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曆史上第一次提出國營銀行的是王安石,所謂青苗法,就是農戶種植在青黃不接的時間段,缺錢買種子,由國家直接向農戶出借種子或貸款,年息20%,農戶耕種收獲後償還本息。
青苗法的目的,一是為了解決富人向窮人發放高利貸影響生產,緩和窮富矛盾,減輕工農負擔;二是為了增加朝庭收入,解決官多、兵多、開銷多引發的政府財用不足的困境。
宋朝實行文人治國政策,除科舉可以做官外,官員的子侄也可做官,這就造成了官多,文人階層固化。
對於沒有生產資料、沒有收入的流民、災民,宋朝的解決辦法是征入軍隊,當兵吃糧。這就造成了兵多。
官員隊伍隻增不減,官商再節儉,開支也是減不下去。
青苗法以國家低於富人製定的利息向社會放貸,可以讓農民和朝庭收入增加,但減少了富人的收入。更關鍵的是,理論與實際的脫節,使得執行結果違被了初衷。
青苗法規定年息20%,但是農作物如江西水稻,一般一年兩熟,一熟收20%利息,一年就是40%利息。
放貸是違約風險的,比如旱澇災害,農民投入卻無收成,貸款就收不回來。青苗法的剛性兌付原則就不能適應兩湖江南這些水澇多發的地方。段青提出的負利率,在這種情況下是可以以讓借款人賺錢的。當然,保險、破產失業保護的配套措施也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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