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4章 解決之法

類別:曆史軍事 作者:春天的熊 本章:第184章 解決之法

    “這倆法子,其一為‘一條鞭法’,其二為‘攤丁入畝’……”驃騎將軍終於做了一回“剽竊犯”,不但盜用了八十年後張大學士的“版權”,更將滿清康熙皇帝的功勞也“盜用”了過來。

    “一條鞭法”,是明代中葉之後賦役方麵的一項重要改革:大明的土地兼並日益劇烈,地權高度集中,加以官紳包攬、大戶詭寄、徭役日重、農民逃徙,甲戶丁和田額已多不實,政府財政收入減少,針對這一情況,“一條鞭法”便應運而生。

    初名條編,又名類編法、明編法、總編法等。後“編”又作“鞭”,間或用“邊”。主要是總括一縣之賦役,悉並為一條。即先將賦和役分別合並,再通將一省丁銀均一省徭役;每糧一石編銀若幹;每丁審銀若幹;最後將役銀與賦銀合並征收。

    它是大明管理者試圖獲得一種理想狀態的各種努力:徭役完全取消;甲體係不管在形式上還是實質含義上都不再存在;任何殘留的人頭稅都將並入田賦之中。而納稅人可以通過分期支付單一的、固定的白銀來履行對國家的義務。

    “一條鞭法”的實行,至少有四大益處:一是改行“一條鞭法”後,役銀編審單位由甲擴大為州縣,對別之間民戶負擔畸輕畸重的現象有一定調節作用,使由賦役問題產生的階級矛盾暫時緩解,有利於農業生產的發展;二是“一條鞭法”的實行,使長期以來因徭役製對農民所形成的人身奴役關係有所削弱,農民獲得較多的自由;三是“一條鞭法”的推行,在一定時期內起到了杜絕苛捐雜稅的作用,嘉靖、隆慶時期的財政危機大為好轉,“海內殷阜”,“帑藏充盈”,使得明王朝政治衰落的危局也大為緩解;四是相對明初賦役製而言,“一條鞭法”較能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對商品生產的發展具有一定促進作用。因為賦役的貨幣化,使較多的農村產品投入市場,促使自然經濟進一步瓦解,為工商業的進一步發展創造了條件。

    一句話概況,實行“一條鞭法”後,既緩解了勞動人民的壓力,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稅收,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和政權的鞏固。就此角度看,這項製度可謂是當時世界上最先進的土地農業政策之一。

    而在弘治十三年,有一個名叫王睿的驃騎將軍要將“一條鞭法”提前八十年實行。

    “‘一條鞭法’目的有三,一簡化稅製,二增加收入,三方便征收稅款!而在實行‘一條鞭法’之前,務必得再行清丈土地……”

    八十年後,張大學士針對當時存在的占地多者田增而稅減的情況,率先從清丈土地入手,試圖做到賦役均平。僅部分清丈的結果(兩湖兩廣,加了個貴州雲南),便增加了土地二百八十萬頃(。8億畝)——推而廣之,若是全國範圍內的清丈土地,以弘治十三年登記冊文的“四百餘萬頃”的土地來看,恐怕隻會是個零頭。

    而驃騎將軍言及“務必再行清丈土地”——這句話如同一記悶雷,“轟隆”一聲在金殿內炸開:不管哪朝哪代,占用大片良田土地,而又“虛報、假報、漏報”,以致“逃稅、偷稅、漏稅”的人群當中,官僚們始終如一的占據著十分重要的地位!

    “眾同僚肅靜,先待驃騎將軍道完”,偉大的劉健又做了一記“獅子吼”,將嗡嗡的群臣壓了下來——弘治朝內閣首輔劉健的威望,絕不是蓋的。

    身為內閣首輔,他自是一聽便聽出了這“一條鞭法”的偉大作用:當真是既能簡化賦稅程序,又能增加朝廷收入,還能嚴厲打擊“逃稅、偷稅、漏稅”!

    “‘一條鞭法’,便是把各州縣的田賦、徭役以及其他雜征總為一條,合並征收銀兩,按畝折算繳納,大大簡化征收手續,同時使地方官員難於作弊。如此一來,沒有土地的百姓能解除勞役負擔,有田的百姓能用較多的時間來耕種土地”,驃騎將軍朝著劉健投去感激一瞥——這死老頭,有一點好:永遠都隻向著真理!

    “至於這‘攤丁入畝’,便是將丁銀攤入田賦征收,廢除‘人頭稅’,按照田地征收賦稅……”驃騎將軍今日扔的“炸彈”當真是一個接著一個,“田畝起丁,田多則丁多,田少則丁少,計畝科算,無從欺隱,其利一,民間無包賠之苦,其利二,編審之年,照例造冊,無須再加稽核,其利三;各完各田之丁,無不能上下其手,其利四……”

    一句話——“攤丁入畝”,便是教那些占有田地多的土豪們多納稅,占有土地少的尋常百姓們少納稅,它有利於貧民而不利於地主,能緩和社會矛盾、促進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

    “攤丁入畝”到底有多大的能量,我們來看一組數據便能知道:雍正末年,國家庫存銀兩由康熙末年的八百萬兩增加到六千多萬兩;全國人口更是由順治十八年(1661年)的一千九百一十三萬人猛增到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的三個多億人。

    “攤丁入畝”結束了地、戶、丁等賦役混亂的現象,完成了“人頭稅”並入財產稅的過程,徹底廢除了自西漢以來的人頭稅;由於征稅的對象是土地,政府放鬆了對戶籍的控製,增加了大量可以自由流動的勞動力,對活躍商品經濟起來推動作用;無地少地的農民擺脫了丁役負擔,不再被強製束縛在土地上,進一步鬆弛了農民對封建國家的人身依附關係,這對社會經濟,特別是對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能起到十分重大積極作用。

    它一方麵使得廣大自耕農有了穩定的生活來源,不至於淪為流民,成為社會的不安定因素。另一方麵,也使得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得到了很大提高,從而在客觀上促進了農業、手工業的發展。

    此外,“攤丁入畝”還能抑製土地兼並——地主的利益將不再優厚,土地的負擔大幅度加重,因為“攤丁入畝”的原則是“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有田者也”,而地主田多丁少,農民田少了多,於是“富戶也困於役,而置產困也”!

    再則,“攤丁入畝”還有這一種作用:人口是變動的,而土地卻是是完整的、穩定的,因此,“攤丁入畝”的製度就比按人丁定役的甲製度要穩妥和適用——按土地的單一標準收稅,即以土地占有和占有多少作為賦稅征收的依據,“田多則丁多,田少則丁少”,能使賦役負擔達到某種合理、平均的分配,使納稅人的財產與其賦稅負擔成正比,更能能確保國家的正常稅收,維持龐大的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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