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唐、五代選人文書研究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檔案管理(2013年3期) 本章:正文 唐、五代選人文書研究

    唐、五代選人文書研究

    史料鉤沉

    作者:張東光

    摘 要:唐、五代時參加銓選考試的考生統稱為選人。選司要在考試之前對選人進行資格審查,而審查的主要方法就是把選人報名時所持的各類證明身份的文書和保存在中央政府甲庫中的人事檔案材料對照勘核,以保證考生的質量。這些證明身份的文書主要有解狀、考狀、保狀、春關牒、告身、曆子等。

    關鍵詞:選人;銓選考試;人事檔案;資格審查

    唐代是我國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各項典章製度都趨於完備。特別是唐代科舉和銓選考試的製度化客觀上要求人事檔案文書更加完備和規範。因為中央級考試特別是銓選考試要在考試之前對考生進行資格審查,而審查的主要方法就是把考生報名時所持的各類證明身份的文書和保存在中央政府甲庫中的人事檔案材料對照勘核,以保證考生的質量。五代銓選基本沿襲唐製,但結合戰亂頻仍、文書失墜的時代特征也有所損益。據筆者初步考察,唐、五代時選人文書主要有解狀、考狀、保狀、春關牒、告身、曆子等。

    1 解狀

    解狀是唐代政府部門出具的參加銓選考試的選人個人信息的文件。由州司上報給中央政府的考生文解作為甲曆保存備查,發給考生個人的作為應試時的準考報名材料。其作用是考試之前進行資格審查時把報名材料和檔案材料以及個人體貌特征加以對照勘核,以保證考生符合應試要求。參加吏部(含兵部)銓選考試的選人要到所屬官司或地方州縣去“投狀”報名,由官司和州府把相關報名信息形成文狀申報尚書省。唐製,每年“五月頒格於州縣,示人科限而集之。初,皆投狀於本郡或故任所,述罷免之由,而上尚書省,限十月至省”。[1]選人解狀的內容,有選人的姓名、籍貫、家庭出身、家庭主要成員及社會關係、本人體貌特征等項。比如,選人體貌特征記錄的內容依宋人錢易所說:“吏部常式,舉選人家狀,須雲:‘中形,黃白色,少有髭。’或武選人家狀,須雲:‘長形,紫黑,多有髭。’”[2]解狀還要陳述參加考試的理由,如出身人則說明符合那種參選條件,前資官要說明何時因何故停替或罷免,等等。州司上報的選人文解,都作為甲曆保存在吏部甲曆庫,武選人文解則保存在兵部甲曆庫。同時,還要複製若幹副本保存在中書省、門下省甲曆庫中。唐開元二十八年(740年)之後,選人文解等甲曆還保存在南曹。[3]唐代選人解狀主要用於每年冬集時對參加銓選考試的選人進行資格審查。所謂“資格審查”,就是把選人報名時州司發給的解狀與州司上報給尚書省的、保存在諸司甲曆庫中的選人文解的內容互相勘核對照,把本人的體貌特征與文解中所記特征勘核對照,以防有罪犯子弟、工商業者子弟、冒名頂替和各種資曆造假的和其他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參選,以保證銓選考試的質量。負責資格審查的官員主要是主持南曹工作的吏部員外郎和兵部員外郎。[4]唐後期至五代,由於戰亂原因銓選舞弊情況嚴重,政府命南曹每年修訂解狀的版式、狀樣,懸掛在州司和南曹門前,供選人取解時參考。五代後晉時吏部銓選學習禮部貢舉考試的辦法,每年“委南曹詳訂解樣,兼備錄長定格取解條例,盡下諸州,如禮部貢院板樣書寫,立在州縣門,每遇選人取解之時,各準條件遵行。仍依板樣給解”。[5]版樣同時也懸掛於選院,供在京選人參照。“選曹每年皆先立板榜,懸之南院,選人所通文書,皆依版樣,一字有誤,即被剝落。”[6]

