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00章

類別:玄幻魔法 作者:蒼穹戰狼 本章:第1000章

    而張嘉師很清楚一點,一個國家的法律假如能夠得到有效地貫徹,那孔子認為法律並不重要,甚至是禮法是淩駕於法律之上的想法就是一個笑話。

    而更為關鍵的是,中國治理國家的國策主體情況,有著一個很有意思的詞匯,那就是儒皮法骨。

    ……

    儒皮法骨也可以稱之為“外儒內法”。

    “外儒內法”是一種中國從漢代到清代長時間內國家政權實行的一係列國家政策的內在指導思想。即表麵上推崇儒家思想,但是實際操作上也依賴法家的思想,往往是儒法結合、儒法互濟。

    政治事功與倫理勸導,是曆代統治者穩固其統治的兩大核心手段,也是構成外儒內法這一中華文化的重要成因。一般而言,儒學重仁政,講究以倫理勸導實施統治,而法家**製,重在政治事功。但這兩種思想在漢代時即彼此糅雜,形成了互補的統治術。

    自漢代以來,中國大多數時候采用的是“內儒外法”的治國方式。所謂“內”即是內在的核心價值觀念,指導思想。“內儒”即是以儒家重視人、以人為本、合理分配利益等觀念為原則。所謂“外”,則是外在變現,具體的措施。“外法”,即以法家的觀念建立政治架構,以法治觀念治國。

    隨著網絡詢的達和書本價格下降,許多人接觸到“內儒外法”的說法,錯誤地將“內”、“外”理解成“實際內容”跟“表皮”。從而認為中國曆史上應該是“外儒內法”,即示之以儒家仁義,而以法家思想為根本。這是文言理解能力不足導致的錯誤。

    實際上,法家的“法治”與近現代西方法律思想理解的法治不同。法家是以君主為法,君主是一切的核心,君主說出的話即為法,法治的本質是服從君主指令。

    宣帝曾多用刑吏,當太子向他建議多用儒士時,他的回答是:“漢家自有製度,本以霸王道雜之,奈何純任德教,用周政乎?”

    這說明漢代統治者就已經自覺地把儒法結合起來實施統治了。

    外儒,給封建統治者披上一層仁德的外衣,內法,則為統治者的****統治提供了堅強的的後盾。依儒家學說,天地君親,有“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倫理製約,但這種倫理約束,尚不具備法律的強製性,於是又生出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三綱”,在禮教之上,雖以明顯的等級約束,進而出現“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封建律條。倫理的法製化,將一切封建禮教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下來。觸犯禮教,得到的不再是道德的評判,而是法製的製裁。

    從某種意義上講,封建宗法社會的結構形態,正是外儒內法統治術的必然產物。封建法律都披上了一層“外儒”的仁德外衣,使一切法律都找到了倫理依托。翻開曆朝曆代的律書,可以現,開頭都冠冕堂皇地戴著一頂仁德的倫理樣式的帽子。這樣做的結果,一方麵,可以為統治者的包庇縱容犯罪留下後路,又為法律向每個社會細胞延伸提供了方便之門。

    隻要是統治者不願懲罰的人,皇帝或者地方官吏都可以輕鬆地“宥”之,給予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這做,不僅不會有“枉法”的責任,反而顯示出統治者的寬厚仁慈,體恤下情。而當作為社會細胞的家族出現罪犯時,統治者又可以將某個家族成員的罪刑放大為整個家族的罪刑:族內未能很好地執行禮教,以致出此敗類!於是滅九族、連座等酷刑都可堂而皇之地用上。

    “滿門抄斬”就是以此為依據得以執行起來的。

    與此同時,這種儒法結合的統治方式,還可以延伸到封建宗法社會的每個細胞組織之中,特別是封建集權統治的後期,國家將法製“下放”到宗族,族長有權采取法律的手段懲罰族人,而法律這時保護的不是族人的利益,而是宗族製度的穩定:隻要族長認為有錯,就可以到宗祠對族人實施懲處。私設公堂在封建社會之所以不被看出犯罪,原因正在於此。

    而漢宣帝時期的“外儒內法”的重要體現,是漢宣帝在治理國家的時候,多任用執法嚴苛的“能吏”。

    而這些能吏有不少人是出自《漢書?酷吏傳》當中。

    其中嚴延年是其中的代表人物。

    ……

    嚴延年,生卒年不詳,字次卿,東海下邳人。

    嚴延年的父親擔任丞相屬官時,嚴延年在丞相府稍微學習一些法律知識,返回東海郡後擔任郡吏。通過選拔,嚴延年擔任禦史屬官,後推舉擔任侍禦史。

    元平元年,大將軍霍光廢黜昌邑王劉賀,擁立漢宣帝劉詢為帝。漢宣帝剛即位,嚴延年上奏彈劾霍光“擅自廢立皇帝,沒有臣下的禮規,不仁道。”奏章雖然擱置在一邊,但朝廷內對嚴延年卻敬而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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