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央銀行宏觀審慎性監管法律問題探析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金融視點(2014年1期) 本章:正文 中央銀行宏觀審慎性監管法律問題探析

    中央銀行宏觀審慎性監管法律問題探析

    金融理論

    作者:吳金忠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讓人們認識到了審慎性監管存在的不足,而且也使國際社會對現有的金融監管體係進行反思。危機過後,歐美等發達國家紛紛加強金融監管立法,從法律上強化中央銀行在宏觀審慎性監管上的權限,明確了中央銀行在宏觀審慎性監管上的法律地位。在我國,十二五規劃雖然明確提出要構建逆周期的宏觀審慎性監管製度框架,但是宏觀審慎性監管在法律上仍處於空白。為此,我國應進一步明確中央銀行在宏觀審慎性監管中的法律地位,完善宏觀審慎性監管法律體係,提高我國宏觀審慎性監管水平,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

    我國中央銀行履行宏觀審慎性監管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一)未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在宏觀審慎性監管中的法律地位

    2003年修改的《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但是倘若把此作為中國人民銀行行使宏觀審慎性監管的法律依據,未免有些牽強。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之後,歐美等發達國家紛紛通過立法,賦予中央銀行宏觀審慎性監管的權限。但是,在我國尚未在任何法律法規中提及宏觀審慎性監管,更未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在宏觀審慎性監管中的法律地位,中國人民銀行行使宏觀審慎性監管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據。

    (二)中國人民銀行有效履行宏觀審慎性監管的工具尚未得到法律確認

    修改後的《中國人民銀行法》雖然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職權,但是僅賦予了中國人民銀行為化解金融風險而享有監督檢查權,卻沒有行使金融穩定的具體手段和工具,而作為金融穩定重要組成部分的宏觀審慎性監管也麵臨同樣的困境。在具體的宏觀審慎性監管實踐中,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創新設立差別存款準備金動態調整機製及社會融資規模監測等宏觀審慎性監管工具,有效製約了資本充足率不足且資產質量較差的商業銀行的信貸擴張,對整個金融係統給出了一個宏觀的衡量指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風險的發生。然而,中國人民銀行這些行之有效的宏觀審慎性監管工具卻仍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麵,這使得中國人民銀行在運用宏觀審慎性監管工具,維護金融穩定的工作中,缺少相關法律依據。

    (三)我國宏觀審慎性監管協調機製缺乏法律依據

    隨著2003年《中國人民銀行法》的修訂,我國形成了“一行三會”分業監管格局,分業監管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貨幣政策製定和監管技術的水平。但是隨著時代進步和金融行業的不斷發展,混業經營已經成為大勢所趨,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的業務相互交叉滲透,“一行三會”分業監管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監管空白和監管重疊的問題,給我國金融體係造成隱患。在“混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現狀下,加強監管協調機製是目前分業監管最可行的補充措施,但是目前我國在法律層麵仍沒有形成宏觀審慎性監管協調機製。2013年8月國務院批複同意建立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外匯局參加的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製度,在一定程度上協調了各監管機構,適應了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但還缺乏立法依據和相應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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