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金融業綜合經營發展與監管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金融視點(2014年1期) 本章:正文 金融業綜合經營發展與監管

    金融業綜合經營發展與監管

    金融理論

    作者:潘功勝

    發達國家金融業綜合經營情況

    回顧曆史,發達國家金融業綜合經營主要經曆了幾個階段。20世紀30年代以前,各國沒有明文限製金融業綜合經營,在市場競爭推動下,自發形成了綜合經營的局麵。19291933年大蕭條後,分業經營成為各國監管機構的共識,各國紛紛出台措施,嚴禁商業銀行從事投資銀行等高風險業務。美國1933年出台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標誌著全球進入分業經營階段,這一格局一直持續到20世紀80年代。此後,受金融自由化浪潮以及金融“脫媒”趨勢的推動,各國相繼放鬆了對綜合經營的管製。20世紀80年代,英國撒切爾政府實行金融大變革,商業銀行通過跨業並購開展綜合性金融服務。1999年,美國頒布《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西方主要國家限製綜合經營的最後一道藩籬被拆除。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後,國際金融機構進行了一係列的重組和調整,各國金融監管體製也做了相應調整和改變,但總體上全球金融業綜合經營潮流沒有改變,甚至出現高盛、摩根斯坦利等傳統投資銀行獲得商業銀行牌照的現象。

    一是主要發達國家和相關國際金融組織改革強化了監管規則和標準,彌補監管漏洞。美國出台了《多德—弗蘭克法案》,其中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業並購的監管,包括完善資本充足性管理、限製可能造成集中度過高的大型金融兼並活動、對關聯交易和內部交易進行限製、提出“沃爾克規則”(the Volcker Rule)、禁止銀行從事自營性質的投資業務(Proprietary Trading)、對銀行投資對衝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的規模進行限製。歐洲議會通過了新的金融監管法案,歐盟委員會下設的銀行業結構改革高級專家團建議在銀行集團內部由相互獨立的“交易實體”和“存款銀行”分別開展特定的高風險交易業務和存貸款業務。英國政府於2010年6月成立獨立銀行業委員會(ICB),該委員會於2011年9月發布最終改革方案建議報告,提出了“圍欄”(Ring fencing)法則等結構性改革措施,要求隔離零售銀行業務與投行業務,增強銀行吸收損失能力,將大銀行及零售銀行最低資本充足率提高至10%等。

    二是金融控股公司逐步回歸核心業務。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使金融控股公司遭受沉重打擊。為擺脫困境,一些大型金融集團重新審視發展戰略,逐步剝離非戰略性的業務單元,業務重心開始向符合自身競爭優勢的核心業務回歸。例如,英國主要金融控股集團將現有業務分為核心業務和非核心業務兩類,其中核心業務包括零售和公司銀行業務、財富管理業務、全球銀行和市場業務以及保險業務等,其他全部為非核心業務。今後將重點發展核心業務,對於非核心業務,將在控製風險的前提下,通過出售等方式逐步進行處置。

    三是金融監管體製重新調整,中央銀行的審慎監管作用進一步增強。英國分拆了金融服務局的監管職能,金融穩定和監管職能由新設立的金融政策委員會、審慎監管局、金融行為局三個機構承擔,其中審慎監管局成為英格蘭銀行的子機構,主要職責是審批存款類機構、保險公司以及指定的投資公司的業務和相應的審慎監管,英國政府還將進一步增強審慎監管局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美國設立了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負責識別和防範係統性金融風險,明確了美聯儲在係統性風險監管中的核心地位。

    歐盟改革後的新的監管框架包括兩個歐盟層麵的金融管理機構。歐洲係統風險理事會負責金融穩定和宏觀審慎監管。歐洲金融監管體係包括歐洲銀行管理局、證券及市場管理局、保險和職業養老金管理局等,負責與各國監管機構配合,從事機構層麵的微觀審慎監管並履行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責。2013年9月12日,歐洲議會通過“單一監管機製”,銀行監管機製將由歐洲中央銀行、各國銀行監管機構和歐洲銀行管理局共同組成,形成一個三層監管框架。歐洲中央銀行將主要負責監管具有係統重要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在必要時接管全部銀行的監管。部分中小銀行的監管將由各成員國銀行監管機構獨立執行。歐洲銀行管理局則負責製定具體的監管規則,解決監管爭議等。

    總的看來,各國對監管體製進行了調整,審慎監管與行為監管分離開來,監管部門協調得以加強,中央銀行重新獲得金融機構監管權,其宏觀審慎監管作用進一步增強。監管改革還進一步嚴格了大型金融機構的監管標準,完善跨業經營的風險隔離和防火牆機製,並表監管更加健全,監管協調更為有效,提高了綜合經營模式的活力。

    中國金融業綜合經營格局

    早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我國金融業曾經曆了多元化經營發展階段,當時由於規則缺失、內控不健全、會計準則不完善、監管不到位,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亂。在這一特定的曆史背景下,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若幹問題的決定》,要求“證券業和銀行業實行分業管理”。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199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進一步明確了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隨著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相繼設立,“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體製逐步得以確立。

    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經濟金融的對外開放程度不斷提高,金融業綜合經營的要求和動力日益增強。2006年和2011年,國家“十一五”“十二五”規劃相繼提出“穩步”和“積極穩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2012年第四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再次強調“總結經驗,建章立製,加強監管,防範風險,積極穩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工作”。

    金融機構出於商業目的積極推動綜合化經營。2005年,商業銀行設立基金公司試點工作正式啟動。2006年,保險機構可以投資商業銀行股權。2008年,國務院原則同意銀行入股保險公司。2013年,保險機構可以試點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在相關政策和市場力量的共同作用下,中國金融業綜合經營開始蓬勃發展。


>>章節報錯<<

如果您喜歡,請把《金融視點(2014年1期)》,方便以後閱讀金融視點(2014年1期)正文 金融業綜合經營發展與監管後的更新連載!
如果你對金融視點(2014年1期)正文 金融業綜合經營發展與監管並對金融視點(2014年1期)章節有什建議或者評論,請後台發信息給管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