    2 考狀

    考狀亦稱“考牒”,是以人為單位按年度記錄官員功過行能及考績等第的文書。考狀除了上報尚書省保存在吏部考功甲曆庫作為人事檔案備查之外,也發給官員個人,作為考績的證明材料。考課範圍包括內外文武職事官、流外官、衛官,考課結果作為官員敘階、升遷、獎懲和依法治罪的依據,同時也是銓選考試進行資格審查的重要材料。選人每年考課形成的材料稱為考功簿書,發給選人個人的就是考狀或考牒。當州、當司長官對下屬官員進行考核並出具簡單考狀,考狀裝訂成簿書呈報給吏部考功司,考功郎中判京官考,員外郎判外官考。皇帝任命吏部長官、刑部長官、禦史台長官二人為校考使,一人校京官考,一人校外官考。另外,還有給事中和中書舍人擔任監考使。考校完畢後考狀發給所有應考者以為憑信。考狀記錄考課對象的功過行能、遣負刑犯和考課,等第,並顯示本人是否守滿了待選年限。不夠年限也被視為不符合應選資格。唐代官員的資曆是按散官官階計算的,而官階進敘的主要依據,就是考課。唐政府於貞觀十一年(637年)就敕令說:“散位一切以門蔭結品,然後由勞考進敘。凡入仕之後,遷代則以四考為限。四考中中,進年勞一階,每一考上中,進一階,一考上上,進兩階。”[7]流外官入流也要參加銓選考試,“每經三考,聽轉選;量其才能而進之,不則從舊任”。[8]流外官中的令史還有一定優待:“每府史三考,令史兩考得轉選,續前勞也。”唐製,令史為流外勳品。唐初,令史“限八考以上入流”。[9]五代時由於戰亂兵霾,考績廢弛,官員和選人多無考牒,而把考績等第和考數記錄在解由和曆子之上,政府也隻好聽之任之。後唐長興二年(931年)五月規定,如再無考牒“便同有過停官”。[10]同時針對考牒等選人文書的混亂局麵采取整頓措施。政府責成吏部南曹修訂解由、考牒、解狀等選人文書式樣,並向州縣頒布,要求而後的銓選考試,必須“文書備足”。[11]

    3 保狀

    保狀是唐代銓選考試的考生證明品行優良、出身清白,符合報考條件的文書,同時也是在考試之前進行資格審查的重要材料。保狀有考生自相為保和以現任官員為保兩種情況。擔保人對被保人的應試資格和任官後的表現要負相關責任。通過銓選考試獲得官職的選人要在告身上記錄擔保人的姓名和官銜,以示鄭重。唐代參加銓選考試的選人“以同流者五五為聯,以京官五人為保,一人為識,皆列名結款。不得有刑家之子、工賈殊類及假名承偽、隱冒升降之徒”。[12]選人保狀實際上分兩種,一種是合保,即選人自相為保,也稱“五五聯保”。5人的組成要以“同流”為原則。所謂“同流”,是指出身相同的選人。自相為保的目的是要互相保證品行優良和出身清白,符合應選條件。“如同保人知保內有冒名濫進之謀,亦許陳首,若遞相蓋藏,被別人論告,並當駁放。”[13]另一種是以現任官員為保。即京官5人為某一個選人擔保。還要京官一人以熟人關係為選人擔保。以現任官員為保識人者,據開元四年(716年)九月十二日敕:“諸色選人納紙保後五日內,其保識官各於當司具名品,並所在人州貫頭銜,都為一牒,送選司。”[14]唐代後期,李回任宰相時,為其故人王氏之子擔保,由於沒有保狀而把自己的名字和官銜寫在王氏子的告身上。[15]王氏子在保狀缺失的情況下,隻由保識官在告身上簽字的辦法在五代時形成定製。在戰亂動蕩的背景下,文書檔案很難齊備。[16]銓試時常規性程序能省則省,隻好由保識官在告身上簽署名銜。長興元年(930年)五月敕文說:“應除州縣官,引見磨勘須召命官三員為保,然後奏擬,仍於告身之內書保官名銜。據本官所通三代並出身、無出身、曆任告赤、諸任考數,若是本朝及偽朝所授者,祗於將來新告身內一一收豎。”[17]這段材料雖然很短,但傳達的信息非常豐富。第一,保識官名額由唐代的5人減至3人,帶有明顯的資格審查從簡的精神。第二,沒有要求必須形成保狀,隻要保識官在告身上簽署姓名、官銜就可以了。第三,包括三代名諱、本人出身等解狀和春關牒上的內容和曆任告敕上的內容、考牒上的內容都收錄在新告身上。這種簡化人事檔案的辦法帶有明顯的預防文書檔案失墜的目的。但是,這樣做的結果造成假名冒進等銓選舞弊情況愈發嚴重,同時也催生了後周時期選人文書審查製度的改革。五代後周顯德五年(958年)閏七月,吏部流內銓狀申現行條件公事,南曹鎖宿後“先榜示選人,預納家狀,其合保文狀,使識官司使印,限開曹後兩日內,赴銓送納,須得齊足。如限內不納到家狀、保狀、試紙人,便具姓名落下,不在續納之限”。[18]保狀與家狀和試判紙都是引驗階段不可或缺的文件。

