在中國文化傳統中很早就已出現了。當然,古代的“公私”觀念和現代的“公私”概念是有所不同的;但是,這種不同並不是“義”層麵上的,而隻是“禮”層麵上的。

    換句話說,公私的分別本身乃是一個普適的區分,克私奉公亦是一個普適的原則;而這個普適原則在製度層麵上的具體實現方式,則是因時因地而變動的,即取決於具體的、如不同時代或不同地域的生活方式。

    在《周禮》創作的時代,“公私”在製度規範層麵上的分別有其具體的曆史內容。

    例如《夏官司馬?大司馬》說:“大獸公之,小禽私之。”《秋官司寇?朝士》也說:“凡得獲貨賄、人民、六畜者,委於朝,告於士,旬而舉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在當時的社會生活方式中,例如在“個人→家→國→天下”的社會結構中,家對於個人來說是公,對於國來說則是私;國對於家來說是公,對於天下來說則是私。

    然而與此同時,《周禮》蘊涵著更為根本的、在正義原則(義)層麵上的一般公私觀念,意味著不論在任何生活方式下,製度規範之建構的出點都必須是克私奉公的。

    這種一般公私觀念在正義問題上的體現,就是“公正”的觀念。例如《天官?小宰》談到吏治廉政的公正問題:“以聽官府之六計,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鄭注:“既斷以六事,又以廉為本”;“正,行無傾邪也”。賈疏:“雲‘正,行無傾邪也’者,以其行正直,言公正無私也。”這是一般性的公正性觀念的一個例子。

    但賈疏所說的“公正無私”並不是十分準確的理解,因為“公正”並不意味著“無私”。越差等之愛、追求一體之仁並不意味著否定愛的差等性,例如“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並不意味著否定“己欲立”“己欲達”,“克己”並不意味著“滅己”,如此等等。這其實是一種“中道”原則:既不因私害公,也不以公滅私。

    所謂“正當”同時也意味著要求製度設計的公平性。公平的觀念在中國文化傳統中通常被表達為“均”或“均平”。孔子說過:“丘也聞,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蓋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

    《周禮》同樣是用“均”、“平”的概念來表達正當性原則所要求的公平性。

    “均”的本義指土地分配的均平、均勻。

    《說文》解釋說:“均,平也。”

    《地官?小司徒》說:“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這也存在著一種區分:“均土地”體現的是一般正義原則所要求的公平性;而上地、中地、下地的劃分則是其具體的製度設計。

    引伸開來,建立這種製度的一個基本目的,乃是“均節財用”,就是在一種秩序結構中恰當適宜地分配利益。

    如《天官?大宰》說:“以九式均節財用。”賈疏:“式謂依常多少,用財法式也”;“此九者,亦依尊卑緩急為先後之次也”。

    《天官?小宰》也說:“治職,以平邦國,以均萬民,以節財用。”

    賈公彥釋《天官塚宰》“均邦國”說:“雲‘佐王均邦國’者,以大宰掌均節財用故也。”

    土地的分配屬於財富的一次分配。在這種分配的基礎上,《周禮》設置了“土均”、“均人”的職官,負責稅賦、徭役,屬於財富的二次分配。

    《周禮》的土均、均人的製度設計,皆屬於“禮”的範疇,這是可以“損益”的;然而這種製度設計所根據的則是“義”的原則所要求的公平性,是普適的原則。

    須注意的是,“均平”、公平的原則絕非平均主義原則。平均主義對於公平、均平的一種典型誤解就是:利益的分配采取利益物除以利益者(分母)的方式。這其實已經是一種製度設計、而不是正義原則的問題了;再者,這種平均主義的製度設計到目前為止仍不具有現實性,即使是現代性的“平等”原則也始終處在仍在進行的現代化曆史進程的製度變動過程之中。

    公平、均平之“義”,其要領乃在於要求建立一種秩序(秩敘);在這個秩序結構中,人們分別獲得一種恰當適宜的利益分配份額。

    例如《天官?宮伯》:“行其秩敘”;“月終則均秩,歲終則均敘”。鄭注:“秩,祿廩也。敘,才等也。”賈疏:“秩謂依班秩受祿,敘者才藝高下為次第。”這個秩序結構的具體形式、即“禮”,乃是曆史地損益變動著的;然而無論怎樣變動損益,秩序必定會表現為一個結構係統,而任何社會結構係統必定表現為“禮以別異”的差異分別。

    製度規範的損益變動,涉及到中國正義論的另一條正義原則:適宜性原則。事實上,如果不討論適宜性問題,那,公平性就是無法具體落實的。顯而易見,仁愛的動機並不一定必然導致良好的效果;同理,具有正當性出點的製度建構未必能夠保證這種製度的結果是好的。因此,如果說正當性原則是一條動機論原則,那,適宜性原則就是一條效果論原則。適宜性原則要求製度規範的設計必須考慮特定時空條件下的特定生活方式。

    因此,《周禮》是非常重視製度設計的適宜性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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