    4 春關牒

    春關牒出現在唐代中期以後,是貢舉常科及第舉子通過吏部關試以後由吏部發給的貢舉常科及第證明。其作用是憑此證明可以參加吏部銓選考試,釋褐為官。自唐後期至五代,春關牒是吏部銓選考試資格審查的重要材料之一。“關試,吏部試也。進士放榜敕下後,禮部始關吏部,吏部試判兩節,謂之‘關試’,始屬吏部焉。”[19]通過關試授予春關牒始於何時,史無明文。但據宋人錢易《南部新書》卷乙:“韋貫之及第年,建議曰:‘今歲有司放榜,春關以前,請以新及第為名’。至今不改。”[20]韋貫之進士及第之年,是在德宗建中四年(783年)。可見,春關牒的出現不會晚於建中四年。春關牒的內容大致包括三個部分:一是及第舉子個人信息,二是常科考試的信息和主考禮部侍郎或他官知貢舉簽署並加蓋貢院印信的信息,三是關試主考判南曹的吏部員外郎簽署並加蓋南曹印章的信息。舉子個人信息主要來自其報考時的解狀中。禮部把貢舉及第人移交給吏部要形成新的人事檔案形式——春關狀。春關狀內容包括及第人姓名、籍貫、年齡、三代名諱等解狀上已有信息,還要有及第年月、科名、等地、名次、知貢舉人姓名、職務等新增信息。知貢舉人簽名並加蓋貢院印信。禮部知貢舉是春關牒生成的第一責任人。五代後唐明宗天成四年(929年),“中書舍人知貢舉劉詹進納春關狀,內漏失五經四人姓名,罰一月俸”。[21]知貢舉移交給吏部的所謂春關狀隻是個大名單,經南曹關試後,再由南曹令史、書令史修寫春關牒。所謂修寫,隻是把大名單上每個舉子信息單獨抄寫一份,由主考判南曹的吏部員外郎簽署並加蓋南曹印章,發給舉子。春關牒的作用,主要是作為舉子們貢舉及第的證明,憑此證明可以參加吏部銓選考試。“籍而入選,謂之春關。” [22]意思是憑此文書可以登記報名參加銓選考試。五代時由於戰亂原因導致春關牒等人事檔案丟失,影響銓選考試的資格審查。政府一般會采取一定的辦法補救。一種辦法是找人擔保,補發春關牒。後唐天成三年(928年)“十二月戊午,禮部貢院以諸色及第人失墜出身,請同年一人充保,次年二人充保,即重給春關”。[23]另一種辦法是負責資格審查的官員多做一些核實工作。後唐長興二年(931年)四月敕文說:“舉選人眾,例是艱辛,曾因兵火之餘,多無敕甲。不有特開之路,皆為永棄之人。其失墜春關冬集者,宜令所司取本人狀,當及第之時,何人知舉,同年及第人數幾何。如實,即更勘本貫得同舉否。”[24]如核實無誤,即準參加冬集。

    5 告身

    告身是為官的憑證,銓選考試報名時,告身是符合報名條件的重要證明材料,經銓司注擬為官後還要發給新的告身,作為履任新職的憑證。唐代有出身的選人和三銓注擬的官員都給告身。“各給以符,而印其上,謂之‘告身’。其文曰:‘尚書吏部告身之印’。自出身之人至於公卿,皆給之。武官則受於兵部,兵部武選亦然。”[25]出身人雖無職事官,但及第舉子經吏部南曹關試發給春關牒後獲得散官,各色門蔭出身者經禮部相關審查後也授散官,散官和符合條件的流外入流者也給告身。門蔭出身的選人告身由禮部授給,流外選人告身由吏部流外銓授給。書寫和裝裱所用朱、膠、紙、軸等費用要受官者自出,五代時常常有貧寒選人無法獲得告身。“故事,吏部文武官告身,皆輸朱、膠、紙、軸錢然後給。其品高者則賜之。貧者不能輸錢,往往但得敕牒而無告身。”[26]五代時,因兵霾戰亂選人失墜告身情況比較普遍,選司隻好勘驗甲庫中的敕甲和和同敕甲人的告身,然後重新補發。[27]因為告身是吏部南曹對選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最重要文書,也是造假情形最多的文書。如上文保狀部分所言,告身上還要書寫保識人姓名和官銜,有的甚至把解狀、春關牒、考牒上的相關信息都寫在告身上。後唐明宗長興元年(930年)七月吏部南曹奏:“磨勘南郊行事官前守濮州範縣主簿李範,是同光三年不納告身人數,準式終身不齒。今又冒名於四方館行事。前河南府長水縣主簿趙知遠,使兄為父蔭行事者。”明宗聞奏下敕旨說:“趙知遠以兄為父,未之前聞。” [28]告身造假的處分也最為嚴格,甚至“終身不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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